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与土地权属争议——史上最难区分的两个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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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浙江

如何区分土地确权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土地确权又称为确定土地权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土地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进行认定,明确土地权属的行政行为,是行政确认的一种。土地确权的前提是没有权属争议,并且有确定土地权属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如果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则需经过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程序,如行政裁决、民事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行政机关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即为一种途径,是行政裁决的一种。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根据前述规定,土地确权主体应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主体根据申请人主体的不同分属乡级以上政府。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一方主体在家庭内部出现矛盾时,要求政府部门对从未办理过确权的宅基地进行确权,虽然其申请形式往往会表现为提交《土地确权申请书》,但实际上的问题为多方主体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实际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如何确定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属于土地确权申请还是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三十条规定:“原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宗教活动用地,被其他单位占用,原使用单位因恢复宗教活动需要退还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确属无法退还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经协商、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军事设施用地(含靶场、试验场、训练场)依照解放初土地接收文件和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或划拨土地的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由上述规定可见,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应先协商、处理,再确定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土地确权并不包括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土地确权是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应有权利的确认,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是解决谁应该有土地权利。

如何理解土地权属争议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1年颁布的《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负有举证责任,证据包括:(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图件;……第十四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五)已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权属或者取得土地权利证书的。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07年2月8日作出的国土资厅函【2007】60号《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认为: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中的“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是指初始土地登记完成前,争议土地原有的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根据前述第(1)、(2)两项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否仅指土地登记发证前出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但是根据第(3)项规定,是否能认为土地权属争议是针对已确定土地权属后,因“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和历史遗留原因”导致的双方争议?即只针对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争议才能认定为土地权属争议?

《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已经确定土地权属或者争议一方已经取得土地权利证书的,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指的应是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已经对争议的土地权利进行了确认,国土资源部门不能重复处理,也没有权利改变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确认结果。但是如果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证书后,将土地权利进行了流转后发生的纠纷或权利人死亡引起的继承纠纷等,则依然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国土资厅函【2007】60号的解释也是上述意思,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这个“争议”指的是土地登记证已经解决的争议,而不应包括将土地权利进行了流转后发生的纠纷或权利人死亡引起的继承纠纷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是指初始土地登记完成前,争议土地原有的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这个凭证是解决权属争议的证据,如果是初始土地登记完成后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则该土地的权属即已确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条文释义,是举例说明什么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后述的争议范围并不是囊括所有的争议类型。且《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既包括土地权属争议,也包括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相邻关系争议等,“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和历史遗留原因”导致的双方争议更有可能成为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和相邻关系争议,而不是土地权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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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争议的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予登记;土地权属争议,要在地籍调查和登记过程中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依法处理,并以处理结果作为登记的依据。因此,对于有争议的农村宅基地,在权属争议解决前不得确权登记发证。https://zrzy.hebei.gov.cn/heb/hudong/gzcy/zixun/zxwtk/1014695045728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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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没有确权的土地应该如何处理?没有确权的土地根据原因的不通,处理方式也不同:1、土地存在纠纷未被确权,因待争议解决之后,重新进行http://www.loupan.com/ask/897717.html
7.两家争议宅基地应该如何确权律师普法两家争议宅基地如何确权方法如下:1、宅基地确权两家界限有争议,土地确权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2、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以处理争议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3、出现这类情况可以采取行政调解处理,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不成功也可以在三十日之后提起诉讼;4、如果事实非常清楚,明显有一方https://www.110ask.com/tuwen/8565982145850485392.html
8.论土地所有权确权争议解决的法治之道法统毁弃、社会政治不断革命的历史造成国家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反复变革,形成国家行政权力对土地所有权强势干预的历史惯性。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对于历史累积的问题应该进行深入彻底的反思,积极清理过时不合理的规范文件,依据物权法定、依法行政等现代法治理念,探求土地所有权确权的法律机制、权属争议解决的法治之道。 http://www.jxmingshi.com/Item/260.aspx
9.已核发的土地证还有地权争议的,仍应当属于土地权属确权争议60号复函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的规定,是指已经发证的土地登记对土地权属、四至范围界定清楚明确,无需进行土地权属确权的情形。如果根据已经核发的土地证无法确定争议地权属,当事人申请确权的,仍应当属于土地权属确权争议。http://www.360doc.com/content/18/0922/15/1113159_788763407.shtml
10.农村土地确权,哪几种土地不给确权?像这类型的土地,因为已经被征用,土地用途已经转变了,变为国有土地了。农民已经拿到了相应的补偿金,所以也就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不能再次进行确权。 2.土地权属不清,有争议的土地,暂不确权 在农村里会发生耕地互换的情况,换的多了或时间就久远,土地到底属于村子里谁已经不得而知了。因土地界址不清等导致https://m.nongjiao.com/news/read-4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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