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不但包括传统的土地整理,更包括了旧居民点的改造和新农村聚居点的建设、以及农村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农村产业发展等多方面的内容。土地勘测既要全面反映整个项目区的基本地形地貌地物,更要有重点地反映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其他基础内容。本文在分析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需要达到的目的和建设内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土地勘测的内容和技术方法,以便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一、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目标和内容
(一)需要达到的目标
“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实施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最直接的目标有以下三点:第一是改善农民居住环境,第二是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第三是增加农民的收入。
(二)工作内容
实施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要经历三个阶段:可研及设计阶段、项目实施阶段、验收及利用阶段。
可研及设计阶段,在收集项目区地质地貌地形地物等资料、社会经济资料、各类规划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与评价,弄清土地权属、数量、适宜性及利用方向,进行项目规划设计。
项目实施阶段,首先进行详细的、操作性强的工程施工设计,然后按设计施工。工程内容一般包括土地平整工程、道路工程、农田水利工程、建新区改造、拆旧区整治、绿化等其他工程。
在项目验收及使用阶段,要展示全部成果,包括项目区实地工程的展示、图件文字数据资料的展示以及其他资料的展示,验收合格后各类工程移交使用,以实现最大效益。
二、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勘测的内容
由于土地勘测工作贯穿于土地综合整治的全过程,不同于平常所指的地形测量,因此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土地勘测工作比地形测量工作更细致、更具体,同时更讲究方法,它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概(预)算的准确性,在科学决策、节约投资、规范工程行为等方面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1)在项目可研及设计阶段,土地勘测要提供最基础、最原始的地质地貌地形地物资料,为正确决策提供最基本的保证。为有利于将来整治后土地重新确权定界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求在项目前期进行详细的地籍测量,为土地登记、土地统计提供准确的权属界线和各种地类界线(包括地块界)的平面位置和面积。这就要求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一次详细的地籍调查和地籍土地勘测,必须让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及四邻参加,取得他们的确认、签字,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要对项目区地形地貌,旧村复垦、旧城改造涉及的搬迁人口以及损失评估,旧城镇的地下管线、道路等农业基础设施、林地、坟墓的分布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土地综合整治中涉及的一些破碎地形地貌的进行详细准确的调查,形成详细数据描述。
为便于分析项目区产业发展情况,应要求调查清楚耕地地质土壤及种植作物种类等属性。
(2)项目实施阶段。施工单位只要根据专业土地勘测单位提供的前期测量成果及设置的专门控制点(界)石和通过审批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测控即可,对测量的专业技术要求并不很高,除施工过程中牵扯到较复杂的如沉降、变形观测等有时需要专业队伍施测外,不用另行实施土地勘测。
(3)项目验收及使用阶段。这一阶段的土地勘测数据要反映工程项目的成果,包括实施的工程、地块地形地类的变化尤其是耕地数量的变化、竣工后权属划分界限等。其测量成果一般就作为工程项目及各管理部门的存档及管理资料,较中期而言,必须达到较高的测量精度,有着较全面的内容要求。
三、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勘测的技术要点
为了满设计方案的制定、设计概预算的准确编制并对项目的方案的经济性进行分析比较。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勘测应注意以下技术要点:
(一)合理确定测图比例尺。起伏变化少、地势较平坦地区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一般要求1:2000即可符合各方要求;而起伏变化多、地貌破碎、通视困难的区域应该达到1:1000或1:500。
(二)详细测量关键点。为了追求精度,土地综合整治中的土地勘测往往采取画密网格的方式,主要是测量关键点,关键点指的是高程趋势的变化点,如坡顶、边坎边。旧村复垦中的测量关键点尤为重要。
(三)坎上坎下均测。为了土方计算的准确性以及为以后的设计及预算提供准确的数据,要对各种土坎要细分,注明坎顶、坎脚线的位置和标高,特别对于缓坡坎,注明坎顶线与坎底线的位置和标高。
(四)细部测量详细注明。土地综合整治中的细部测量应相对详细,这在旧村复垦、旧城镇改造中显得非常重要,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点:1、为方便以后拆迁、征地补偿费的计算准确,需记录树木包括果树的种类、年龄,坟穴、房屋的位置与面积、建筑密度、人口密度、容积率等;2、准确记录水塔、管线的长度及使用年限;3、特别是对学校、庙宇及旧村委会等要作详细记录,这有利于以后的设计方案的选择;4、耕地土壤、水文、作物等内容详细注明。
