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应用指引(草案)》中的“递延费用”和“应计费用”在《新准则应用指引(草案)》中首次出现,只有在《固定资产准则解释》中明确,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不得递延或计提,而是保留在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中。会计科目说明中“待摊费用”的解释如下:
(1)本项用于计算企业发生的、一年内(含一年)本期及以后期间应承担的费用,包括预付的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季节性生产企业停工期间的费用以及本期及以后期间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2)本科项目按费用项目明细核算。(3)预付费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向保险公司预缴的财产保险费和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在预缴时借记本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财产保险费在保险有效期内平均摊销,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项目,贷记该项目。
2。企业发生其他待摊费用时,借记该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按受益期平均分期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发生但尚未全部摊销的费用金额。”账户说明中“应计费用”的说明如下:
在新标准适用指南草案中,很少有人认为新标准适用指南草案中的“预付费用”和“应计费用”会有如此大的变化。首先,我们发现在对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解释中,将“待摊费用”和“应计费用”从报表项目中删除,仅在报表说明中说明如下:
“如果企业的待摊费用在期末有余额期间,则应反映在“预付款”项中。
如果企业的预提费用期末有余额,则应反映在“预收”项中。
则在会计科目中,“预提费用”和“预提费用”也被删除,而这两门学科的会计内容,随处可见。
新标准应用指南正式草案中的“递延费用”和“应计费用”已经公布。我迫不及待地想找到“递延费用”和“应计费用”的内容。关于这两个问题,从头到尾我一句话也说不出来。在报表项目和会计科目上,与草案一样,这两个项目和科目都被删除了,但原来带有一点符号的报表说明已经不见了。
在《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专家工作组意见(草案)》中,对《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专家工作组意见(草案)》中“预提费用”和“预提费用”的问题有答复,
以“提取费用”为主题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没有单独设置“预付费用”和“预付费用”。但在日常核算过程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增加这两项。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按照应分摊和应计项目的余额,列示为“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流动负债”。
预支费用,如预缴保险费、预缴租金,等,仍然可以纳入预付账款核算(至于“预付费用”的使用,不管该科目是否为“预付账款”),但实际发生的费用,没有明确的期限,原在一年内通过估计和判断分期承担的(如固定资产修理费等),按新准则精神在发生时核销一次。第一个执行日的“待摊费用”余额不作调整,但该部分“待摊费用”不属于上述可计入预付账款会计处理的内容的,只能在第一个执行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预提费用”的原核算内容,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应计提的,应按其性质记入“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在新标准下,过去经常发生的、证据不足、随意性强的应计费用不能计提。在第一个执行日的“应计费用”余额中,符合负债定义的部分转入相应的应付账款,不符合负债定义的部分只能核销,按上期差错更正原则处理。因此,递延费用和应计费用的核算内容并未完全取消。应该说,取消了一些不合理的递延费用和预提费用,这些费用很难预测受益期。笔者认为,这种理解似乎是新会计准则的初衷,避免了与权责发生制不一致的问题。0该内容对我有帮助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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