在2015年4月14日,一场涉及资金流转的借贷事件悄然发生。被告刘某和李某,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杜某提出了借款请求。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84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即从2015年4月14日起至次年的4月13日止。同时,双方还约定了一年的借款利息为20000元,因此,刘某在出具的借条上,直接将借款金额确定为104000元。
在借款交付的过程中,杜某展现出了极大的诚意与配合。当天,她便通过ATM机取现20000元,亲手交给了刘某。次日,她又向李某的账户转入了50000元。紧接着,在2015年4月15日和19日,杜某又分别向刘某的账户转账10000元和4000元,至此,84000元的借款全部支付完毕。
然而,时光荏苒,岁月如梭,转眼间借款期限已过,杜某却迟迟未能收回自己的借款。多年来,她不断地向二被告催要,但均未能如愿。面对这样的困境,杜某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经过一番深入的了解和比较后,她选择了委托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代理本案。
恒略律师在接到委托后,立即展开了紧张而有序的代理工作。他们首先深入了解了案件的背景和细节,发现借款时二被告为夫妻关系,且李某直接收取了大部分借款。这一发现,为后续的诉讼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线索和依据。
在关于借款金额的认定上,恒略律师也做出了详细的阐述。他们指出,虽然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为104000元,但其中实际借款本金为84000元,剩余的24000元为双方约定的利息。同时,他们还通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证明了84000元借款的支付方式及交付情况。
面对二被告的抗辩,恒略律师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他们指出,二被告的抗辩未能提交相应、充分的证据,且与一般的民事借贷交易习惯不符。同时,他们还通过法律分析和逻辑推理,进一步证明了原告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