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召开专家学者“云座谈”:深入阐释民法典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黑龙江新闻网黑龙江日报客户端

为了积极推动民法典学习宣传实施,依法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日前,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利用线上平台召开座谈会,来自省人大、省政协、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党校、省社科院、省法治研究所、省律师协会、哈尔滨商业大学等单位的学者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分别结合自身工作及研究方向,就民法典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进行了深入交流。

座谈会上,专家学者们畅谈了民法典颁布实施的意义与体系制度的创新。还就民法典与民事检察监督,民法典怎样保护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话题,进行了讨论,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本次座谈会得到了黑龙江省委宣传部的支持和指导。

以下为座谈会发言摘编。

民事权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守护者

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洪明

图为“腾讯会议”截屏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标志性成果,必将为我国经济社会的繁荣、稳定和发展提供坚实的民事法律制度支撑。我们要深刻认识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深刻理解民法典出台的重大意义,深刻体会民法典的鲜明特点,为正确理解、遵守和执行民法典奠定必要的基础。

一、深刻认识民法的基本内容,重视其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深刻理解编纂民法典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站位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三、深刻体会民法典的鲜明特点,领悟其主要精神和丰富内涵

总之,编纂民法典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从时代呼唤出发,从人民愿望出发的原则。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人民特色、实践特色。我们可以自豪地说:民法典是治国之良法,世纪之经典。

公安机关如何履行好民法典赋予的职责

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党委书记杨彤勇

从公安执法操作层面,公安机关要履行好民法典赋予公安机关的三项职责。

第一、要履行好拾得遗失物的接收、保管、返还职责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了“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一规定,是将公安机关70多年来主动承担的失物招领社会责任上升为法定职责。按照这一规定,公安机关收到拾得人送交的遗失物后,对于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对于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公安机关在执法中还应注意把握以下四点:一是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二是在保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公安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是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公安机关应当向其收取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四是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应该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要履行好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职责

第三、要履行好查清高空抛物、坠物责任人的职责

发挥人民政协优势助力民法典普及

黑龙江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朱志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人民政协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理应立足自身职能,发挥自身优势,在助力民法典学习普及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发挥人民政协人才荟萃的优势,当好学习民法典的解读员

民法典关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要实施好民法典,必须让法典走进群众心里。人民政协人才荟萃、智力密集,政协委员中有很多法律方面专家学者,有的直接从事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是学习宣传民法典的重要力量。我们要充分发挥这一优势,把有法律专长的委员力量凝聚起来,智慧集中起来,作用发挥出来。发挥司法机关、律师队伍和从事法律工作专家学者中政协委员作用,给他们创造机会,提供舞台,搭建平台,聚焦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核心内容,为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民营企业家、大专院校学生和人民群众做民法典条文解读工作,不断提升大家对民法典重大意义的认识,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让民法典植入每个公民的心田,提高大家运用民法典维护自身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二、发挥人民政协联系广泛的优势,当好普及民法典的宣传员

三、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优势,当好贯彻民法典的监督员

将民法典转变为生动的审判实践

黑龙江省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何涛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人民法院的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中,民事诉讼一直占据绝大多数。2017年至2019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民事案件3932.7万件,占受案总数67.2%。黑龙江法院一审受理民事案件103.8万件,占受案总数74.9%。所以,颁布民法典对人民法院来说意义非凡,将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依法妥善审理好各类民商事案件提供更加全面、明晰的裁判依据和准绳。同时,也对人民法院学习贯彻和准确适用民法典,更新审判理念、转变裁判思路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和新挑战。

一、民法典明确了“高空抛物”问题的处理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作出了较为细化和明确的规定:一是新增禁止性原则规定,明确禁止任何人高空抛物,旗帜鲜明地表明了立法态度。二是明确侵权人的直接责任,立法导向指明应尽最大努力寻找真正侵权人。三是明确由无证据证明自己无责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并赋予其承担补偿责任后的追偿权,更符合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四是将安全保障义务纳入高空抛物的规则体系,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倒逼物业服务企业完善管理,并为避免此类现象发生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五是明确公权力机关的调查义务,强调有关机关的介入责任。

民法典颁布施行后,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主体责任会日益凸显,也将更有利于督促有关机关履行职责,依法查清和严惩高空抛物行为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认定责任分担的理由和依据也将更加充分,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将会有显著提升。

