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自主性行政职权并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否认之,不仅不利于维护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而且村民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司法保护。
二、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例外
村民委员会在履行自主行政职权之外,还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基于政府委托或是在协助政府完成行政事宜时行使协助行政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该条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不是基层政府,规定了村委会有法定义务协助政府开展行政工作,拥有非自主的协助行政职权。
村民委员会在履行协助行政权时作出行政行为,是以政府名义,以政府为主体行使,其后果依法应由政府承担。
村民委员会的协助行政权,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主要有五项:协助政府执行基层人大及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协助政府管理辖区内的经济、教育、民政、计生、土地等工作;协助政府依法保护集体及个人的合法财产;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及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政府保障群众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等。
村民委员会在履行上述职权时,应当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之例外。村民委员会级低官小,但事多面广,与群众接触直接,是“百姓头上一层天”,其管理行为和百姓利益关系密切。将村民委员会纳入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范围,由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依法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是当代法制的要求。
三、行政诉讼的主体
行政诉讼主体是行政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有权进行使行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的个人或者组织。同时又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诉讼主体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同其他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为的诉讼行为,按其性质和后果来说是不同的,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产生影响。
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非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只对其所参与的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影响,而不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行政诉讼主体可分为二类:(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机关,它的诉讼行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起决定性的作用。(2)诉讼当事人及共同诉讼人、法定代表人、第三人。这一类主体同行政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诉讼行为能够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法律分析:社区居民可以起诉社区,符合起诉条件即可起诉: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街道办事处是行政机关,当事人可以对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