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关键词】杭州互联网法院;法治网络;制度创新;管辖权;网络治理
【摘要】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开辟了司法改革的新领域,是司法机关适应信息化时代变革、积极承接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网络强国战略司法责任的结果,同时也是司法积极对接信息时代挑战的结果,适应了网络时代的诉讼特点,进一步推动了司法效率与公平。但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定位上普遍存在着智慧法院、远程审判等误读,并过分渲染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效率优势。此种误读和模糊性认识不但矮化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真正的时代价值,也遮蔽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应有的重大制度性创新和方向性突破。矗立于司法改革潮头的杭州互联网法院,肩负着探索网络法治的中国样本的重任,应当逐步扩展案件管辖类型,从跨地域的约定管辖和跨国境的约定管辖两个维度入手,探索和确立网络管辖权的中国模式和中国规则,惟其如此,杭州互联网法院才能真正确立自己的时代坐标和历史定位。
【全文】
一、杭州互联网法院:中国司法改革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筹备论证、挂牌运行过程中,我(注:本文第一作者于志刚,下同)作为理论界唯一全程参与的专家学者,是杭州互联网法院筹备阶段的亲历者,同时也是运行阶段的近距离观察者,因此,对于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战略定位、案件管辖、诉讼规则、审理模式,有着和法院设计、建设者们形成共识的思索;在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运行之后,我作为杭州互联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任,对于其未来的发展方向更是在长期思索。客观地讲,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创立毫无疑问树立了中国网络法治的典型样本,具有难以比拟的时代意义和历史贡献。
(一)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置,必将成为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中国法院的信息化,从远程视频审判、科技法庭发展到智慧法院,再到设立互联网法院,有一个清晰的发展和建设过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建立,对于浙江省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和浙江省法院系统司法改革工作来说,虽是一小步,但对于中国乃至世界的司法审判模式的改革、发展、创新却有着重要的深远影响。现行的法律和司法体制模式,产生于农业社会,成熟、完备于工业社会,面对信息时代和信息社会,如何实现代际发展与改革提升,是一个必须面对和思考的大问题。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中国法院设置制度和司法模式的重大制度创新,是对世界司法模式创新提供的中国样本,领跑世界各国。
早在2017年4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自5月1日起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签订、履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网络著作权纠纷等五类涉网一审民事案件,揭开了杭州互联网法院设立的序曲。2017年6月26日上午,中央深改组召开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在顶层设计上明确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目标和发展方向。2017年8月18日,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基础上建立的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揭牌,标志着杭州互联网法院从制度到现实的正式运作。结合我国当前波澜壮阔的互联网发展热潮,以及探索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和治理规则的国家意志,我们有理由相信,深植于世界上最充满活力的互联网沃土上的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于探索网络新型司法规则、累积可复制的经验和创造制度样本,为国际互联网治理贡献中国方案,将发挥着探索者、引路者、开创者、导航者的巨大作用。
(二)应当冷静思索和深入研究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战略定位和未来发展走向
笔者作为高校的一名理论工作者,有幸成为杭州互联网法院筹备阶段的亲历者,同时也是运行阶段的近距离观察者。杭州互联网法院作为探索中国网络法治的样本,同时也是我个人努力于推进法治网络建设和观察中国网络法治的一个样本。几个月来,笔者一直没有停止关于杭州互联网法院向何处去的思索。本文就是笔者思索的一个结果。[1]
