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总结近二十年尤其是近五年来征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本次修订吸收其精华,颁行全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严格征收条件
1、我国法律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
征收是一种强制交易的行政行为,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例。我国多部法律也规定了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对比
序号
1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共同点:二者关于“公共利益”的各事项均以“政府组织实施”为前提;
不同点:“征房”的公共利益可以由“行政法规”规定,而征地的公共利益只能由“法律”规定。见第六项。
3、如何理解“政府组织实施”?
有一种观点认为“政府组织实施”就是政府作为建设单位(用地单位、权属人)来亲自开发建设。这种观点相当有市场,珠三角各市的房屋征收部门拒绝为旧城区改建项目作征收决定,就是例证。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再次,在“政府组织实施”这一用语中,政府的主要角色是组织者,非实施者,实施者是组织的对象。作为组织者,主要作用是制定审批规划、批准项目立项、实施征收、供应土地及监管等,并非作为土地使用权人亲自建设。此处的组织者更多是一种公共管理者职能。
(二)调整征收程序
1、调整的内容
重心前移
(1)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内每一地块的面积、位置、地类、权属人、附着物(种类与数量、质量等)、青苗(种类与数量等);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4)预公告:
(5)听取意见:
针对预公告的内容,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6)听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7)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8)筹集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9)签署协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2、与我省现行做法的三个差异
一是增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是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仅要与所有权人签署,还要与使用权人签署,比起我省现行的只与所有权人签署征地协议,显然要求提高了,但难度没有显著增加,因为“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三是预公告听取意见的对象扩大了,不仅要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还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主要是承租人,以及“珠三角”普遍存在的在村内定居或有祖屋的非村民。
为什么要听取承租人的意见?
承租人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享有合法权益,具有利害关系。承租人享有的权益包括: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机器设备的搬迁损耗等。
(三)完善了补偿安置
1、明确了补偿的原则
“公平、合理的补偿”,最低要求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何为“适当的补偿”?
2、丰富了补偿的内容
除了原来的土地补偿费、补助安置费、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外,增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将宅基地从附着物中独立出来,强化农民住房的补偿。
3、提高了补偿标准
主要体现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依据和方法作了较大调整。
区片综合地价在国务院28号文中有明确要求,在省29号文也有明确规定。
4、严格了补偿要求
一是要求区片综合地价要定期调整。每三年调整一次或重新公布一次,使区片综合地价能够反映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
三是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保。
2、与我省现行做法的两个差异
一是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仅要与所有权人签署,还要与使用权人签署,比起我省现行的只与所有权人签署征地协议,显然要求提高了,但难度没有显著增加,因为“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二是预公告听取意见的对象扩大了,不仅要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还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主要是承租人,以及“珠三角”普遍存在的在村内定居或有祖屋的非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