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无效婚姻及其法律后果

一、《婚姻法》明确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

该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1、重婚的

所谓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情形。重婚的构成有两种情形:一是自己有配偶,在此情况下再与他人结婚,二是自己没有配偶,但在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依然与其结婚,两种情形均可构成重婚。无论何种情形的重婚,该重婚行为所缔结的“婚姻”均属无效婚姻。需要强调的是,虽然重婚行为所缔结的“婚姻”属无效婚姻,但这并不必然导致重婚当事人之前所缔结的合法婚姻关系的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所谓“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是指本条所规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有此类关系的人结婚的,该婚姻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当属无效婚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如婚姻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其通过隐瞒病情等手段与对方取得结婚登记,婚后疾病仍未治愈,则该婚姻明显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亦应当属于无效。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该条规定的年龄标准为结婚的最低年龄限制,达到此年龄的男女方可申请结婚登记,低于此年龄限制的,则不予办理登记。此时,其所缔结的“婚姻”因未履行法定登记手续而归于无效。

二、可撤销婚姻在经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后,其效力依法确定为自始无效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何为可撤销婚姻

根据现行规定,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情形,即婚姻一方当事人因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故“胁迫”是构成可撤销婚姻的唯一法定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其它如“欺诈”、“乘人之危”等均不构成可撤销婚姻,权利人也不得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在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的一方必定是婚姻的一方当事人,而胁迫者可以是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无论受到何种情形的胁迫而缔结婚姻,均构成可撤销婚姻。

2、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

该问题也即回答哪些人有权请求撤销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有权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人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亦明确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故除受胁迫的婚姻当事人本人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权请求撤销婚姻。

4、请求撤销婚姻的法定程序

根据现行法律,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予以撤销。

通过行政程序撤销婚姻,即当事人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通过司法程序撤销婚姻,即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撤销婚姻。《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据此,当事人亦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撤销婚姻。

三、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婚姻,依法亦当属无效婚姻

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婚姻,简言之就是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只按传统习俗举行结婚仪式而缔结的“婚姻”。由于受历史传统、公民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影响,现实中还存在着大量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只按传统习俗举行结婚仪式“结婚”的现象,此类婚姻的存在对维护家庭稳定极为不利,给司法实践也带来较多不便。故此,《解释一》第五条(二)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据此,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凡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无论双方共同生活多久,无论是否生育子女,无论有无财产及财产多寡,婚姻法领域一律不再认可其婚姻关系,双方无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婚姻”亦不受法律保护。

四、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据此,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要注意的是,自始无效是婚姻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才确定其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相反,婚姻在未被依法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依然受法律维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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