二、民法典明确了“好意同乘”问题的处理原则

随着机动车数量爆炸式增长,以及各地私家车单双号分日限行政策的实施,好意同乘作为值得倡导的互助出行方式日益盛行。但对于好意同乘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如何认定机动车驾驶人责任的问题,逐渐引发社会关切和广泛讨论。

在以往审判实践中,此类问题也一直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处理的难点。一是之前没有关于好意同乘处理原则的特别规定。《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中虽然有关于“试乘”问题的规定,但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赔偿责任的前提,必须是试乘人本身存在过错。另外,以营利为目的的试乘与属于互助行为的好意同乘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二是虽然好意同乘行为属于一种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本着对无偿受益人的保护原则及鼓励相互帮助、好意施惠的倡导,即使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也可以适当减轻驾驶人责任。但机动车交通事故往往不仅对驾驶人、搭乘人本身造成损害,人身伤亡的后果往往对各自家庭也会造成比较严重和长远的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对好意同乘的责任认定作出了较为细化和明确的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了责任减轻原则。一方面有利于保护驾驶人无偿搭乘的善良意愿,倡导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树立保护善良风俗的司法价值导向。另一方面,无偿搭乘人从搭乘机动车中获得了利益,也应当承担一部分机动车运行的风险,减轻驾驶人的责任更符合公平原则。二是明确驾驶人的过错程度区分。驾驶人仅在轻过失时受到“责任优待”,在重过失情况下与一般侵权人之责任相同,即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是要排除适用责任减轻原则的。

所以,民法典颁布施行后,人民群众对“好意同乘”的民事行为和可能造成后果就能够有一个提前认识及预判,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责任认定及分担的理由更加充分,案件处理效果也会越来越好。

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法典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冯向辉

中国民法典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法律。它不仅是指导和确定人们社会生活的法律集合,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解决民商事纠纷、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基本依据。从民法典7编加附则、84章1260条、10万余文字中,可以读出其所具有的个性气质和品格。

三、人民性。民法典的价值体系基石是以人民为中心。这里的“人民”不是一个政治、阶级概念,也不是“大多数”或“绝大多数”人,而是泛指所有人,是自然人的共同体。一是立法目的的人民性。民法典编纂把反映人民意愿、体现人民利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第一条的立法目的中就有“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之规定。二是立法过程的人民性。实行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把依靠人民体现于民法典编纂全过程。在凝聚法学界共识和整个社会普遍共识的程序上,充分体现人民主体价值和实践价值。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6日,民法典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13718位网民提出的114574条意见”,可见参与立法之广。三是立法内容的人民性。民法典编纂坚持问题导向,直面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痛点难点,建立完备的民事权益保护体系和社会财富保护体系,引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切实担当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以回应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

四、法理性。民法典强调讲法理,以法理为支撑和依归。法理包容了一切美好的价值元素和法律公理,而讲法理就是讲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正当性”“合理性”,讲民法的精神内核和核心价值。一是体系构建的法理性。在编纂民法典之初和整个过程中,明确中国民法核心、基本、具体的法理,构建中国民法的法理体系。诸如生命无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性别平等、财产神圣、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环境正义、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等。二是立法依据的法理性。在民法典编纂中以民法的核心法理为依归,遵循民法公理和民法通理。物权法中,既秉持最原始的物权法理“物有其主”,又依循当代中国物权的重要法理“物尽其用、物权效率、物权公益”等;婚姻家庭法中,坚持婚姻的核心法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也关切现实生活中男女平等基础上的“女性法理”;侵权责任法的法理,就是对利益的双重保护:一方面确认、宣告、明示和规定利益为权利的肯定式保护;另一方面把对利益的侵害规定为违法行为,并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否定式保护。

法律,乃国之重器;法典,则是重中之重。中国民法典是一部体现时代特征、具有中国特色、反映人民意愿、科学严谨规范的民法典。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在全社会权利观念和契约意识的不断增强下,在立法、执法、司法部门的严格准确适用及其创造性的法治实践中,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将因民法典而改变。正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作者系黑龙江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民法典合同编规则亮点

黑龙江省法治研究所研究员、所长王元庆

市场经济的实质是法治经济。民法典共七编,其中,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支柱性法律制度,分别规范了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市场交易规则。在总则编中,关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很多法律规则,就是对市场主体的基本规范;物权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主要解决“物归其主”和“物尽其用”两大法律问题,保障市场交易的内生动力;合同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解决的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问题,保障合同交易的安全顺畅。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合同编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对合同制度进行了重大创新完善。

