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公司将史某辞退。史某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支付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日工资;支付2022年11月13日至2023年2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1852元;支付2022年11月13日至2023年2月2日延时加班费,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确认2022年11月13日至2023年2月2日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史某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含加班工资)差额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用人单位未签订合同应负法律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如果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对其存在用工,则已经初步完成证明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如果抗辩认为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则要提举反证证明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等足以排斥劳动关系的用工关系。
本案中,史某提交了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工作日志和工作记录表、排班表、法定节假日值班表等在案证据,完成了证明自2022年11月13日起,自身已从事工作、公司已用工的举证责任。公司虽然主张双方非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供支持自身主张的证据,因此,法院结合在案证据,推定公司与史某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向史某支付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2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法官解读:劳资双方应选择符合条件的电子劳动合同平台
法官表示,用人单位通过线上招聘方式招工情况现实中比较常见,应聘人实际开始工作后有可能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在后续维权中出现了较大困难。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大的差别在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格及经济从属性,劳务关系双方主体则只存在财产关系,各自独立平等,一般劳务提供方须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或者工具为他人提供劳务。
法官提示,劳资双方选择电子劳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时,应选择符合条件的电子劳动合同平台,优先选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部门建设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以避免双方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另外,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广大劳动者要注意用人单位的主体资质,确定用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避免劳动关系变成劳务关系甚至劳动合同无效。
若双方就加班未达成协商一致,一般由劳动者就存在加班事实、加班时长承担举证责任。若公司主张工资组成中包括加班工资,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就加班安排及加班费用进行协商,用人单位应当注重劳动者休息权利,能够安排补休时应当优先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确实无法安排补休时应当支付加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