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律师分析说,要确认法律责任,事件中几个关键点值得注意:
第一,这两只烈犬并不是事发小区的,而是10月16日上午7时20分从外地蹿到事发小区;
第三,发生咬人事件后,当天20时,白色拉布拉多被现场捕获,而另一只伤人的黑色烈犬罗威纳并没有找到,当时是不是还在事发小区,通报没有说明;
第四个事实是,当天21时,白色犬主贾某到案,22时黑犬罗威纳被捕获。应该说直到当天晚上10时,潜在的危险才消除。第二天,10月17日凌晨3时,黑色犬主人唐某到案;
第五个,我们注意到,从官方通报看,涉事两只犬主人都是到案,不是投案。什么意思呢?到案通常是指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投案是主动来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最后一个事实,根据崇州官方通报,当地警方已经对此次烈犬伤人事实予以立案侦查,并对唐某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因此,这已经由侵权民事案件变更为刑事案件了。
10月16日警方通报。
烈性犬主人是否在场并不能免除责任
犬伤人,犬的主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刘军律师表示,涉嫌罪名有两个,一个是刑法235条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一个是刑法114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民法典》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承担责任。
回到本案,涉案的两只烈犬的主人当然要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从通报内容来看,受害女童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法律上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一般是“故意挑逗犬或者刺激、惊吓犬,导致动物一时失控等行为”。
承担刑事责任后,还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看看民法典187条的规定,即同一案件中,既有刑事责任,也有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因承担了刑事责任就免除民事责任;另一个法律原则就是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狗主人事发当时并不在现场,说明狗主人对于涉案的烈犬看护、控制、管理有过错,女童的受伤后果与狗主人的主观过错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要承担法律责任。动物致人伤害的免责条件是法定的,并不因狗主人是否在现场而免除责任。”
“本案的涉事小区物业管理也有问题。”发生撕咬女童的烈性不是小区的住户养的。两只烈性犬进入小区20分钟而没有发现,物业管理不到位也是本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一个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