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①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的构成出逃出资的四种情形,股东实施上述行为且损害公司权益的情况下,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其中除了明确列举的三种抽逃出资具体情形之外,“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作为兜底条款可理解为凡是在公司成立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而将其出资抽回并且损害公司权益的,法院均可据此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显然,该司法解释规定并未将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列为股东抽逃出资的三种具体情形之中,在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情形下也难以归入到其他抽逃出资的情形之中。②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只是要求“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遵循相应的回避规定;若未依法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将可能会被确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最高法民再1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礼完,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名,广西荣尚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东兴伟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高兴大道25-27号。
法定代表人:陈万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铖,广西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黎,广西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第三人):王莉莉,女,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熹语同,广西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第三人):陈关成,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斌,广西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国富,广西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反诉第三人):张诗莹,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一审第三人:广西众创世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港口区众创世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马正开路72号国贸中心广场二期写字楼25层2511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娜,广西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仪,广西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礼完因与被申请人东兴伟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丰公司)及二审上诉人王莉莉、陈关成,一审被告张诗莹,一审第三人广西众创世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创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桂民终152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2023)最高法民申21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陈礼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名,伟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铖、周黎,王莉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熹语同,陈关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斌、廖国富,众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娜、陈彦仪到庭参加诉讼。张诗莹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自己诉讼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莉莉、陈关成、众创公司的答辩意见与伟丰公司相同。
陈礼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莉莉支付股权转让款5800万元及违约金【(1)按股权转让款5800万元的10%计算产生的违约金580万元;(2)逾期付款违约金5438942.46元(分段计算:①2021年4月21日之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以700万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6月29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21日止;以850万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21日止;以3400万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7月24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21日止);②2021年4月2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以5800万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1年4月22日起计算至王莉莉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之日止】;2.判令王莉莉赔偿陈礼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保函费用36000元;3.判令陈关成、张诗莹、伟丰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诉讼财产保全费用由王莉莉、陈关成、张诗莹、伟丰公司负担。
2020年4月20日,王莉莉(甲方)与陈礼完(乙方)、伟丰公司(丙方)、张诗莹(丁方)签订<担保协议>,约定:现甲方出资购买乙方伟丰公司的全部股份,需丁方作为居间担保人,经四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丁方同意为甲方提供担保。2.在丁方担保期间,甲方及丙方必须将公司财务及公司印章给丁方保管,在丁方监督下进行商业活动。3.严禁甲方及丙方私自卖房,甲方及丙方销售每一套房子的款项必须打入甲丙丁三方共管账户里,否则甲方及丙方私自销售一套房付丁方违约金壹佰万元整(¥1000000.00)。甲方及丙方同意将伟丰公司所有资产及本人所有私产向丁方作为担保,如甲方违约,丁方可以向甲方及丙方诉讼索赔所有损失,并由甲方及丙方承担所有诉讼费、律师费等。王莉莉在甲方处签字、捺印,陈礼钻代表陈礼完在乙方处签字、捺印,陈关成在丙方处签字、捺印及伟丰公司在丙方处盖章,张诗莹在丁方处签字、捺印。
2020年4月20日,伟丰公司形成<股东会议决议>如下:1.伟丰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伟丰公司按照陈礼完、陈关成、伟丰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2.股东陈关成对本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已知悉,本人自愿放弃其优先购买权并自愿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陈关成在股东签名处签字、捺印,陈礼钻代表陈礼完在股东签名处签字、捺印,伟丰公司在股东签名处盖章。陈关成认可该决议上签名是其本人所签,但对该决议合法性及效力有异议。案涉<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及<股东会议决议>签订时,伟丰公司的公司章程第十二条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法人股东签字、盖章)。
2020年5月1日,陈礼完作为甲方与王莉莉作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1.乙方确认2020年4月2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有效;……3.甲乙双方承诺,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任何形式变更或解除2020年4月2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陈礼完于2020年4月29日出具收据确认收到王莉莉第一笔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其余股权转让款至今未支付。2020年5月7日,陈礼完将股权变更登记至王莉莉名下。同日,伟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礼完变更为王莉莉。
另查明,伟丰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8日,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2019年5月15日,该公司由股东陈礼完持股51%、陈关成持股49%变更为陈关成持股40%、关君合持股15%、陈礼完持股45%;2019年7月9日变更为陈关成持股32%、陈礼完持股40%、关君合持股28%;2019年10月22日变更为陈礼完持股51%、陈关成持股49%;2020年5月7日变更为陈关成持股49%、王莉莉持股51%;2020年9月22日变更为王莉莉持股13.3333%、众创公司持股86.6667%。
再查明,<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第一条第2点约定的债务中第1项、第3项、第5项、第6项债务目前处在诉讼阶段或执行阶段,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第2项、第4项、第7项债务亦无证据证明已履行完毕。
一审法院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落款日期均为2020年4月20日的<担保协议><股东会议决议><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及该协议所涉伟丰公司担保条款的效力如何;2.王莉莉尚欠陈礼完的股权转让款数额;3.王莉莉是否应向陈礼完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如何计算;4.陈礼完请求王莉莉赔偿保函费36000元有无依据;5.张诗莹、陈关成、伟丰公司是否应对王莉莉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因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进行审理。
