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抑郁症婚前未告知能否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关系有这些新规定
一方患抑郁症婚前未告知《民法典》支持请求撤销婚姻
黄先生和李女士于2013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3月登记结婚,因黄先生和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对李女士的情况了解不多。
结婚后,黄先生发现李女士的精神状态有较大异常,根本无法进行正常沟通。婚后第二个月,李女士突然发病,试图自残,黄先生的父母将其送至当地医院住院治疗,李女士的住院诊断中记载,李女士患有严重的抑郁症,并且11年前就已经患病,分别于2007年、2008年、2010年、2011年在该院都有住院治疗记录。
黄先生得知此消息后,非常惊讶和气愤,认为李女士既然知道自己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就应该在婚前如实告知自己,这种隐瞒和欺骗行为伤害了两人的夫妻信任基础。黄先生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认为妻子婚前患有严重的抑郁症属于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要求确认双方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抑郁症有多种类型和症状,部分抑郁症患者通过合理、正规的治疗后,是可以治愈的,并非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范畴,双方婚姻合法有效,最终判决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黄先生在确认婚姻无效诉求被驳回后,将诉求调整为解除婚姻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然患有抑郁症,但只要原告多关心被告,双方多交流,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感情是可以修复的,因此判决驳回了黄先生的离婚诉求。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将会有怎样的变化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在原《婚姻法》规定的“胁迫”作为可撤销事由基础上,增加了隐瞒重大疾病这一情形。同时取消了原《婚姻法》第10条第3项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作为婚姻无效的规定。
“这一删一减,既贯彻了婚姻自由原则,尊重了患有重大疾病自然人结婚自由的权利,又保护了婚姻双方的知情权,尊重了婚姻应建立在夫妻双方诚实互信基础上这一基本原则。”陈依卓宁说。
陈依卓宁说,本案中,李女士在婚前因重度抑郁症曾多次住院治疗,本着诚实互信的原则,其应在婚前如实告知黄先生。《民法典》正式实施后,黄先生只需要证明李女士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可向法院主张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如被撤销则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当然,如果经过各方调解双方能够放下心结,也可以选择不行使撤销权,继续维系双方的婚姻。
陈依卓宁还表示,并非只要是抑郁症就可以视为重大疾病,能否认定为隐瞒重大疾病而导致婚姻可撤销,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认定。
起诉离婚被判驳《民法典》规定分居一年应判离
张先生与陈女士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两年后登记结婚,感情基础不错。婚后因孩子的抚养和教育问题,二人经常发生争执,矛盾冲突不断,影响了夫妻感情。张先生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陈女士表示会努力修复双方感情,再加上双方家长劝和,张先生撤回了起诉。但此后,双方的关系并没有明显缓和,张先生干脆向单位申请,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一走了之。一年多以后,张先生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陈女士称双方双方感情基础牢靠,虽然双方会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产生争执,但都是为了孩子,为了整个家庭,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
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判决结果会有什么变化呢《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程乐表示,根据这一规定,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诉求后,只需要证明双方事实上分居满一年,并向法院再次起诉的,法院就应当认定婚姻已无挽救可能,判决准予离婚。
家务劳动价值不容忽略《民法典》扩大离婚经济补偿范围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张先生是否应给付陶女士经济补偿。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2款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将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确定为夫妻双方采取约定财产制。
本案中,张先生和陶女士并未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所以应推定为采取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无法适用《婚姻法》第40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因此,陶女士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同时,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在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肯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