二、历史经验的启示:中国专门法院的发展历程
作为“互联网+司法”的产物,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中国的法院序列中是一个新生事物。不过,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性质上也是专门法院的一种,因此,考察我国专门法院的演变历程,或许能够给互联网法院的发展带来某种历史启示。
(一)专门法院的此消彼长与历史贡献
与法律现代化相伴随的必然是司法的专门化,而司法专门化的一大产物就是专门法院。“随着社会分工,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高度分工的发展,法律机构会发生一种趋势性的变化,即法律的专门化……出现了法律机构具体设置的专门化”,[2]狭义上的法律机构的专门化包括将由普通法院管辖的事务抽离出来交给专业的法律机构处理,广义上的法律机构的专门化还包括法院内部机构的职能分工。现代法律事务的精细化和复杂化不但体现在法律适用本身的专业化程度提升,还体现在案件事实的判定本身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因而对于特定案件类型的专业化审判是现代司法的一个趋势,至少是无法回避的现实。
1.专门法院此消彼长,命运各不相同
2.专门法院管辖地域的特殊性让位于管辖事由的专业性
以知识产权法院为例,1994年,北京市和上海市的一些法院就设立了知识产权庭;21世纪初,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各地法院陆续成立了更多的知识产权庭。2014年,北上广等地的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是水到渠成的结果。对比铁路运输法院的命运,事由的特殊性将是今后成立专门法院首要考虑的因素。铁路运输法院,林业、农垦法院的设置初衷并不是需要审理的案件的专业性,而主要是考虑了区域性,例如,铁路法院是我国在建国初考虑到铁路是国家大动脉,运输的跨区域性、社会治安的不稳定等因素,模仿苏联建制而设置的,虽然目前改制转隶进入国家统一司法系统,但不是被撤销,同时,它的历史贡献也不可否认。
(二)弱化行政区域和管辖的跨地域性,将成为今后法院司法改革的趋势
近些年来,我国的专门法院受到了一些批评。批评者认为,专门法院游离于国家的统一司法体制之外,隶属于企业和企业化的司法体制违背了国家司法的统一性原则,专门法院的存在徒增了地域管辖的纷扰,普通法院的专业水准能够胜任专业审判的需求,等等。其实,我国过去设置的一些专门法院主要是为了适应计划经济的条块分隔的管理体制,并没有从专门法院设置的专业性需求出发,也难怪学者们会有各种各样的批评意见。但是从长远看,专门法院对于实现司法的专业性、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公正司法的干预、确保独立行使审判权等方面还是有积极意义的。削弱专门法院的行业特色和地域特色,强化它的专业特色应当是今后专门法院改革的一个趋势。同时,专门法院与我国当前推行的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方向是吻合的。
2014年12月2日召开的中央深改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四中全会部署全面依法治国,都有涉及设置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内容: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此为发展方向,我国一些地方已进行了积极的探索。[3]可以看出,在管辖权的跨地域性方面,杭州互联网法院与我国当前司法体制的方向是一致的,同时,管辖权的跨地域性也应当成为杭州互联网法院的一大特色。通过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涉网案件,“提升涉网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水平,破解传统诉讼规则不适应互联网案件特点的难题,推动完善我国诉讼制度体系”,[4s]同样也是对互联网法院的期待,而这本身就是专门法院的优势。
三、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现实价值:一个“重大制度创新”
中央深改组会议强调,“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5]这是对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历史定位,也是对它的深刻期待。杭州互联网法院既然是制度创新的结果,那么在它成立后的运行中,依然要进行进一步的制度创新和探索,它需要在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框架下,在网络强国战略和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去思索杭州互联网法院的“重大性”。
(一)杭州互联网法院是主动承接网络强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探索和成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突破了传统法院的设立模式,是司法机关为适应信息化时代在司法体制方面的重大创举,也是司法机关主动承接网络强国战略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推进网络法治化进程,提升国家在网络空间的治理能力,探索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重大体现。
