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这里提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显然,活跃在电商平台、朋友圈及视频网站的代购也包含在内。
记者也发现,部分电商平台的代购小店已将所有商品“清零”。比如,一家欧洲商品代购店首页写着:“很多买家月初就询问你们明年还代购吗?这个问题至今没有定论。这是暂时的告别……愿有机会江湖再见。”页面下方的所有商品展示处是一片空白。
不过,大部分代购店铺依然在销售商品。一家年前就收款并答应为消费者代购一双皮鞋的店家向记者表示:这单年前的交易不会受到影响,至于之后价格是否会提高,“大家都在观望”;另一家活跃在朋友圈的代购者则向记者表示:如果要交税,店内商品价格可能会有所上涨。
《电子商务法》的实施,除了规范电商合法经营外,也将给消费者带来更多权益保障。
比如,个别平台疑似编造、复制好评的行为,一度成为去年网友热议的话题;而新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此外,《电子商务法》还规定,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且禁止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等,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前,电商法(草案)四审稿拟将电商平台的安全审核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曾引发巨大争议,被认为有减轻平台责任之嫌。
当时,该草案三审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是:“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而四审稿将原三审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