针对争议焦点三。<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属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均应遵守协议之约定。陈礼完依协议履行了股权转让的义务,但王莉莉未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约定王莉莉、伟丰公司对该协议任何一条约定违约或产生利息,需承担该款项10%的违约金,同时约定王莉莉每逾期一日应向陈礼完支付逾期付款金额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王莉莉提出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并要求调整,因陈礼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该院确定本案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7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从2020年6月30日起计至2020年10月20日止;以155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从2020年10月21日起计至2021年4月20日止;以24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从2021年4月2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针对争议焦点四。根据<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约定,王莉莉、伟丰公司任何违反协议约定引起诉讼,因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由违约方承担。保函费36000元属于保全费范畴,故陈礼完要求王莉莉支付该费用有据可依,该院予以支持。
对伟丰公司于2021年6月6日申请调取伟丰公司公章注销备案信息,证明涉案<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担保协议><股东会议决议>上伟丰公司的公章已注销的问题,因双方于2020年4月20日签订上述协议当天已办理伟丰公司财产资料移交手续,其中包括公司公章的移交,证明上述协议所盖公章的真实性,故伟丰公司申请调取该公章的注销备案信息对本案实体处理没有必要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于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取证必要性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该院对伟丰公司的上述申请不予准许。
对王莉莉以东兴市人民法院受理的陈关成、众创公司诉伟丰公司及王莉莉、陈礼完公司决议纠纷一案【(2021)桂0681民初86号】,防城港市公安局受理的陈礼钻、陈礼完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一案【受理文号为(防经侦二)受案字(2021)00005号、案件编号为A4506000212002021060001】。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黑民终234号案即关君合股权转让纠纷案,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桂0681民初772号陈关成诉关君合、伟丰公司、陈礼完股权转让纠纷案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为由,申请该院中止本案审理的问题。经审查,上述案件与本案审查没有直接关系,王莉莉申请中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伟丰公司、王莉莉、陈关成,陈礼完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伟丰公司、王莉莉、陈关成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1)王莉莉无需赔偿陈礼完保函费36000元;(2)陈关成无需对王莉莉的保函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伟丰公司无需对王莉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礼完承担。陈礼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2.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第六项;3.改判支持陈礼完一审全部诉讼请求;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全部由伟丰公司、王莉莉、陈关成、张诗莹承担。
二审法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因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进行审理。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王莉莉支付陈礼完股权转让款240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是否正确;2.王莉莉应否赔偿陈礼完保函费36000元;3.张诗莹、伟丰公司、陈关成在本案的责任如何承担。
(一)关于一审判决王莉莉支付陈礼完股权转让款240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是否正确的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约定,陈礼完将持有伟丰公司51%股权转让给王莉莉,股权转让款6000万元;股权转让款于协议签署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0万元(乙方收到转让款200万元后五日内办理股权变更手续),2020年6月29日前支付700万元(如有提前以公司名誉及资产担保贷款的,必须在提前放款日同时支付此笔款项),2020年10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850万元,2021年4月20日前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余款850万元。同时,<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还约定王莉莉、伟丰公司承担陈礼完相应债务视为已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签订后,陈礼完已经于2020年5月7日将股权变更登记至王莉莉名下;同日,伟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礼完变更为王莉莉。而王莉莉除了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200万元之外,其余股权转让款至今未支付,构成违约。陈礼完有权要求王莉莉支付尚欠的股权转让款2400万元,一审判决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支持正确。对于剩余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约定王莉莉、伟丰公司以承担陈礼完相应债务的方式支付,且没有约定具体的支付期限,故陈礼完要求王莉莉直接支付3400万元股权转让款,与合同约定不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如上所述,王莉莉未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因此,陈礼完有权要求王莉莉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约定王莉莉、伟丰公司对该协议任何一条约定违约或产生利息,需承担该款项10%的违约金,同时约定王莉莉每逾期一日应向陈礼完支付逾期付款金额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但是,王莉莉提出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并要求调整,又因本案没有证据证实陈礼完因王莉莉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实际损失数额,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本案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7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从2020年6月30日起计至2020年10月20日止;以155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从2020年10月21日起计至2021年4月20日止;以24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从2021年4月2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上述违约金计算方法亦无不妥,该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王莉莉应否赔偿陈礼完保函费36000元的问题
根据<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甲(王莉莉)、丙(伟丰公司)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引起诉讼,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由违约方承担”的约定,本案系因王莉莉违反协议约定而引起的诉讼,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应由王莉莉承担,而保函费36000元属于保全费范畴。因此,陈礼完要求王莉莉支付该费用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张诗莹、伟丰公司、陈关成在本案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综上所述,伟丰公司、王莉莉、陈关成及陈礼完的上诉请求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部分错误,该院予以纠正。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为“张诗莹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第六项;四、驳回陈礼完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伟丰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87994.71元由陈礼完负担155197.88元,王莉莉、张诗莹、陈关成共同负担232796.8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王莉莉、张诗莹、陈关成共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礼完负担;陈礼完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32796.83元及伟丰公司多预交的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二审案件受理费387994.71元,由陈礼完负担155197.88元,王莉莉、张诗莹、陈关成共同负担232796.83元,陈礼完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2796.83元,由二审法院予以退回。
再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案涉<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签订时王莉莉与陈关成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伟丰公司提供案涉担保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而无效。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伟丰公司提供案涉担保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的问题
(二)关于伟丰公司提供案涉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
综上所述,陈礼完的再审申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二审判决改判伟丰公司对案涉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桂民终1526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6民初38号民事判决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87994.71万元,由陈礼完负担155197.88元,由王莉莉、张诗莹、东兴伟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陈关成共同负担232796.8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