1.杭州互联网法院是主动承接网络强国发展责任的成果
2.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国家建设法治网络的重要成果
3.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对接信息时代挑战的成果
(2)为司法公开提供坚实的技术基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公平、公正、公开,是司法体制改革矢志不渝践行的理念和追求,它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互联网法院的设立,让司法全面公开有了更坚实的技术基础。实现司法全面公开,是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新目标的制度化落实和保障方案,应当成为司法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司法公开不能是司法的部分公开,而是要实现司法的全面公开;司法公开,是司法裁判过程、裁判依据的制度化公开,不能仅停留在司法裁判结论的公开;司法公开,既包括裁判依据和结论的公开,同样包括案件执行信息的全面公开。司法公开,要建立在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信息的低成本获取的基础上,很显然,互联网法院更具有公开的技术基础,正是有了以互联网法院为载体的司法公开形式,老百姓可以更便捷、更快速地获取信息。
(二)三个成果或者说定位之间的关系
四、杭州互联网法院:探索网络法治“中国样本”重任中的“居安思危”
杭州互联网法院是信息时代和司法体制改革中诞生的“网红法院”,是含着“金钥匙”出生的法院。作为中国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窗口单位”,杭州互联网法院如何担负起从一出生就压在肩上的重任,同时,如何保持自己的“含金量”和独特样本价值,必须进行深入思考。
(一)重任在肩:杭州互联网法院,肩负着探索网络法治的中国样本的光荣使命和神圣职责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本身就是一项创举,就具有标本价值和样本意义。但是,这样的创新还只是框架性创新、平台性创新和初始性创新,今后必然要走入内容性创新和深化性创新的新时代。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样本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1)对内,它要为其他中国法院树立样本,探索互联网背景下新的司法规则、新的司法运行机制、新的审判运作流程;(2)对外,它代表中国的司法系统,作为中国法治网络的杰出代表和网络法治的创新典范,推介中国规则,为世界其他国家的法院树立样本。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出席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座谈会时强调:“要积极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新经验,为全球互联网治理作出积极贡献。要以改革的思维和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深人把握规律,推动完善互联网司法新制度、新机制,为全国法院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国际网络空间治理和涉网案件依法处理进行有益探索,贡献中国智慧。”[16]杭州互联网法院承担着对内、对外的双重使命和责任,但是,需要看到的是,当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在这两方面都实际面临着挑战。
(二)居安思危:杭州互联网法院面临的两大压力
杭州互联网法院目前面临的压力来自于两个方向:一是能否充分体现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机制优越性,充分体现互联网法院的样本价值;二是在国内其他地方法院以及国外的模仿中,杭州互联网法院能否在制度探索中保持领先身位。
1.能否做到:让中央满意、社会认可和体现出样本价值
中央深改组在《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中赋予了互联网法院三项任务,分别是:“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和“提升审判效能”。很显然,这三项任务的重要性和难度依次降低。“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是中央深改组对于互联网法院最深切的厚望,它是我国探索和创立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的载体和措施之一,是中国模式、中国样本引领世界潮流的关键,自然也是互联网法院最重大的使命。
2.内外的双重追赶:杭州互联网法院如何保持自己的独特样本价值和领先身位
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示范效应下,我国各地的司法机关纷纷开始推进智慧法院的建设,有模有样地打造属于本地区、本法院版本的“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法庭”。在此背景下,杭州互联网法院作为建设“法治网络”的引领者,作为互联网司法创新的“头雁”,需要思考的不仅是如何保持领先身位的问题,还包括如何引领其他法院向何处去的问题。更不要说,杭州互联网法院之外已经出现了来自境外的挑战者。