民法典7编,84章,1260条,新增、实质性修订合计394条,占比31.27%,保留、非实质性修订合计866条,占比68.73%,重大变化与非重大变化的比例大体3:7。第三编合同编,29章、526条,新增、实质性修订合计182条,占比34.6%,保留、非实质性修订合计344条,占比63.5%。由此可见,合同编发生重大变化的条文高于民法典的平均值。合同编在民法典中的章数占比34.5%,条文占比41.7%,分别为民法典的各章之最。合同编的新增创新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颇多,具有代表性的亮点如下:

严肃了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规定了预约合同制度。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确立了情势变更制度。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增加合同履行的绿色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增加合同僵局的打破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制度,符合法定情形,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强化了对房屋承租人的保护。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加强了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的保护。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明确禁止利用借款合同高利放贷。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臧东娥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平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体现了民法的基本精神;公平,也是人们心中的一个朴素价值观,经常被当作是一种利益的衡量标准。但是“公平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而且是基于特别的法律规定时才要考虑。本人的这一观点与民法典中关于公平的一些具体规范是契合的。

首先,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1986年民法通则中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1988年的民通意见中限制了显失公平的适用条件,规定了“一方利用对方无经验或优势地位致显失公平“才可以撤销。1999年的合同法缩小了无效合同的情形,规定了“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通过比较发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将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拴在一起,这一规定明晰的表明要附加“乘人之危”的条件方可以撤销相应的法律行为。当然如果乘人之危并未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也同样是不可以撤销的。

其次,在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是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表明,一个有效的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以单纯结果失衡为由请求变更或撤销,法院一般是不能支持的。因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会动摇意思自治思想,而意思自治应是民法的核心思想。意思自治强调自我约束、自我责任,相比之下,公平是体现一种民法的精神,但还不能算是超越意思自治的民法思想。

民法典与民事检察监督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安亮怡

民法典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法治建设等各方面成果,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经验、中国模式、中国道路的集中法律表达。这部民法典,集成了主要的、基本的民事法律规范。同时,民法典必将对全国人民、国家机关、司法机关产生深远的影响,深刻影响国家治理和发展、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和福祉,决定国家和人民的现在和未来,也决定着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现在和未来。

一、检察机关要确保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宗旨实施到位

以人民为中心,是民法典的核心内核。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为民司法,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和任务。目前,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职能主要有:一是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二是对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提出检察建议。三是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提出检察建议。四是对民事虚假诉讼进行监督。五是支持起诉,依法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全员学习,充分准备,迎接民法典实施给检察机关带来的任务

第一,民事检察要学习、贯彻执行到位。民事检察的职责是监督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审判程序监督、裁判结果监督、执行活动监督,此外还有一项职能是支持起诉。民事检察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的指示,切实把民法典中体现的新理念贯彻落实到每一起案件纠纷的办理过程之中,转变以往刑事检察一家独大的监督理念。

第二,刑事检察要学习、贯彻执行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刑事检察在办案中,正确区分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善意取得与故意侵占,欺诈与诈骗,高息放贷与“套路贷”,个人信息保护与犯罪,名誉侵权与侮辱诽谤,确保自己不办错案,离不开对民法典的深刻学习和领悟。

第三,行政检察及其他检察要学习、贯彻执行到位。行民交叉案件日渐增多,行政检察业务的开展需要以民法典为基础。行政检察及其他检察要把学好、用好民法典作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共同的政治责任、工作责任。

民法典: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副主任陈宏

民法典的出台与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法制度进入了体系化时代,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维护民众的权益诉求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我国立法史上,民法典的出台具有非同寻常的里程碑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民法规范逻辑自洽、形式一致、内容完备。我们目前已形成了涵盖社会经济生活等各个领域的以宪法为核心,以七个部门法为分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这个法律体系还需要动态地不断完善。就民法而言,我国相继制定了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收养法、担保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一系列基本民事法律,对调整各类民事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不同单行法组成的松散型民法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项规则和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从而弱化了民法的逻辑体系。而体系化的民法典使法典内部架构合理,法律术语、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和核心特性内在统一、科学合理,最终呈现出来的是一个完整统一、和谐一体的民事法治体系。