(五)合理布设高程网点、埋设足够标石。平坦地区一般可以60米为网格施测,地貌破碎、地形变化复杂地区施测高程点网格间距不能大于40米。测区应埋设足够的标石,注记高程和坐标,以利进行工程施工控制。
(六)充分利用数字化和信息技术。利用先进软件、全野外数字化测量系统和机助成图系统等进行实地数据采集和进行必要的现场属性调查数据、更新测量、更新资料,基础信息的现势性和可用性将会大大提高。利用飞速发展的空间信息技术、空间虚拟模型显示技术,从土地勘测成果中同时可获得地物的位置、方向、坐标、高程、面积、形状及其他属性等数据,使信息的检索与应用更加方便、快捷。
四、土地勘测成果要求
为了满足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规划设计和工程实施以及竣工验收等方面的需求,土地勘测主要应提供以下成果:
(一)1:2000地形图测量成果
按照国家测绘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实测的1:2000地形图,这是土地综合整治的基础图件,是项目区做好田、水、路、林、村规划设计的依据;是勘测定界的工作底图。在此基础上测量量算各类土地面积,完成勘测定界工作。除了按1:2000地形图测量规范进行测量外,还应满足土地综合整治勘测定界的基本要求,以自然村(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对以下内容进行勘测:1、项目区的总面积及界址点的坐标和高程;项目区含边界线外侧面约100米的地形图;2、自然村现有耕地面积按宗地面积对现有耕地的类别分别进行测量、归类,在图上标注详细信息;3、测量现有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及周围的竹林盘地面积;林地、园地的面积;4、现有沟、渠、塘及水库的测量,含达到一米以上的沟渠均要测量上图;重点加密拟规划建设的沟和渠沿线的高程点,以达到计算工程量方的需求;5、现有国道、省道和县道以及村道、社道、田间道、生产道的测量,含达到一米以上的路均要测量上图;重点加密拟增加和改建道路的沿线两侧高程点,达到计算工程量方的需求;6、加密拟土地平整区域(含坡改梯)的高程点,达到计算工程量方的需求。
(二)1:2000勘测定界图
勘测定界测量依据《四川省勘测定界技术要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过渡时期适用)。在1:2000地形图测量的基础上,利用原有的控制网和控制点成果。以自然村(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对各类土地的面积进行测量、调绘和勘测定界,通过室内作业把野外测量的数据数字化、计算处理,获取到每个图斑面积,形成该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表(三大类过渡期)和各类土地宗地面积分类汇总表、碎步图斑面积分类表。分村编号,标注在图上,最终在1:2000地形图基础上完成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报告书。
(三)1:2000工程竣工图
工程竣工测量土地整理项目区的所有工程完工后要进行的测量工作。在对项目区进行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基础上,对每一项竣工工程进行的野外测量,经过室内作业,把野外的测量数据经计算机处理形成竣工数据,并分类标注在1:2000地形图上形成工程竣工图。并以此检核规划图的规划设计,为竣工验收提供准确的成果资料和图件。竣工图中应包含项目区简介、土地利用现状与整理对照表、主要界址点坐标表等内容。
参考文献:
[1]测绘如何在土地整理中发挥作用.资源网2010.02.05
[2]成都市土地开发整理测量技术规程
[关键词]城市生态压力;城乡关系;土地政策
[DOI]1013939/jcnkizgsc201552193
1背景介绍
2关于空间问题的社会理论
3土地政策及土地使用计划
土地政策,这个概念是在近些年才被提及并频繁使用的,尤其是在一些国际文献综述及国际会议中,其主要内容和作用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分配政策与制度及土地的使用与发展,从社会政策到经济政策Lichfield&Darin-Drabkin(1980)将土地政策看作是发展政策的一个子集。Dunkerley等作者(1978)用土地政策这一概念涵盖了所有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流转、土地成本、土地分配、土地价值及城市土地控制及使用等在内的概念。在英国,近期的学术研究趋势是将土地政策同土地所有权、土地价值等概念分别进行讨论,试图寻求每个概念的意义。
PatsyHealey认为,对于土地政策的研究,没有必要将研究领域进行过细的划分,在他看来,所有政策的环节、涉及部门及领域都是相互联系的。他举例,在土地政策中,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是两个不同的要素,然而在实际土地政策中很难将两者区分开来,然而,实际情况是不论在政府组织还是在学术研究中,有时需要将“政府活动”等概念进行再分割,其目的是为了更加细致化的分析和操作。同时,有一点就是这种概念和界定与分割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是人为进行的,因此,任何关于政策方面的研究都要综合考虑研究领域框架内影响本研究结果的更为广泛的研究因素及本研究领域同其他政策领域的相互联系。
4生态保护对策
对于城市和乡村关系中最关键的一个载体――土地,亦是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进程中的关键环节,其保护和发展机制涉及多个综合因素间的协同作用。
第一,对于传统生态文化区域的保护和传承机制的建设与发展。积极构建并引进一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重新构建对于自然资源体系中的资源及其他要素的评估体系,形成立体、多层次的评估体系。对于传统生态土地的保护需要借力当地生态旅游的发展,生态旅游作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及生态保护的“定心丸”,一方面给当地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使经济―环境―人和谐发展,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1]杨通进走向深层次的环保[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