(1)面对各地“智慧法院”的纷纷效仿与创新探索:如何发挥“头雁”的示范效应
(2)面对国外“网络法院”的先期探索与后期跟进:如何发挥中国模式的独特性
单纯从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互联网+”式的审判模式在世界许多国家都有探索和实践,有的已发展出成熟的司法模式。美国威廉与玛丽法学院早在1993年9月就启动了“法庭21”计划,运用新科技进行模拟审判试验,有效配备法官、辩护律师和陪审团,促进法院功能的实现;全部诉讼过程借助于高速视频会议系统、自动化法庭录音和记录系统、电子归档技术、自动翻译系统、360度球形摄像机等设备。[22]2002年1月9日密歇根立法机构通过法案,决定于2002年10月1日在该州的司法体系中建立网络法院,这在当时被认为是美国第一家网络法院。根据密歇根州第4140号议会法案,网络法院是通过双向音视频会议、网络会议等电子沟通手段审理商事案件的法院,与巡回法院共同享有标的额在两万五千美元以上的商事案件的管辖权。[23]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网络法庭审判。该法庭的审理、法律文书和书面证词的传递都在网络上进行。律师、当事人和证人通过视频设备参与诉讼活动,其他公众也可以通过专门的网站在线听审。适用网络法庭的案件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案件、公司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商业不动产案件等。[24]不过由于经费问题,该法院尚未实际运行即告夭折。
早在21世纪初,加拿大法院的视频系统就实现了全国联网,并且与监狱联网,有些案件审理时,当事人和刑事被告人可以不直接出庭,而是通过视频系统在被关押地出庭,有的案件证人出于安全考虑也可以不直接出庭,通过视频系统(可以对证人的面部特征进行技术处理)出庭作证。该法院还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异地远程取证、质证,法院内部建设了视频图像系统、证据展示系统等,利用视频网络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实现了异地远程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降低了诉讼成本,使诉讼资源能够实现比较合理的配置。[25]
需要看到,西方国家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改造传统司法模式在技术上是没有任何障碍的,在理念上甚至是领先于中国的,同时,基于西方国家在互联网领域的先发优势,有关远程审判、视频审判、证据的电子传达乃至诉讼流程的全网络化等在西方一些国家运用得更早、更成熟,有关经验累积也更成熟。我国近年来开展的司法信息化虽然具有后发优势和自己的特色,但是,类似实践的独特性正在逐步消失。西方国家的法院数字化建设一直还只是停留在“提升司法效能”方面,尚且没有涉及杭州互联网法院最有价值也是最核心的管辖权领域。
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在内外的双重追赶下,杭州互联网法院如何保持自己的独特样本价值和领先身位,是值得格外重视乃至要非常警惕的。
(三)防止两种错位:杭州互联网法院可能存在的内外和上下认识错位
如果仅仅是将信息化审判作为互联网法院的发展方向,那么互联网法院将可能很快进入瓶颈期。当前杭州互联网法院要着重防止可能存在中央定位与自身认识的错位,防止国外警惕与自身努力的错位。
1.防止中央定位和自身定位的上下错位
从浙江省法院系统来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成立,是司法改革和创新的重大举措,可以说是迈出了司法改革和创新的一大步;但是,从国家发展战略需要来看,中央对它的期待是什么?对于中央期待和赋予的三项任务的理解,是不是到位?是不是成立了就是一种成功?成立了就可以作为一个成功的样本?以上这些问题都是要深思的。笔者认为,要防止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自身定位与中央的定位和期待出现严重的错位。实际上,将互联网法院与智慧法院等同或混同,将互联网法院视为法院的远程审判,将互联网法院的发展方向设定为“便民”等思想,不仅在理论界和社会舆论中普遍化存在,就是浙江省法院系统内部也有很多人存在这样的误解。在杭州互联网法院揭牌仪式之后的参观活动中,一位地方领导认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就是“司法便民”,就是“远程审判”,面对此类误解,笔者亲耳听到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在现场明确回应指出,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本质特征,是“跨区域管辖”,是突破管辖区域。因此,当前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上,上下在多方面的错位认识是客观存在的,要防止错位认识的长期存在和多侧面的存在。
2.国外警惕和自身努力的上下错位
五、杭州互联网法院:“道”“器”之争和发展方向
《易经》云:“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道”“器”之辩与“体”“用”之争是中国文化的经典争论。“道”与“器”体现的是发展格局和视野,无关优劣好坏。将易经中的“道”和“器”的概念借用到互联网法院中,笔者认为,具体司法流程的优化包括审判环节的全网络化等是“器”,处在技术规则的层面;诉讼规则的创新是“道”,处在社会规范的层面。互联网法院最终要走上一条“道”“器”一体、并进的结合之路,真正成为探索网络法治的中国样本。笔者认为,案件管辖类型和管辖权将成为互联网法院的创新增长点。