婚姻家庭烦心事民法典中找答案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省人大代表李万春

一方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但另一方却愿意与之结婚,权利该如何保护?冲动离婚怎样转变为冷静离婚?感情确已破裂,离婚诉讼却久调不判怎么办?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但因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范围的限制而得不到经济补偿?上述在婚姻家庭生活中遇到的较为复杂的问题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一、疾病不再是缔结婚姻的法定障碍,但患病方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婚姻是男女双方的自愿结合、双方共同组建家庭。结婚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现行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实践中,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疾病并不必然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但为了保护另一方的知情权,同时增加规定患病一方的如实告知义务,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由另一方自由选择结婚与否;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增设离婚冷静期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闪离现象增多,甚至一言不合就离婚。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等现象的增多,不仅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而且严重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为此,民法典新增规定“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设立离婚冷静期,是一种人为的“缓冲”,其目的就是让那些出于一时冲动提出离婚的男女双方冷静下来,审慎地考虑离婚给家庭、子女带来的伤害。这对于挽救冲动型离婚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三、离婚诉讼不再是持久战

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而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能不能判决离婚,还要看感情是否破裂。实践中,对于那些认为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的婚姻一方来说,离婚可谓是一场“持久战”。对此民法典新增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的此项规定可以有效地引导诉讼,当事人在首次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可以直接选择再分居一年进行诉讼,而不是离婚诉讼驳回后满六个月即诉讼,可以有效地节约诉讼成本、避免频繁的离婚诉讼。

四、离婚经济补偿不再限于夫妻“分别财产制”

现行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只有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婚姻法中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直接体现出对婚姻中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该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婚姻立法中的一大进步。然而,我国目前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仅限于夫妻分别财产制的情形。只有夫妻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才可以从对方处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在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情形下,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却得不到经济补偿。对此民法典做了相应的完善,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即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一方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也可以从对方处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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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释义第三章:家庭关系按效力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行业规范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按常用分类国家法编国家法编宪法国家机构选举代表国家机构组织民族特别行政区相关法民商法编民商法编总类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亲属继承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票据证券基金期货海商信托行政法编行政法编种类综合行政区划档案保密信访军事外交人事人事管理监察民政安置优抚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其他公安安全警务户籍出入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公证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宗教侨务教育教育制度教师其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管理文物保护体育卫生医药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医疗管理药品监管卫生检疫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气象地震海关旅游经济法编经济法编财政财政管理财务国债会计税务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金融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综合电力煤炭交通水运公路铁路民航邮电信息产业土地水利海洋农林牧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疫商业商业管理专营专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品检验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综合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商管理社会法编社会法编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综合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刑法编刑法程序法编程序法编刑事诉讼民事争讼行政争讼国际法编国际法按法律释义宪法类宪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法官法释义立法法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民商法类婚姻法释义物权法释义侵权责任法释义公司法释义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企业破产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商标法释义著作权法释义专利法释义保险法释义信托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商业银行法释义担保法释义拍卖法释义招标投标法释义民法通则释义海商法释义票据法释义继承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法释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电子签名法释义“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释义经济法类房地产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释义产品质量法释义个人所得税法释义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会计法释义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垄断法释义广告法释义森林法释义水污染防治法释义水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港口法释义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经济公共管理法释义草原法释义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预算法释义行政法类行政处罚法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义务教育法释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防教育法释义建筑法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消防法释义环境保护法释义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药品管理法释义气象法释义测绘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防沙治沙法释义防洪法释义防震减灾法释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社会法类劳动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律师法释义旅游法释义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工会法释义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残疾人保障法释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刑法类刑法释义引渡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民事诉讼法释义刑事诉讼法释义仲裁法释义公证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按中央颁布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按地区颁布北京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上海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重庆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天津天津天律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大广东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清远潮州揭阳河北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大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山西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晋中吕梁内蒙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辽宁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大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葫芦岛营口盘锦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吉林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大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州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大庆伊春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绥化大兴安岭七台河江苏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大南京连云港宿迁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徐州淮安浙江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合肥淮南淮北芜湖铜陵蚌埠马鞍山安庆黄山阜阳宿州亳州六安池州滁州宣城福建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山东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大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河南河南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大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周口驻马店湖北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大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潜江神农架林区天门仙桃湖南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益阳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州广西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河池海南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大海口三亚琼海四川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贵州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大贵阳六盘水遵义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云南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大昆明曲靖玉溪昭通临沧保山丽江文山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普洱西藏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大拉萨那曲昌都山南日喀则阿里林芝陕西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大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嘉峪关定西平凉武威张掖酒泉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庆阳青海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西宁果洛州海北州海东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黄南州宁夏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博尔塔拉州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伊犁州昆玉可克达拉双河北屯香港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台湾台湾省法律法规

