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如是娱乐法@刘莐、漫漫漫画@水阑瑟
Part1
刘莐,如是娱乐法联合创始人,CEO。如是娱乐法是一家文化娱乐领域的专业咨询服务机构,专注电影、电视、音乐、演出等娱乐行业的法律服务。
这样的一种呈现方式其实就是:通过法律,把「内容经济」固定下来的结果。
所以你按照这个思路来研读一下著作权法,你就会发现,里面讲的基本上是大家能够理解的一些法律知识。
在这种作品分类方式里,漫画作品就是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的结合——咱们的条漫里,既有文字也有美术形象,这使得漫画作品比较特殊:它在做影视化的商业转化时,是有两种通路的,一种是根据漫画作品改编成真人演出的影视剧,像是电影/网剧/电视剧这些;还有一种就是把漫画作品做成动画化的,像有声漫画、动态漫画、动画番剧/动画电影。
于是漫画作品就有两条影视变现逻辑,不像文字作品,只有先把它改成漫画才会有这两种,否则文字作品只有一种变现方式,就是真人影视化之路。
作者画出来一部漫画,就产生了法律上的「作品」概念,作品只要一产生就天然对应着「作品权利」的法律概念。这些权利包含两类,一大类就是上图中一到四条的标红部分,即作品的人身权;另一大类就是五到十七条的财产权利。所谓的财产权利是我们所说「作品著作权」的重点,因为著作权的本质就是作者能够凭借这个权利,针对自身创作的作品获得财产的法律依据。所以其实每一种权利它都对应着一种经济上的变现逻辑,一个作品你想怎样获利也是通过这种权利。
其实最早的复制发行权就是英国的出版商搞出来的一种「权利」——这可能牵扯一些著作权法历史的知识——那时候英国的出版行业创设出这样的一种权利,来巩固作者凭借作品获得收益的地位,然后他们之间也会有很多跟作者、书商之间利益博弈,最后找到这样的一条解决思路,才形成了现在的著作权法体系,大多国家也基本都借鉴了这样一个作品经济的法律体系。
而随着商业模式越来越复杂,在互联网环境下,创新的商业内容越来越多,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对应着多种衍生出来的形式,比如一个漫画作品,作为条漫是一种形式,作为页漫也是一种形式,这两者和「电子书」相比是不是冲突的权利呢?从商业角度讲是两种,但如果你都写成「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不写行权范围,就变成了一种权利;同理,把作品改编成有声读物、动态漫画在网上传播,也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
随着商业模式越来越多,在互联网商业的环境下,不同公司都在为作者产生的作品拓展出越来越多的可能性,而这些越来越多的可能性就是每拓展出一种权利,都需要在合同上用一些语言把这个权利固定下来,作者凭借它获得收益。
所以在我们看来,作者其实就是创造作品商业价值的人——作者创造的价值的载体就是他们的作品,而这些作品附带的各种权利就是作者能凭借作品吃饭(获利)的方法。权利越多,作者就越开心,因为每一种权利都代表一种商业模式。作者凭借「作者」和「著作权人」的地位收取这一种方式的报酬,每一次作品曝光、作品权利的行使,都是给作品、作者增值的机会。
以上是关于法律基本常识的科普,但是我觉得如果能搞懂前面我讲的这个[作者-作品-作品权利]的法律逻辑,你看合同就容易多了,针对具体的问题我的回答也能更好理解了,因为具体的问题就是这个原理的反复应用。
Part2
水阑瑟:漫漫漫画CEO,梦之城联合创始人,阿狸形象十年运营守护人,专注漫画运营、衍生等产业链全方位打造。
因此,对相对重要的作品,建议作者做好原始证据链的留存。比如:脚本设定、人设、和他人的邮件往来、连载的期刊、第一本单行本,甚至在微博连载的第一次发布截屏等,其中出版物的证据认可程度是最高的。
这是漫画作品养成的常规步骤,当然特别好的作品都有可能选择不同的发展路径。
一部漫画作品,可以进行动画、真人、影视的内容方向改编,都有可能在产生收益的同时,继续扩大作品本身的影响力。但是每一次的改编,其实都是作品的再创作,如果创作的比较好,会让作品产生更大更持续的影响力。
比如漫威的电影,可能很多人并没有看过原著,改编成功的话,作品本身的影响力也会越来越大,成为真正的IP。
比较完整的IP养成路径一般是:漫画作品—动画化—真人化—院线电影。长尾IP还可以继续第二次改编第三次改编等等。
一个项目里引入的资源越多,作者的分红比例就会越低,但就和100的100%和1W的10%,还是10%多一样,实际上越多资源,作者的收益总量是放大的。因此大家判断合作的一个标准,是要判断资源是否扩大了,成功几率是不是变高了,IP的影响力是不是扩大了,不完全在分配的比例上。
关于签约问题,任何合约的关键点都是我所付出的代价和我获得的收益是否明确。商业合作追求共赢,任何不对等都很难持续发展,如果不慎签了不合理的合约,建议大家在作品发展的同时,还是要逐渐调整为对等的合约。
Part3
一
关于税费和五险一金:
1.关于报税我想问三点,现在签约的收税起征点是多少开始?税率一般是多少?成立工作室可以减少收税吗?
刘莐: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
2.为什么有些地方的稿税是14%,有些地方是20%?
见上一条。
3.碰到是说出版社的约稿,要一俩个月才给稿费,怎么确定他说的出版社是不是真的?
4、作者获得五险一金的途径有哪些?
