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取证,尤其是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常常被认为是一种“高风险”行为,因为调查取证存在对抗性;直白来说,就是对抗公安的侦查行为。
不过,许多案件的反转或者翻盘,往往就来在于调查取证;那些优秀的刑事律师的成功案例,或多或少都离不开既专业又勇敢的调查取证。
话又说回来,也用不着对调查取证望而生畏,其实没那么神秘和复杂。
我今天不只是谈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调查取证,也不限于狭义上的调查取证,而是想谈一谈律师如何更加全面地向公检法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
我办理过几起赡养案件,在赡养案件中,需要被赡养的老人常常行动不便,老人的身体状况不好,到庭接受法庭询问,存在诸多障碍。
而作为老人的代理律师,我为了能够让法官对老人的身体状况、生活条件有一个直观的具体的感受,我会选择以拍摄视频的方式,将视听资料带到法庭进行播放。
我归纳了拍摄视频存在几个注意点,简略如下:
1、视频拍摄注意远近结合,充分反映老人的生活条件以及老人的近观;
2、在视频中,与老人进行对话,核实其身份,让老人自报家门;
3、让老人自己说一说自己的诉求,需要子女做哪些事情;
4、注意清场,避免无关人员或子女干扰老人的回答。
观看完这些录制的视频,法官心里也基本有数;毕竟老人的视听资料,比律师的文字更有说服力。
我记得李昌钰博士有一个半截指纹的传奇案件。曾经有一个女生在停车场里被奸杀,四周都没有监控,凶手极其小心,警察搜查现场时,没有找到任何有力的证据,这起案件长期没有侦破,但是这个女生的父亲坚持数十年追查真凶,后来这个父亲找到了李昌钰博士,恳求李昌钰博士出面帮忙。李昌钰博士再一次勘验检查,在女生被奸杀的车里的纸巾盒上发现了半截指纹,后来经过多方帮忙,终于在凶手再次作案入狱登记指纹信息时比对出来。
我们可能没有李昌钰博士神探地技能,但是尽全力收集每一个细节、不放过每一个物证,就有可能在最后关头做到强有力的翻盘。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句话在裁判文书网上的具体体现是:张三和李四并不是陌生人,他们曾经打过官司,而且打了不止一场官司。
在法庭上,法官经常会问这样的问题:原告与被告原来认识吗?原告和证人之间是什么关系?证人和证人之间是什么关系,他们相互之间认识吗?诸如此类。
这些问题,有时候就是关键问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涉及到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判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判断,甚至是证据能力、作证资格的判断。
而裁判文书网,就能为这样的关系判断,提供证明与反证。
举一反三,企查查、天眼查、人人网都是体现社会关系的载体;律师在代理的时候多一步搜索的动作,说不定思路也因此多开阔了一分。
我记得我们律师事务所的钱主任给我们培训时讲过一个经典的冷笑话。
某著名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申请,申请证人到庭作证,并声称只要这名证人到庭,真相即可大白。
法官反问这名律师:确定要这名证人到庭吗?
律师很肯定地回答说:是!
法官说:这名证人上个月已经去世了。
律师无言以对。
这个冷笑话很经典,经典在于:不是不来,是来不了了。
所以律师们在准备证据的时候,务必多留心一下;毕竟,作业检查完毕之后再交给老师,可以避免闹出笑话。
在刑事案件中,常常有律师提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品行良好证明、家庭贫困证明、在看守所期间的良好表现证明,用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求情。我把这些证据归类为对人的证据。
就我的庭审观察总结,这些证明的作用很小,常常有检察官以与案件事实无关为由,对上述证明不发表意见。
我认为,这些证明,不是说一点用都没有,但是用处不大。
那对人的证据,是不是都没有用?
也不是全部都没用,这要看具体情况。
比如说,现在提倡对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保护政策;那么,在涉及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犯罪时,我们作为辩护律师完全可以从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作用、贡献出发,为其争取比较轻的处罚甚至是免于处罚等。
再比如,对于家庭条件极其特殊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来说,充分地向司法机关展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情况,也是为其争取较轻处罚甚至是缓刑的重要辩护方法。比如家中老人、孩子都需要有人照顾,法院可不可以体恤一下?我觉得特殊的家庭情况,是会影响到法官、检察官综合判断的。
所以,哪些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以什么样的形式展现证据?在阐述的时候该突出哪些重点?用什么样的“话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