(一)防止互联网法院在“道”和“器”认识上的再次错位
目前的互联网法院,以及各地出现的类似的司法探索和创新,基本都是在追求无限制地将最新技术最大程度上拉入诉讼过程、拉入法院业务的全流程。就各地智慧法院的探索而言,这种努力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就杭州互联网法院而言,这种发展方向和工作努力,恐怕是错误的,甚至会严重影响互联网法院的未来发展和功能发挥。
应当认识到,互联网技术进入司法只是在“器”的层面上的认识,管辖权创新才是在“道”的层面上的认识。否则,只是传统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只是智慧法院建设,甚至只是远程审判、电子送达等技术措施嵌入诉讼流程而已。
(二)杭州互联网法院:一个同心圆,要看到有多个圆周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如同在世界司法模式这一平静湖面投入的一块巨石,它必然在水面泛起阵阵涟漪,激起道道波纹,形成无数个同心圆。
1.诉讼机制的优化:杭州互联网法院激起的第一圈波纹
如果说互联网法院是一个同心圆的圆心,则它的第一圈波纹是诉讼机制的优化,在这一方面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笔者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司法正义和程序法治框架下的“提升审判效能”,将很快迎来它的天花板。而在“完善审理机制”特别是在“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方面,杭州互联网法院还是广阔天地大有可为的。更重要的是,在全国法院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背景下,杭州互联网法院可以说是唯一一家由中央深改组亲自赋予“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的法院,这是它的光荣的使命和担当。杭州互联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这一政策赋权和制度红利,抢占建立网络诉讼规则的制高点。
2.案件类型的拓展:杭州互联网法院激起的第二圈波纹
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下列涉互联网案件:(1)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2)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3)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4)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5)互联网域名纠纷;(6)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其中五类是民商事案件,一类是行政案件。客观地讲,互联网法院只管辖民事案件的难度会更小一些。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作为跨越传统行政区域的专门法院,如果管辖刑事案件,显然需要更为复杂的制度设计、统筹规划和机构建设,因此在探索期或者说试运行期没有赋予它这个权限。但是未来,杭州互联网法院从民商案件逐步扩展到刑事案件,恐怕是一个必然趋势,也是互联网法院作为制度先行先试者的价值所在。这一点和人的发展一样,在一个小孩子学步伊始,家长不会让它步子迈得太大、走得太远,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伴随着他的成长成熟,这些都不会再是限制。
3.管辖权制度创新:杭州互联网法院激起的第三圈波纹
互联网突破时空跨越传统司法区域,管辖权冲突无处不在。在网络背景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民商事案件的“约定管辖”将成为常态。特别是网络企业自动生成的格式合同都有约定管辖的内容。法院推行的远程审判虽然便利了诉讼当事人,但是,并没有改变管辖权规则。“约定管辖”减轻诉讼当事人的司法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审判成本。约定管辖是确定管辖权争议的方式,尤其是确定跨司法区域管辖权争议的重要方式。
杭州互联网法院应当通过鼓励当事人约定管辖等方式,将案件处理范围从杭州一市扩展到浙江全省和全国,也尽快地扩展到全网空间。尤其是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互联网的互联互通性使它更有先机建立一条“司法审判”上的“数字丝绸之路”。这一点,也像一个学步的孩子,伴随着他的长大成熟,家庭会鼓励他走出家门、走出城市、走出国(边)境。
(三)杭州互联网法院的主攻方向:跨地域与跨国界的约定管辖
在网络时代,随着交易主体双方在地域上的分离,以地域为基础的传统管辖权制度正在面临剧烈冲击。远程审判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消费者维权成本的问题,但是,如何应对越来越多的跨地域的约定管辖问题,才是杭州互联网法院今后应当认真思索的问题,而对于跨境的商务纠纷,法院更应当义不容辞地承担应尽的司法责任,而不能惧怕司法程序的繁琐、法律适用的复杂,更不能因为所谓的潜在“外交影响”而放弃司法管辖。可以说,跨地域与跨国(边)境的约定管辖,应当成为杭州互联网法院的主攻方向和主要着力点,这也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存在的真正价值。
