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成贤公司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建议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几经周折,2024年6月14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立案。
案号:(2024)豫0105刑初93号。
合议庭人员:审判长焦玉娟,人民陪审员毕良敬、董丽君
光大成贤公司起诉状:
原告不服河南省司法厅2024年4月7日作出的〔2024〕豫司行复决字第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和郑州市司法局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郑司律告〔2023〕05号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现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河南省司法厅〔2024〕豫司行复决字第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和郑州市司法局郑司律告〔2023〕05号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
2、依法认定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申继鑫、靳贝贝违犯《民事诉讼法》(2017)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律师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虚构代理身份,违法参与河南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光大成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并在一审和二审中,故意违犯法律,伪造证据,捏造法律关系,参与虚假诉讼,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予以处理。
3、依法认定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申继鑫、程威违犯《民事诉讼法》(2017)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律师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虚构代理身份,违法代理河南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光大成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案件,故意违犯法律,参与虚假诉讼,利用公权力诈骗,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予以处理。
4、依法认定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申继鑫、程威在再审程序中故意逃避出庭、参加诉讼义务,违犯《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依法予以处理。
5、依法认定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违犯《民事诉讼法》(2017)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律师法》第三十条、《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违法出具公函、指派律师出庭,且律师涉嫌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和利用公权力诈骗,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予以处理。
6、依法判决河南司法厅根据贵院判决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河南省司法厅〔2024〕豫司行复决字第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光大成贤公司2024年7月24日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承办法官焦玉娟邮寄《中止审理申请书》,中止审理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河南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庆华、胡向洁、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申继鑫、靳贝贝、程威涉嫌虚假诉讼罪、伪造证据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诈骗罪,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现由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管辖。案号为:(2024)京0117刑初167号。目前,申请人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并指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中级法院审理该刑事案件。
申请人在(2024)京0117刑初167号刑事案中控告的犯罪行为、犯罪事实与犯罪结果含盖申请人向河南省司法厅投诉、复议的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申继鑫、靳贝贝、程威犯罪行为、违法违规行为,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申继鑫、靳贝贝、程威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对需要行政处罚的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移送。因此,(2024)豫0105行初93号行政诉讼案应以(2024)京0117刑初167号刑事案件认定事实、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应中止本行政案件的审理。
因此,申请人申请贵院依法中止本案审理,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2024年8月7日,光大成贤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卯接金水区法院通知8月13日上午9:00开庭。鉴于李小卯与承办法官的沟通,向承办法官提出金水区法院依法要求河南省司法厅和郑州市司法局提交光大成贤公司的投诉书及投诉资料,要求延期审理。
2024年9月11日,光大成贤公司与河南省司法厅行政诉讼案开庭审理。考虑到庭审气氛,以及河南省司法厅复读机式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和本案无关”,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事务所的和谐关系,为保证本案公平、公正、公开审理,将要求金水区法院网络直播开庭情况,将要求河南省司法厅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将逐步将案件事实与证据公布于众。
第三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申继鑫、靳贝贝、程威被投诉的案件:
1、审理法院:北京市平谷区法院,案件名称:光大成贤公司与河南余兴公司“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京0117民初2389号,独审法官:徐宝金。
2、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案件名称:光大成贤公司与河南余兴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2018)京03民终7317号,合议庭人员:审判长巴晶焱(承办法官),审判员蒋巍、曹炜
3、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法院,案件名称:光大成贤公司与河南余兴公司“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案号:(2018)京民申4210号,合议庭人员:审判长杨建玲(承办法官)
4、执行法院:北京市平谷区法院,执行案件:光大成贤公司与河南余兴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案号:(2018)京0117执3048号,执行法官:于思涛,原婷婷
2022年6月13日(原判决生效后4年整),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2022)京03民监1号民事裁定:
2022年8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2022)京03民再74号民事裁定:
一、撤销本院(2018)京03民终7317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7民初238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重审。
2022年11月30日,北京市平谷区法院作出(2022)京0117民再13号民事裁定:
北京三中院2023年3月2日作出(2023)京03民再36号民事裁定(第4页):
本院对上诉人光大成贤公司提交的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河南余兴公司关于其与光大成贤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的陈述未提供证据,且河南余兴公司的庭审陈述不符合逻辑并存在前后不一致。
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申继鑫、靳贝贝参与的河南余兴公司与光大成贤公司“合同纠纷“案最终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平谷区法院是否移送公安机关以及移送什么资料,光大成贤公司正在向平谷区法院综合审查庭庭长王连合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