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一般什么时候介入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四十四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1、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知识
2、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复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控告,但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文化水平所限、失去人身自由等原因,犯罪嫌疑人自己往往难以行使这些权利,需要律师协助或者代理。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上述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等决定不服,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复议。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或者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如果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有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即申请将拘留、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申请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4、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提出意见
5、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6、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
7、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提出辩护意见
(二)认为侦查机关定罪不准的,则应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要求侦查机关将重罪改为轻罪;
(三)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多个罪名,则可以考虑将众多罪名“磨掉”一个或几个;
(四)犯罪嫌疑人虽然只是一个罪名,但涉嫌多起犯罪事实,则可以考虑“磨掉”一部分犯罪事实;
(六)降低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七)进行程序辩护,指出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违法之处,要求纠正违法或者排除非法证据。
单纯的针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请律师并不单纯的是为了辩护,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其实是在不知不觉的过程当中被他人所连累,因此,早一点请律师介入对自己也是有很大益处的。如果从头到尾确实都没有犯罪的主观意识,早一点跟自己的代理律师进行沟通便知道该如何应对接下来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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