刘莐:有工作,有公司给你上保险,挂靠社保单位。自行百度「挂靠社保」。
二
b.乙方的合作宣传平台(以宣传为目的,非营利使用形象及部分内容)
c.乙方旗下自媒体帐号,乙方关联企业旗下自媒体帐号
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刘莐:原则上是。但要看你的问题出发点——合同的期限可能指的是双方合作的期限,也可能是合同的有效期,也可能是连载漫画的总体长度预期。如果是前两者,当然漫画完结后合同自动到期,漫画没有完结,双方就要协商续约;如果是最后一种,就存在争议了,预计1年长度的连载,作者画到11个月,实在画不下去了,合同可以算到期;但如果作者画了半年就坑了,作者主动完结,那就有点儿「作者单方面终止」合约的意思了,这种以完结把合同实质到期,属于作者万不得已时的一种终止合约的手段,一般只有在律师给出这种建议的情况下才建议你使用,否则不建议,因为会有违约风险。
3.第一接触签合同的话,需要特别注意合同上哪些条例?
5.想问问作者自己找律师帮忙看合同有什么途径么?
刘莐:如是娱乐法团队从今年开始筹备给作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因为涉及的人群比较多,所以还在筹备中,最近会公布一个帖子。如果你现在有问题找我们都可以,本群有几个我们团队的小同伙。
三
关于侵权:
2.在创作里面有没有要注意的侵权可能,比如,我画画发现这个场景我没有自己的照片可以参考,于是参考了网络上的场景,但是绝对不是描图,也加入自己的想法,那这个算不算侵权?什么程度算侵权?
刘莐:核心在于你是否创作了「具有独创性表达」的新作品,独创性体现在你画的跟别人不一样,所以你画的和网上的照片一样不?我觉得你临摹一个照片,即使临的很像,不是“描图”,就属于新作品,就像写生一样;如果你是把前一个照片简单ps一下,拉拉曲线,改改色调,模糊几处,再勾勾线,就不是新作品——那你的做法就可能涉嫌侵权。
这个问题在一些喜欢「厚涂」类型的作者处可能比较常见。
3.我想在微博搞个抽奖活动,印自己给漫画角色画的图,算不算侵权?
水阑瑟&刘莐:漫画角色属于自己原创,不算侵权,但如果是同人作品,参考刘莐对明星的回答。
四
关于抄袭:
对于别人抄袭自己的作品,怎样的证据才能正确有效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五
关于平台:
1.如果一个平台想要让作品转让全部的著作权给第三方,那么原作者还有没有实际上的分成?如果合同里没有写明作者能够得到分成,那么作者还能够拥有署名权和著作人身权吗?
刘莐:要看约定。如果平台跟你的合约中有平台运营作品著作权产生的收益权跟你分成,你就可以得到这个分成。如果合同里没有说作者能得到分成(那这个平台有点儿坑),作者还是能够有署名权和人身权的(除非合同里有相反的约定),比如你可以继续画这个作品的续集。
2.如果一个工作室的漫画「同时在多个平台上线」和,一个平台培养的独家画手「唯一一个平台独家首发上线」,请问两者间的利益和权利相差有多大?
现在互联网时代的漫画平台取代的就是那个「期刊」、「报纸」的功能,它完成了你作品和读者的对话,那你的选择就变成了你发《人民日报》还是《科幻世界》还是《萌芽》了,要看作品啦。如果你的产量高,你可以把一个作品给A平台,另一个作品给B平台。作者永远要向前看,多画:)
3.如果一个平台倒闭了,该平台下的作者还能够继续以那个平台连载中的漫画继续连载吗?就算不拿稿费?
刘莐:可以。完善的合同中都会规定合同终止的条件或者合同的先决条件是:合同主体的存续。所以平台倒闭了作者就算终止合作了。
4.画手在杂志或者网站连载,但是没签约,这个作品可以同时投别的平台么?
刘莐:可以!因为你是著作权人,你可以行使把作品发布在多家平台的权利。
六
1.编绘组合的创作形式与单人创作相比,权利和稿费分配上有什么不同的地方呢?
刘莐:你们两个可以一起作为作者签约,也可以让一个人签约,那就由签约的人代收稿费,然后再分给你,这种形式要求作者要足够信任。一般我们建议如果是文字脚本和漫画作者,不同种类的盈利途径分成比例不一样。比如说漫画改编小说就给写故事的人多一些,漫画连载收入就给画手大大多一些,因为比较辛苦。
水阑瑟:编绘的话,日本是五五的,大家看噬梦者的话,会知道日本的脚本作者,是要出到name那么详细的,可能一周的连载,四天在讨论剧情修改name和分镜,两天画画,就五五分。但目前很多脚本作者主要提供文字和剧情,画手大大很辛苦,所以二八、三七都是比较合理的比例。
水阑瑟:都是看具体的搭配的,有的脚本大大很强,自己可以找合适的画手委托创作,全部收益都是脚本的;有的比较弱,和小伙伴联合创作,只提供文字,就会少一些。同刚才所说,提供分镜并分担助手,就四六呀。
脚本会照顾分镜,展现场景的描绘、镜头的处理;小说就主要是故事性——
都是合则两利的事情,所有的商业合作都基于共赢,合作方互相认可彼此的价值,约定好分配比例就好。
3.在合同期内,作者停更或暂时断更算不算合同违约?
刘莐:视情况,因为合同都会有不可抗力,如果不是恶意的话、不影响合同的履行,断更应当不算违约。因为特殊情况停更一周我觉得是ok的。
水阑瑟:看合同具体约定和平台的容忍度。一般都是和平解决,也有追根到底的。
漫漫和作者的合作方式是少量作者签约,希望能帮作者做到长期的规划,有做得不好的地方,还在努力。作品方向是优质作品独家,保障作者分红权,部分作品二次转载付费,部分平台作品合作的二次转载免费。
最后,刘莐温馨提示:不要随便挂人,因为可能涉及名誉权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