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卡、理发卡、健身卡、教培卡、洗车卡,就连喝杯奶茶都流行办张卡……
在现代都市,又有几个人没有尝试过这种预付式消费呢?
近日,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最高法发布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20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注意!这些都是霸王条款
根据本次《征求意见稿》,人民法院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认定下列格式条款无效:
1.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2.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
3.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
4.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
5.免除经营者瑕疵担保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6.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换言之,如果商家不合理限制预付式消费使用情况、不合理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故意造成消费者维权困难,这些都是无效条款。
诱导预付式消费应承担责任
头脑一热,被虚假宣传套路了?预付式消费往往是在商家“承诺”低折扣、高服务的劝说下进行的。
根据本次《征求意见稿》,经营者存在下列行为,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经营者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二)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三)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
(四)隐瞒计划终止经营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事实,诱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
(五)存在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一跑了之”“恶意逃债”
如何定责
几乎每个消费者都会担心,我的钱预付了,商家“卷款跑路”了怎么办?对此,《征求意见稿》也做出规定。
针对“恶意逃债”,《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面临经营困难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退款;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征求意见稿》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通过协商延长合同履行期限、转让合同权利、变更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开展交易,同时也针对“迁店”“转店”“变更店员导致信赖基础丧失”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形规定了消费者的解除权。
那么退款退多少呢?消费者通常还会主张“利息”赔偿。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利息的标准,则遵循以下原则:当事人对返还预付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因经营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钱付了就不能退?
有合理原因也可以
征求意见稿还对消费者因健康原因等合理原因解除合同进行规定:
(一)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消费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后支付预付款的除外。
(二)身体健康原因消费者身体健康等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此外,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向经营者支付预付款,法定代理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经营者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向经营者支付预付款,法定代理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经营者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合同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或者预付款金额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