[2]姬振海生态文明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土地应该由市场定价。”
“农民自己有土地,让他们直接参与开发,一年可以多拿几个亿。”
4月13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统计局农村经济调查总队《2005年农村经济绿皮书》(以下简称《绿皮书》),并举办了一场农村经济发展论坛,邀请李炳坤、林毅夫、韩俊、马晓河、苏明、陆学世等经济学家、三农问题专家,就三农热点问题和当前农村政策进行集中讨论。
土地成为头号问题
“继续探索农户间转包、转让、互换等土地流转方式;加强对承包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强迫流转案件的督查力度;进一步研究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意见》廖廖数语,划出了今年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轮廓。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农村土地制度会有较大幅度的调整动作。韩俊表示,农民税负问题解决以后,接下来第一个需要解决的就是土地问题;其次是教育;第三是卫生即农民就医问题。
在农用地征用方面,《绿皮书》给出了几组很耐人寻味的统计数字:
2004年末全国耕地为1.23亿公顷,比上年净减少80万公顷,其中建设占地14.5万公顷;
被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格局是: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占5%~10%;
实行征地制度改革,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是去年农村政策的一项主要内容。虽然2004年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框架没有大的变化,但局部调整的动作很大。10月21日,国务院颁发第28号文件《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农地流转过程中,必须把农民利益放在重要地位。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申明“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然而,在利益面前,不管是国家法律还是政府的法规,执行起来都有难度。
接受本报独家采访时,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张晓山说起他去年在某地调研的见闻。当地公开用土地招商,市长对外商大包大揽地说:“只要你来,我就可以给你300亩地。”
张表示,“土地问题非常复杂,不仅仅是既得利益的分配问题,还涉及到整个体制。”
《绿皮书》呼吁“目前的农村土地制度必须改革”。
“以农村土地换取城市生活保障”
土地制度之变,已经迫在眉睫,但是怎样变?往哪个方向变?现在还是一个没有标准答案的问题。
《绿皮书》给出的建议是:在农村实施积极的城市化政策,通过土地制度改革,实行土地交易(包括国家征用)的市场化,提高农民的失地补偿,实现“以农村土地换取城市生活保障”,使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买得起较低标准的城市住房。
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炳坤在谈及今年的农村政策时,提到要“稳定、完善农村的土地制度”。他说,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政策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稳定家庭承包制度,这里面有一条是明确的,农民出去打工,不能随意收回土地承包制度,没有人种地了,可以进行转让;二是提高土地征用的标准,做好安置工作,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
韩俊所在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正与世界银行合作进行“中国土地政策改革研究”项目,目前已完成了8个地方的考察。“从我们调查的8个省看,房地产用地、商业用地,生地造为熟地,出让土地只占到20%~30%,大部分土地不以市场定价,政府把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捆得太紧,对农民的收入补偿很难。”
“土地应该由市场定价。否则,改革就跟农民没有多大关系。”这是韩在考察后得出的结论。
张晓山提出的主张是,“要向农民征用土地,一要保障农民的生存权,其次要保障农民的发展权。如果征地,农民除了补偿外,还要得到其他相应的保障,如养老、失业等。”
据有关方面统计,现在产业工人里面,农民工占的比重相当大,他们的家属和孩子加起来,数量估计在1.6亿以上。面对这么大的一个流动性群体,有关方面已经意识到,农民工总是流动也不合适,起码流动的规模要逐步缩小,使农民工能够稳定下来。
李炳坤透露,现在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的政策,使农民工能够在所在的地方安家落户。
乡村治理结构酝酿新变局
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并不是一个完整的财产主体,致使土地本身及其增值收益成为一种界限模糊、可以共享而分配方式又不确定的“公共利益区间”,并诱使各行为主体特别是地方政府介入对土地的控制和利益的分配。而这,也是《绿皮书》提出“必须改革农村土地制度”的主要原因。
