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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司法解释
不论是耕地还是建筑用地,在我们的生活中都是十分重要的,但
是不同的土地类型的管理方式和法律的条款的规定也是不一样
的。
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在我们的土地管理中
是十分重要的,我们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去执行的。那么,土地
管理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呢我们该如何解读司法解释
一、土地管理法司法解释
【释义】本条是对耕地实行占补平衡的规定。
(一)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
为非耕地。这是对耕地保护的最重要的措施。当前,耕地转为非
耕地的主要方式有:城市建设,村镇建设,能源、交通、水利等
基础设施建设,乡镇企业,宅基地,其他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农
林结构调整中发展林果、渔业等占用耕地,生态建设即退耕还林
还牧及自然灾害毁坏耕地,造成耕地的大量减少,因此对各项建
设占用耕地的,都要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
首先,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限定建设可以占用土地的区域。第二,对各项建设用地下达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占用土地(包括占用耕地)。第三,
农用地转用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这些措施,使各项
建设占用耕地的总量降到最低限度。
对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今后除改善生态环境需
要外,不得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主要利
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并与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各地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做好监督工作。生态建设要有计划地进
行,根据当地耕地开垦情况逐步退耕,并做好农田基本建设,提
高耕地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
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
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
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
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作出这样的规定是
因为过去建设占用大量的耕地,而补充的耕地却很少,造成耕地
面积锐减,所以需要建立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无论是
国家重点工程、城市建设,还是乡镇企业、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
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这就改变了过去经批准可以占
用基本农田并可以免缴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的规定,包括
国家投资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等大中型建设项目与其
他项目一样,没有特殊待遇。保护耕地不但是地方政府的事,中
央投资占用耕地也应当履行义务,确保建设占用耕地与开垦耕地
的平衡。
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从法律上明确责
任单位非常重要,以利于执法监督和履行职责。根据目前建设用
地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城市建设用地区统一征地后
供地的,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的费用可以打
入建设用地的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政府承担。二是城市建
设用地区外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三是村庄、集镇
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
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
3、开垦耕地的资金必须落实。过去开垦耕地不落实有一部
分是因为有计划没有资金。因此,建设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都必
须根据需要落实开垦耕地的资金。
4、开垦耕地的地块应当落实。各地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时,应当根据当地土地资源的状况制定耕地后备资源开发的区
域,使建设单位有地可开。开垦耕地还应当与生态环境建设相结
合,防止乱开滥垦。
5、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
以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造地义
务。没有条件开垦是指建设单位没有开垦的人力和机械,而无法
从事土地开垦工作。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是指耕地开垦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