1.离婚将涉及哪些法律条款?夫妻和解抚养权当夫妻双方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离婚将涉及一系列法律条款,这些法律条款旨在保护双方的权益,并规定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以下是一些可能涉及的法律条款: 问题解答: 1、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双方的财产将进行分割,这可能包括共同财产的分配、债务的分担等,法律通常会根据夫妻双方的情况和财产状况来确定合理的分割方案。 2、抚https://www.163.com/dy/article/JJJP4GOK0556AO82.html
2.离婚时如何行使经济帮助请求权袁秀丽读者:离婚经济帮助,是指离婚时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经济困难的另一方提供的经济帮助。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以看出,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在适http://wap.fzahw.com/mobile/article.html?path=/news/2024/02/29/c_111612.htm
3.民勤县人民政府政策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如果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则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如,写好的书稿还没有联系到出版单位,已完成的绘画作品https://www.minqin.gov.cn/art/2022/9/19/art_4366_959649.html
4.好书·新书丨《民法典与日常生活·家庭篇》:全方位勾画家庭生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条文 《民法典与日常生活·家庭篇》一书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本书关注家庭关系(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其他亲属关系)的民法制度,从案例编、热点编两个维度,全方位勾画家庭生活中可能出现的情感、人身、财产纠纷及相应的法律解决方案。 https://www.jfdaily.com/sgh/detail?id=1335500
5.我国《民法典》离婚救济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建议初探(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中的离婚救济制度同样由离婚经济帮助、家务劳动补偿、离婚损害赔偿三个部分组成,且在以下方面存在创新:一是规定析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权益;二是取消了家务补偿的“约定分别财产制”限制;三是规定提供经济帮助的给付方须“有负担能力”;四是增设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 https://www.lawyers.org.cn/info/8c167257ab124a079d8c317f9c3aa434/
6.婚姻家庭法法规(精选6篇)离婚时的家务补偿制度仅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分别财产的当事人,请求补偿的一方应是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 (4)离婚经济帮助 (5)离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n02c20hp.html
7.关于《民法典》1088条规定的理解与解读—离婚纠纷中的经济补偿尤其是《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结合了近十年社会经济文化的变化及司法实践的反馈,对婚姻制度做出了比较大的调整和更新,更全面具体地维护了公民在家庭中的权益。笔者试图通过对《民法典》第1088条的解读与分析,探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新变化及其意义,同时提出自己的一点建议。https://www.allbrightlaw.com/SH/CN/10475/7d45e801e6316a6d.aspx
8.最新婚姻家庭法学作业1婚姻家庭法公盐期末作业(五篇)(1)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离婚? (2)离婚后,李某对女儿是否有抚养教育义务? (3)现住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两笔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全国200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一)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http://cooco.net.cn/zuowen/1109135.html
9.法律常识一本通(APP扩展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清官”巧断家务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酒店是梅某和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的财产,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一方,梅某为治疗自身疾病主张分割家庭财产,理所应当。 https://fanqienovel.com/reader/7186949062917098533
10.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释义其二,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原则实现。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三大离婚救济制度,旨在给予在离婚中相对处于弱势的一方倾斜保护。否则,尤其是对于在经济条件上处于弱势的一方而言,即便明知对方存在足以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也可能出于对日后生活的担忧,而不愿意提出离婚,导致对自己合法https://wenji.64365.com/112789/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法释〔2020〕22号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http://lawdb.cncourt.org/show.php?fid=153332
12.《民法典》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研究.pdf《民法典》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研究.pdf,摘要 近些年来,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离婚会带来很多不利后果,比如离婚 可能使得一方当事人陷入生活困难,造成家庭甚至社会不稳定。离婚经济帮助 制度的目的是救助在离婚时发生生活困难的一方当事人,使当事人离婚自由获 得有效保障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4/0408/8124122025006055.shtm
13.离婚率居高不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拟新增离婚1个月冷静期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拟新增骗婚无效情形、离婚1个月冷静期规定 检察日报微博8月27日消息,今天下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有关婚姻家庭编部分,与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相比,主要修改5方面:修改患有疾病禁止结婚的相关内容,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https://m.btime.com/item/35iivga9b1l95koj23efr1lt54d?from=haoz1t1p1
14.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8篇(全文)7、家庭暴力实施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1)民事责任。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3)刑事责任。当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的https://www.99xueshu.com/w/file281t88h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