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资决议已多数决通过,为何被判不成立?公司法研股权表决权

新公司法实施后,有限公司被要求5年内实缴,有些公司在认缴制下注册资本过大或者不想实缴的公司会选择减资。有些股东为了退出公司,在无法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途径实现时,也会通过减资的方式退出。法律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需要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那么有的公司减资已符合上述规定,为何还是被法院确认不成立呢?

经典案例

A公司的股东由甲乙等6名股东构成,甲持股比例为24.47%,乙持股比例为10%。

A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召开股东会并决议讨论:对乙认缴的注册资本中210438元进行定向减资,减资后乙的持股比例下降,从10%降至6.9%,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上升,其中甲的股权比例从24.47%上升至25.32%;决议表决结果为除甲外其他股东均同意,同意股东持股比例占总股数75.5%通过了该决议。

甲认为定向减资涉及持股比例的调整,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本次股东会决议定向减资导致其持股比例上升,而公司正处于亏损状态,其本人持股比例上升会导致其风险增加,故决议应不成立。A公司则称股东会决议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决议做出的程序也不存在任何瑕疵,是成立且有效的,甲受决议约束。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

法院认为,A公司的股东决议通过乙的定向减资,导致甲的股权比例从24.47%上升到25.32%,该股权比例的变化并未经甲的同意,违反了股权架构系各方合意结果的基本原则。其次,A公司处于严重亏损状况,甲的持股比例的增加在实质上增加了甲作为股东所承担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甲的股东利益。故A公司决议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成立。

风险提示

法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即同步减、同比例减,非定向减资。定向减资会直接突破公司设立时的股权分配情况,导致有些股东持股比例减少,有些股东持股比例增加,若适用三分之二多数决则会损害小股东权益,增加小股东承担责任的风险。除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应如何正确减资,以避免减资失败的风险呢?我们建议:

1、同比例减资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同比例减资,即例如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乙出资30万元,公司要减少注册资本至50万元,按照同比例减资原则,两个股东应当同比例减少50%的注册资本,减资后甲出资35万元,乙出资15万元。同比例减资,股东会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股东会决议还可阅读《》

2、其他形式减资需法定或全体股东另约定

除同比例减资外,其他形式的减资需要法律另有规定,或是全体股东另行约定。法律规定的减资如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全体股东另行约定的如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未来定向减资的规则,本案中,公司的减资属于定向减资,全体股东未提前约定定向减资的规则,那么股东会决议时也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定向减资的决定,否则决议是不成立的。

3、决议减资后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通知债权人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减少注册资本势必会导致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可能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那么债权人自接到通知后,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若不通知债权人,那么股东要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研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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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

盈科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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