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全面法制化时代到来——《电子商务法》之重点内容解读

电子商务是当代最伟大的商业模式革新之一,也是互联网给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带来的最为重要的贡献。电子商务业态自诞生以来,在社会上经历一个不信任甚至质疑的阶段,直至电子商务成为当前我们商业的主流形态,这一过程的发展可谓一波三折。当前,我国是全球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也是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最大、效率最高的市场。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出台一部全面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已经成为必然。

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称“《电子商务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首部综合性的法律,《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可谓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一、《电子商务法》的定位与体例、结构

对于立法定位,《电子商务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的指出“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电子商务法》的定位与一般的民事法规或行政管理法规不同,其中既有规范市场秩序、实施市场促进的公法内容,又有规范电子商务主体交易行为、界定电子合同效力的私法内容,其立法定位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

之所以采用这样的立法定位,是因为电子商务活动的复杂性。与传统的民事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不同的是,电子商务活动对于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要求极高,而这些基础设施依靠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或市场自由竞争是很难建立的。此类基础设施包括:身份认证体系、数字证书体系、消费维权体系、电子支付体系等,而且上述体系的运行和调整,都需要政府监管机构的介入,因此,电子商务作为一个交易体系,与传统的民商事交易体系存在一定差异。电子商务活动的属性,决定了公权力的介入程度一定是高于传统民商事交易的。基于上述的背景,《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定位也就顺理成章了。

二、《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法》从法律层面对电子商务进行了明确定义,“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电子商务首先属于经营活动,该等活动不一定必须盈利。同时从特征上而言,电子商务应具备的特征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根据该定义,目前层出不穷的销售手段,包括微商、直播销售等形式均应纳入电子商务的范畴。

同时,《电子商务法》也列举了被其规制的例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且“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属于《电子商务法》的约束范围。

三、《电子商务法》的监管原则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法》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管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一)鼓励创新商业模式

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监管政策首先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同时,《电子商务法》提出,要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在该等鼓励政策下,笔者相信电子商务会面临更好的发展阶段。

(二)平等融合发展

(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信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和应遵守的原则,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自然也不例外。《电子商务法》对此予以强调,重申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注意遵循前述原则,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四)确定协同管理体系

对于电子商务应该由哪个监管部门具体进行监管,《电子商务法》并未明确。与此同时,此次规定中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该条款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地人民政府在电子商务监管部门职责划分上一定的自由权利。且对于电子商务的管理,由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对电子商务进行管理。

四、《电子商务法》之亮点内容

在明确电子商务监管范围和监管原则的基础上,《电子商务法》分别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等方面做出针对性规定。

(一)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管亮点

1.登记和纳税要求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除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以外,电子商务经营者均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这对目前诸多未办理任何市场主体登记,开展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例如个人经营者,提出新的要求。《电子商务法》实施以后,除例外情形,所有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入驻电商平台的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络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经营者、通过微商形式开展电子商务的经营者等)均应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同时,《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且对于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需要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信息披露真实、准确的要求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某些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刷单、伪造好评的行为被禁止。《电子商务法》实施以后,前述刷单等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3.对精准营销推送的干预

用户在电子商户活动过程中,会留下诸多关于其消费记录、消费习惯、网页浏览记录(cookie)等信息,根据该等数据信息,平台可以分析了解用户的个人特征以及消费习惯,并根据用户的消费习惯等向其推送特定的搜索结果。针对该等推送行为,《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还应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事实上,对于使用用户网页浏览记录进行商品或信息推送的行为,一方面涉及用户信息保护,另一方面也涉及用户对于产品信息的知情权。《电子商务法》对于推送行为的干预,体现出该法对于新技术运用合理边界的理性规制。

4.关于搭售行为的规范

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搭售行为屡见不鲜。针对该情形,《电子商务法》提出要求,存在搭售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且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据此,诸多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搭售商品或服务的情形应能得到较好的避免。

5.关于物流和押金的规定

而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二)针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的监管亮点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作为电子商务活动中至关重要的角色,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中发挥枢纽作用,也应起到一定的管理和协调作用。

1.信息报送要求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作为平台服务提供方,应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2.平台的网络安全维护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接触和留存大量的用户信息以及交易记录,若发生信息泄露或者网络安全事件,后果将不堪设想。《电子商务法》强调了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络安全维护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并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关于自营业务的提示

某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情况也较为普遍,但往往也未加以明显区分,导致消费者难以直接辨别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提供方。针对该情况,《电子商务法》提出,电子商务平台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同时,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4.关于平台经营者责任的明确

《电子商务法》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根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在《电子商务法》实施以后,若再发生网约车服务致人遭受侵害的,平台若被证明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同时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对其平台内的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核和把关,对于审核不到位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的,应根据平台届时的具体情形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等)。

5.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采取的行动进行明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三)针对电子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方面的监管亮点

1.强调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和订立流程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活动中合同的主要存在形式。《电子商务法》强调,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针对某些电子商务活动中,无法下载合同的情形,《电子商务法》予以明确禁止。

2.对电子支付服务者的规范

电子支付服务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高频发生,且关系到整个交易的资金流转,也是交易达成的关键之一。因此,电子支付服务的质量尤为重要。

对于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服务不符合有关规定,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监管内容亮点

除前述监管亮点外,《电子商务法》针对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法律责任等方面也提出要求。

在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方面,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某些电子商务平台投诉渠道不畅或者受理投诉、举报不及时,均属于违反《电子商务法》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商务争议处理过程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的责任。

对于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其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最高可达二百万)、责令停业整顿、记入信用档案等。

五、结语

《电子商务法》对于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具有涉及面广、变化快等特点,针对电子商务活动领域的专门性规范是必要的。《电子商务法》的正式颁布,不仅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更能够在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过程中起到规范和促进的双重效果。

此外,对于《电子商务法》的基础性法律的价值不应低估,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诸多企业都建立了自身的直营电商系统,这意味着被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会越来越多,甚至未来每个企业都将会成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传统商业模式的空间不断被压缩,电子商务空间不断扩大,《电子商务法》的应用场景也会不断扩展。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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