张晓山是中国专门研究乡村治理结构问题的为数不多的专家之一。他主张在农村发育跨社区的、非政府的多元化组织结构,而基层政府的职能则向提供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方面转变,最后形成这样一种治理格局:自治程度较高的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的村社组织和其它多元化组织并存,相互制衡,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关键词:城镇建设开发区;农村;土地;规划
1绪论
城镇化是农业工业化和农村经济社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城市化的发展能够带来社会经济关系的剧烈变动,更驱动城乡地域土地利用的重大变革,并由此引发农村和城市协调发展等系列问题。城市化必须以用地作为依托,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无论是产业结构的调整、人口的集聚,还是基础设施的建设,都必须通过土地的重新配置来实现。因此在城镇化过程中将土地进行高效、集约利用以促进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综合效益最大化的城镇土地利用体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2我国城镇建设开发用地进程中的主要问题
2.1进入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尖锐
1981―2003年,全国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每年增加约1011平方公里,以年均6.87%的速度递增。而且由于城市多建于平原地带,所以城市用地的外延扩张多为近郊区优质、高产的耕地。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非常紧张,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城市化、西部大开发、生态退耕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城镇发展需要占用耕地,生态退耕还要减少大量耕地,同时,人口还在不断增加,人地矛盾将进一步加剧。
2.2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现象较为严重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城镇用地的扩展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一些单位圈大院占地的现象较为普遍,城镇土地利用效率普遍较低。许多城镇盲目外延,扩大用地规模,盲目搞开发区,导致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特别是中小城市、小城镇及新区和开发区土地粗放利用的现象十分普遍。
2.3我国城市人口密度与国外相比差距较大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人口密度一直在不断增加,但2003年也仅为847人/平方公里,超大城市仅为1405人/平方公里,与国外的差距非常大,因此现有城市在提高人口容纳能力上还有很大的潜力。
我国幅员辽阔,区域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显著。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区域化的城市化发展战略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区域化城镇建设用地制度和政策。
3我国城镇建设开发用地进程中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
3.1主观认识方面的原因
从主观认识上看,对我国城市化发展基于的特殊土地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认识急需提高。有些地方较少考虑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更多地从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出发,不顾城镇发展和建设的客观规律,在城镇发展上追求高标准、高起点;有的地方经济发展较快,忽视耕地保护,追求所谓的“先发效应”;有的地方土地相对较多,认为可以多占耕地;还有些地方及有些人甚至把保护耕地、节约土地同经济发展、城市化发展相对立,认为加强土地管理束缚了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的发展。
3.2城镇建设用地制度和政策方面的原因
从城镇建设用地制度和政策来看,进一步完善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当然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在规划管理制度方面,目前对城镇用地发展起引导和控制作用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还不够。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其次、在土地使用和土地市场管理的有关制度方面,存量土地的利用成本比较高,而新增土地的成本偏低,一些有利于盘活存量、控制增量的制度还不完善;农地转用制度刚刚建立,其成效还没有充分显现出来;土地以行政划拨、协议出让为主,有偿使用方式单一,各地在土地市场的发育程度及有关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很不平衡,市场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制度还没有跟上,市场机制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4城镇建设开发用地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对策
4.1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从宏观上引导和加速城市化进程,有利于从宏观上促进和引导城镇合理发展。