如前所述,如同当前网络犯罪存在巨大的“犯罪黑数”一样,当前的网络纠纷也存在巨大的“纠纷黑数”。“犯罪黑数”与“纠纷黑数”的巨大差异在于,尽管实际发生的网络犯罪数量远大于进人司法程序的网络犯罪数量,然而网络犯罪一旦被发现,则司法机关有权力、更有义务启动刑事诉讼流程。但是,对于大量的网络纠纷,许多法院既无意愿也无能力予以接管。仅以当前异常火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小额贷款公司为了减低纠纷解决的成本,一般会与客户约定管辖法院,甚至约定不走诉讼流程解决纠纷,公司转向法院直接申请支付令,催促客户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不还的直接进人拒不执行的“黑名单”。目前,小额贷款公司20%以上的坏账率已经实际催生了海量的纠纷与诉讼,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诉讼压力,没有任何法院敢于受理和在审判能力上能够受理此类案件。但是,处理网络民事纠纷同样是法院的责任,由专门的互联网法院来处理网络上的约定管辖案件,既可以让天量的“纠纷黑数”案件进人司法诉讼,真正地做到“司法为民”,也可以将其他法院从海量的网络诉讼压力中解脱出来,同时,互联网法院也可以借此累积足够的司法经验,逐步摸索适应互联网特点的诉讼规则和纠纷解决机制。
2.跨国境的约定管辖:杭州互联网法院迟早要面对的司法责任
中国的网络经济发展与中国的经济总规模同步攀升,实际上,2016年G20杭州峰会已经将构建全球电子商务平台的倡议写人公报,作为杭州互联网法院所在地的浙江省已站在了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制高点上。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行,我国其他地区也迎来了跨境贸易的黄金时期。今后,跨境的网络民商事纠纷必然大幅增加,杭州互联网法院可以先入一步、抢占先机,通过司法经验的累积,完全可能成为跨境网络纠纷的约定管辖机构,能够做到这一点,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中国司法体系中将具有不可撼动的地位,它也可能成长为具有世界级影响力的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应当积极做好技术和规则的准备,但是,比规则准备更迫切的,则是敏锐的洞察力和勇于创新、担当的意识。当前,杭州互联网法院仅仅管辖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一旦它有朝一日获准管辖刑事案件,则管辖权必然要从跨国的网络民事管辖权过渡到信息化跨国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那时摆在杭州互联网法院面前的,将是网络时代的更大责任和贡献。
(四)解决管辖权冲突的中国模式: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真正责任与使命
网络案件管辖权的冲突,既有一国公民的内部争议,更有国与国之间的管辖权较量。网络法律规则特别是管辖权规则,事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司法主权,兹事体大。网络完全是一个新生事物,它对于世界各国而言都处于一个正在摸索、探索的阶段,东西方目前处于同一起跑线上,所有国家在网络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法律规则的制定上都是既没有经验可谈、没有先例可循,也没有传统的法律移植之可能性,没有中外孰优孰劣之心理定势,没有东方西方的体系差异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内在差异;与此同时,网络虚拟空间的趋同性必然要求不同国家提出、建立的网络法律规则不能差异过大,网络社会的无国界性更需要国家之间携手合作,要求各国在力推自有理论与规则的同时又必须与他国沟通、与国际接轨。
在此背景下,中国司法机关应当积极进行实践探索,累积司法经验,建立先发优势,适时提出中国规则,力争抢得输出网络法律规则的先机,力争防止目前一些发达国家正在利用国内法、技术霸权试图再次形成有利于自身的国际法惯例和规则的意图。因此,建立专门化的互联网法院,实际上是在防止各国形成管辖权上的“长臂管辖规则”的同时,坚定地维护国家利益、贡献中国司法经验、智慧和规则的必要之举。
1977年,美国国家航天局发射了“旅行者一号”,它是目前距地球最远的人造航天器,迄今仍然继续在浩渺深邃的宇宙空间进发。先驱者和探索者未必能听到掌声,甚至会感受到孤独,但是,它肩负的人类社会的责任和重托,是无人否定的。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于2017年,建立互联网法院不仅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是司法的主动作为,是义务的积极行使,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机关主动创新的表现,它体现的是一种司法担当的精神。对此,既要宽容,更要鼓励。杭州互联网法院目前就好比是中国中国司法改革的“旅行者一号”,我们共同对它满怀期待,它也应当准确认识到自己的历史责任和时代使命。
