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部门:荣大申报文件制作及咨询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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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
2、《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18年修订)
3、《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1期,总第4期)(会计部函〔2010〕299号)
参考案例1:WJK一轮问询
重点回复:
1、计入其他流动资产的上市发行费的具体构成
2018年末律师费用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之上市律师服务费用,由于申报期变更,其以前年度的律师费用转入管理费用。
3、计入其他流动资产的上市发行费,与“管理费用-中介机构费用”的勾稽关系
2019年,由于更换保荐人、申报期变更,前期计入其他流动资产的保荐费和律师费用转入“管理费用-中介机构费用”;此外由于收购久佳信通发生了审计、评估费用。
2019年,公司与原保荐人招商证券签订终止辅导协议,因此将“其他流动资产”中100.00万元的保荐费转入“管理费用-中介机构费用”;由于报告期变更,公司将“其他流动资产”中47.17万元的律师费用转入“管理费用-中介机构费用”。因此,2019年“管理费用-中介机构费用”中保荐费、律师费系自“其他流动资产”转入,此部分数据具有勾稽性。
参考案例2:XPW一轮问询
发行人自2017年初筹备上市事宜,并于2017年9月申报创业板,截至2017年末支付的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费中,359.54万元计入其他流动资产。
2018年因上市计划调整,公司撤回申请材料,拟后续再申请上市。华林证券作为保荐券商依据原协议继续为本公司上市提供专业服务,因此前期付款继续在其他流动资产核算;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合同终止,支付的律师费于2018年结转至管理费用-咨询中介费;公证天业作为申报会计师继续为本公司提供专业服务,因此前期支付的专业服务费70.75万元继续在其他流动资产核算,年度审计费33.02万元于2018年结转至管理费用-咨询中介费;其他中介及材料制作费26.52万元于2018年结转至管理费用-咨询中介费。
基于谨慎性原则,发行人已对上述会计处理进行差错更正,视同在2018年度撤回创业板上市申请材料时,将前期所有中介服务费结转至管理费用。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对2018年度净利润影响数未达20%,净资产影响数未达到2018年末净资产的20%,不属于重大会计差错。
参考案例3:ALBZ一轮问询
2018年预付中介机构费用结转损益的原因如下:
发行人于2015年开始计划以公开发行股票形式上市,后期陆续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签订了保荐协议和专业服务协议,约定自签署合同起至上市完成,对发行人提供持续性专业服务。2018年3月,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2018年4月,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18]173号),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终止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的审查。2019年,发行人终止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并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申报签订报会文件咨询及制作服务合作协议。
参考案例4:JSKJ招股说明书
重点内容:
公司的预付款项主要为预付的采购货款及中介机构费用。截至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和2018年6月末的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134.83万元、361.96万元、462.05万元和478.58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16%、0.53%、0.91%和0.87%,占比较低。
截至2018年6月末,公司预付款项前五名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考案例5:CFGX招股说明书
参考案例6:HRKJ招股说明书
参考案例7:JYDZ招股说明书
参考案例8:HSSY招股说明书
三、总结分析
1、尽调、改制阶段:提供劳务时,按实际发生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费用化处理,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案例7、8)
2、申报辅导阶段:
4、IPO项目终止、非申报期各年度:各项中介机构费用属于终止的未完成权益性交易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案例1、2、3、5)
5、各阶段中其他中介及材料制作费:
综上,在具体判断交易费用计入所有者权益需满足两个条件:(1)必须和发行有关(在发行阶段发生的费用);(2)必须实质为上市交易费用(直接新增)。直接费用是指直接归属于发行的费用,新增费用是指企业不发行就不会发生的费用。
注:如涉及二次申报企业,对于前次申报涉及的中介费用需全部结转至损益(参考案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