4.2通过编制和实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协调和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城镇发展合理的用地需求。
4.3加强服务和监管,促进土地市场有序发展和土地资源合理配置。
4.4完善地价和土地租税费配套政策,促进城市建设用地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进一步完善地价体系,制定积极的地价政策,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城市产业发展方向和用地布局调整方向的用地供应,引导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的合理调整。
5结语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是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当前宏观土地政策与规划目标的要求,必须找出实现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有效途径。我国在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盘活利用土地存量,科学制定土地使用标准,健全集约用地内在机制,依法从严从紧管理土地方面走出一条节约集约用地的新路子。
[1]梅昀.土地利用规划决策过程的研究[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09,3.
论文关键词新疆兵团土地流转法律对策
一、土地流转问题概述
(一)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土地流转问题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有一定积累
改革开放后,我国于1988年修改宪法,废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立法确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随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修正案的新规定,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至此,土地所有权流转成为我国合法和顺应宪法和民心的事实。在学术界,土地流转问题也开始被广泛研究。其研究可概括为三阶段:早期尝试阶段、中期扩展阶段和后期深入阶段,涉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等普遍问题;以及区域土地产业化规模经营的影响因素及形成过程;辅助金融机制与信用体系构建;流转过程监管及农民利益保障;在土地流转中统筹城乡关系,及政府职能与责任重塑;耕地保护和资源优化配置探讨;后期有股份制改造、中介组织模式研究以及土地流转的制度改革创新。三个阶段总体上遵循由无到有、由简入深、从实践到理论再指向制度的规律。
第一阶段从1990年到2001年,学者们主要从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出发,研究了土地流转市场化需求,兼及土地合同的有效性、转包、抵押、继承等法律技术问题,分析了土地流转的动因,提出了土地流转法律机制的雏形。代表性论着有杨学成的《试论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4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注重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少量的区域土地流转调查报告,纯法律技术问题及制度创新研究初见端倪。
(二)土地流转现象背后的规律性研究尚显不足,土地流转的效果评价体系的构建还有待探讨
其一,政府在土地流转宏观调控中的干预路径与干预程度选择,土地流转如何与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协同改革,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向量评估等等研究,目前较多停留在描述性分析,尚未进一步探求其背后的规律性决定因素。其二,针对土地流转效果的评价研究,现有研究大多是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针对一个区域从某一角度进行评价。而缺乏一种法学的评价方法。即在构建一种新的指标评价体系的基础上,针对一个区域的土地流转模式,在经济社会的宏观层面和农户家庭的微观层面全方位进行效果评价。通过规则的有效性对土地流转制度和模式进行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目前都还有待探讨。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政策现状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研究思路
三、新疆兵团土地流转政策的法律定位与对策
兵团土地总面积7457千公顷,农用地4206千公顷。新型团场建设需要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的发展,要保证土地向种田能手流转,还要保证防止耕地的减少和兵团职工的大量失业,使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这些要求都以实现团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分流转为前提。土地流转纠纷最终需要司法的裁决。现有国内成文法无论土地管理法还是农村土地承包法都不适用于党政军企合一的新疆兵团,兵团土地流转实现由法律规范,必须通过地方性立法的方式。但是新疆兵团至今有政府无人大,地方性立法无从谈起。因此,欲使兵团土地流转纠纷有法可依,构建地方性司法解释,并且是政策司法化的司法解释,并对其正当性和可操作性作更深的理论研究,成为艰难却必经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