【注释】*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李怀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项目“城市、国家的国际化与法律准备”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筹备论证和正式成立的过程中,我(注:本文第一作者于志刚,下同)作为理论界唯一全程参与的专家学者,对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战略定位、案件管辖、诉讼规则、审理模式等都提出了一些建议并有幸被采纳。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之后,我又担任杭州互联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因此,对杭州互联网法院倾注精力与笔墨,于我不仅仅是一种情感上的偏好,更有一种学术责任和专业义务的因素在里面。笔者作此文的目的,一是将杭州互联网法院自筹备以来,我的不间断的但又略显碎片化的思考进行理论总结,形成专业化的学理论证;二是忠实记录中国推进依法治国、网络强国和司法改革进程中的这件大事,将杭州互联网法院设立之初的争议、模糊认识和思考原原本本地予以记载。我坚信10年或者20年之后,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历史定位和时代价值会更加清晰和丰满,它的贡献和历史意义将会获得更多人的认可。
[2]苏力:《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学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
[3]例如,河南省已设立两个省直属中级人民法院,新设立河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更名为河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4]周强:《大力加强杭州互联网法院建设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服务保障网络强国战略》,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5期。
[5]《抓好各项改革协同发挥改革整体效应朝着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聚焦发力》,载《人民日报》2017年6月27日。
[6]《加快推进网络信息技术自主创新朝着建设网络强国目标不懈努力》,载《人民日报》2016年10月10日。
[9]于志刚:《“双层社会”中传统刑法的适用空间—以“两高”〈网络诽谤解释〉的发布为背景》,载《法学》2013年第10期。
[10]于志刚:《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后记”。
[11]所谓“犯罪黑数”,是指一些犯罪案件虽然已经发生,却因各种原因司法机关不知晓从而没有被计算在官方正式的犯罪统计之中,对于这部分的犯罪估计值。与此相对,所谓“纠纷黑数”,是指一些民事纠纷虽然已经发生,双方既没有实现私力和解,又因种种案件管辖压力的原因没有进入到国家正式的司法程序系统中。例如,当前的网络金融小额贷款纠纷,一个小额公司的年度放款笔数就可能超过千笔甚至万笔,纠纷数一般在25%左右,因为没有任何一家法院能够承载这个案件量,因此,此类案件作为天量案件反而成为法院拒绝管辖、视而不见的“纠纷黑数”。
[12]于志刚:《互联网法院的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8月20日。
[13]徐隽:《互联网法院回应时代需求》,载《人民日报》2017年8月22日。
[14]熊秋红:《智慧法院建设助推司法体制改革》,载《光明日报》2017年12月7日。
[15]邓恒:《如何理解智慧法院与互联网法院》,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7月25日。
[16]周强:《大力加强杭州互联网法院建设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服务保障网络强国战略》,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5期。
[17]《坚持需求和问题导向破解难题补齐短板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月30日。
[18]《加快智慧法院建设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12日。
[21]《江苏高院与腾讯公司共建“微法院”平台》,载《江苏法制报》2017年11月17日。
[25]郭纪胜:《加拿大法庭掠影》,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11月28日。
[26]参见[意]莫诺卡佩莱蒂等:《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末来的民事诉讼》,徐听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页。
[27]杨建文:《韩国民事电子诉讼制度的发展》,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3日。
[28][英]布里格斯勋爵:《生产正义方式以及实现正义途径之变革—英国在线法院的设计理念、受理范围以及基本程序》,赵蕾编译,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2期。
【期刊名称】《现代法学》【期刊年份】2018年【期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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