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撼!上市公司虚增近10亿元,两名注册会计师被判刑2年以上
《以案说法》第三期
遵循行业规定程序审计规避注册会计师刑事风险
石志宇尹宁
前言:
著名审计学家李若山说过:“武器的批判不代表批判的武器。”社会公众对审计的期望远远高于实际,我国短短的发展历程,还需要更多审计人前赴后继地给人们讲述什么是真实的审计语言。寒冬已至,我们不应乞求别人给予温暖,而应该加强自身修为,不辜负每一份初心和责任。
一、基本案情
A公司负责人董某等人为掩盖公司虚报虚假利润的事实,采取拆借资金的手段,获取公司2001年中期利润分红,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然而,注册会计师刘某、徐某代表B会计师事务所对A公司1999年度和2000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为该公司1999年度和2000年度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由于失实的财务报告向社会披露虚假利润,公司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停牌,股票急速下跌,严重损害了股东的利益,致使股东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将注册会计师刘某、徐某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徐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三、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注册会计师刘某、徐某对A公司进行审计时,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B会所依据A公司自制的销售发票,确认1999年和2000年虚假出口产品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3,898.60万元和人民币72,400万元,没有向海关实施必要的询证程序;
(三)B会所未对A公司1999年12月31日和2000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余额实施有效的检查及函证程序,特别是刘某指派的审计人员在对A公司进行审计时,严重违反审计规定,委托A公司被告人董某等人代替审计人员向银行、海关等单位进行询证,致使董某得以伪造询证结果。刘某、徐某在不辨别真伪、不履行会计师事务所三级复核有关要求的情况下,仍先后两年为A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A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虚假财务报告,造成投资者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B会所签发的A公司审计报告的负责人与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同一人,未遵循审计准则中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三级复核的有关要求。同时,刘某还违反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规定,兼任A公司财务顾问。在形式和实质上,均失去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述法条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两项罪名,是注册会计师最容易触及的刑法罪名,本案也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公报案例向社会予以公示。刑法罪名的设立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既是挑战、更是警醒,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时刻注意自我保护和遵守审计规范,尽可能规避法律风险,避免被卷入司法案件当中。
以典型案例来进行剖析说明,主要是让广大行业从业人员正视和反思行业内部存在的不足,并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切实提升自我约束和警醒能力,廉洁自律、诚信守法,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注册会计师行业以壮士断腕的勇气,通过革弊鼎新、自我发展,一定会走向新的辉煌。
董博、李有强、丁功民、阎金岱、刘加荣、徐林文提供虚假财会报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董博,男,1975年9月10日生,天津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天津广夏(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财务总监。2001年9月5日,因涉嫌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李有强,男,1941年2月22日生,天津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2001年9月5日,因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丁功民,男,1961年7月10日生,河南省人,回族,大学文化,原系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董事局秘书。2001年9月5日,因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阎金岱,男,1962年5月16日生,天津市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天津广夏(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2001年9月5日,因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10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刘加荣,男,1967年12月26日生,福建省泉州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审计二部经理。2001年9月5日,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徐林文,男,1967年1月10日生,广东省博罗县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审计二部会计师。2001年9月5日,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董博、李有强、丁功民、阎金岱、刘加荣、徐林文提供虚假财会报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一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侦查终结,经银川市公安局移送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2年10月8日,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因事实、证据有变化撤回起诉。2002年11月4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2002年11月19日,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公诉。被告人董博、李有强、丁功民、阎金岱、刘加荣、徐林文犯罪事实如下,
一、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2000年底至2001年初,时任天津广夏公司董事长的被告人董博,在被告人丁功民的授意、被告人李有强的认可下,虚构进货单位北京市瑞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通商贸有限公司,并虚构从上述单位购入萃取产品原材料蛋黄粉、干姜、桂皮、产品包装桶,价值人民币24526万元;伪造虚假出口销售合同、银行汇款单(22笔共计人民币24526万元)、销售发票,出口报关单及德国诚信贸易公司支付的货款进账单(五笔共计人民币47625.84万元)等,指使天津广夏公司职工刘某、郑某、卢某等人,继续采取1999年度的造假手法,制作虚假财务凭据,后由被告人董博编入天津广夏公司2000年度财务报表中。其中,虚作萃取产品出口收入人民币72400万元,该虚假的年度财务报表经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并入银广夏公司年报,导致银广夏公司向社会发布虚假净利润人民币417646431.07元。
2001年初,被告人董博为达到虚构天津广夏公司2001年中期财会报告巨额利润的目的,采取虚报销售收入的手段,从天津市北辰区国税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除向正常销售单位开具外,董博指使天津广夏公司职员付某以天津广夏公司名义向天津禾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21456594.02元,涉及税款人民币37647619.98元,后以销售货款没有全部回笼为由,仅向天津市北辰区国税局交纳“税款”人民币500万元。给天津广夏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2001年5月,为掩盖银广夏公司虚报虚假利润的事实,被告人李有强承诺,2001年银广夏公司中期利润分红资金由天津广夏公司承担。随后,以购买设备为由,向上海金尔顿投资公司拆借人民币1.5亿元打入天津禾源公司(系天津广夏公司萃取物产品总经销商),又以销售萃取产品回款的形式打回天津广夏公司,制造虚假销售收入。其中,人民币1.25亿元以天津广夏公司利润形式上交银广夏公司,作为利润分红,达到增资配股的目的,剩余人民币2500万元由天津广夏公司自留自支。
2001年8月2日至同年9月7日,银广夏公司因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停牌。9月10日复牌后至10月8日期间,连续出现跌停板,从停牌前的8月2日收市价人民币30.79元/股,跌至10月8日收市价人民币6.35元/股。
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接受银广夏公司委托后,被告人刘加荣、徐林文在具体负责对该公司及其子公司1999年度和2000年度的财会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未实施有效的询证、认证及核查程序。
(一)该所在对天津广夏公司1999年度和200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依据天津广夏公司自制的销售发票,确认1999年和2000年虚假出口产品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3898.60万元和人民币72400万元,没有实施向海关询证的必要程序,
(三)该所未对天津广夏公司1999年12月31日和2000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余额实施有效的检查及函证程序,特别是被告人刘加荣指派的审计人员在对天津广夏公司进行审计时,严重违反审计规定,委托天津广夏公司被告人董博等人代替审计人员向银行、海关等单位进行询证,致使被告人董博得以伪造询证结果。被告人刘加荣、徐林文在不辨别真伪、不履行会计师事务所三级复核有关要求的情况下,仍先后为银广夏公司出具了1999年度、2000年度“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银广夏公司虚假的财会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造成投资者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该所签发的银广夏审计报告的负责人与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同一人,未遵循审计准则中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三级复核的有关要求。同时,被告人刘加荣还违反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规定,兼任银广夏公司财务顾问。在形式和实质上,均失去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