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违规推销、搭售商品最高可罚50万
6月1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了三审。与此前二审稿相比,草案三审稿对“搭售商品”、“退还押金”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三审稿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违反规定推销、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最高可罚五十万元。
同时,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微商、网络直播卖商品
也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草案三审稿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上有所调整。
此前,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企业社会公众建议,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中明确不包括个人转让自用二手物品等非经营活动。
草案三审稿第十条明确,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草案三审稿第十一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系新增内容。
同时还新增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搭售”商品、捆绑消费
违反规定搭售商品最高罚五十万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等提出,在目前的实践中,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定向推送商品、服务信息存在误导的情况,搭售商品、押金退还、格式合同等存在许多不合理做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对此作出有针对性的规范。
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解释这个规定时,薛军提到了“大数据杀熟”。
他告诉北青报记者,之前一些经常在旅行服务平台上订房间、订机票的消费者发现,平台推送给他们的并不会最优惠价格,因为平台知道他有支付能力,推送的反而是价格较高的机票、房间等,“平台对消费者进行了画像,采用了特殊定价。这种行为本身不是违法的,但是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要求,平台要让消费者有选择、有知情权。”
此前有网友发现,携程等一些旅行服务平台在线订票存在消费陷阱,即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热心”帮忙勾选航空保险、贵宾休息室、酒店大礼包等付费服务项目,页面也不做任何提示。如果消费者不注意的话,直接点击付费,就会稀里糊涂地为不明账单付钱。
北京青年报记者此前调查发现,除了第三方平台之外,个别航空公司官网也存在捆绑保险的情况。
本次三审稿对此予以回应。
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草案三审稿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推销、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押金难退
不及时退还押金最高罚五十万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三审稿对一些热点问题予以回应。
“酷骑单车押金退不了,相当于公开抢劫!”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共享单车押金难退问题,有消费者这样表示。
据报道,自去年开始,有很多共享单车的用户发现存在共享单车里面的押金退不出来了,许多共享单车平台客服联系不到,甚至公司已经人去楼空。这场共享单车押金无法退还风波,很快就蔓延到了几十家共享单车平台。
经调查,70家共享单车陆续有34家已经相继停止经营,其中,对酷骑单车的投诉情况最为严重。中消协的数据显示,仅针对酷奇单车的投诉高达21万次,涉及金额高达10亿多元。
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个条款本身并没有解决大家关心的押金安全的问题”,薛军说,很多人对“押金安全”进行了一些建议,比如设置存款保险、第三方监管账户等,“应该对押金有一些特殊的管理措施。”
格式条款
不得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
同时新增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社会公众建议,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以及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情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其对消费者的责任。
草案三审稿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等建议,明确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根据草案三审稿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新增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提供信息发布、交易撮合、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同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