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沅江市检察院经将本案地下检察后,于2015年2月26日抉择对陆勇不予告状。详细意见如下:
陆勇的购置和赞助别人购置未经同意出口的抗癌药品的行动,违反了《中华国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干划定,但陆勇的行动不是贩卖行动,不符合《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划定,不组成贩卖假药罪。
陆勇经由过程淘宝网从刘彪处购置3张以别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应用此中户名为王雨的借记卡的行动,违反了金融治理法例,但其目标和用处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药品而购买抗癌药品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陆勇不起诉。
2、沅江市国民检察院对陆勇作出不告状抉择的同时,还针对陆勇案出具了一份释法说理书,再次从法理上论述了陆勇不组成犯法的看法。内容节选如下:
假如认定陆勇的行动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
(1)与法律为民的价值观相悖。纵观全案究竟,显现四个基本点:
一是陆勇的行动源起于本人是白血病患者而追求维持性命的药品;
二是陆勇所赞助买药的群体满是白血病患者,没无为营利而处置贩卖或中介等谋划药品的人员;
三是陆勇对白血病病友群体供应的赞助是无偿的;
四是在海内市场正当的抗癌药品低廉的情况下,陆勇的行动客观上惠及了白血病患者。
刑事法律的代价取向体现为人权保证与社会维护两个方面,对社会秩序的保护从根本上讲也是保护国民的配合好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抉择夸大“要保持国民法律为国民”,“经由过程公道法律保护国民权益”;同时夸大“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2)与法律的人文眷注相悖。在刑事法律中,依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许瞽者、还没有完整损失识别或许操纵本人行动才能的肉体病人、妊妇或许正在哺乳期的主妇,在科罚合用或诉讼权利、诉讼程序上,合用响应差别看待的划定,表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分外维护,所彰显的便是刑事法律的人文眷注,与保持法律面前大家平等的原则并行不悖的。
(3)与改变刑事法律理念的请求相悖。跟着国家恭敬和保证人权的宪法准绳载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证人权成为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使命之一,与惩治犯法配合组成刑事诉讼的代价目的。从保证人权起程改变刑事法律理念,便是要看重刑事法治、慎用刑事手法、标准刑事司法权运转。
既要夸大科罚谦抑准绳,真正把刑法作为调解社会瓜葛的最后的手段、不得已才运用的手段;又要严格规范执法,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严守法定程序,准确适用实体法律,坚持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本案中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行政的方法来处理,如果不顾白血病患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对陆勇的上述行为运用刑法来评价并轻易动用刑事手段,是不符合转变刑事司法理念要求的。
策法刑事律师团队成立于1998年,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70%以上律师获法律硕士学位,平均执业年限5年以上。目前在上海、广州、深圳、杭州、青岛等地设有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