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广东、江苏等地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总的认为,为规范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制定本法是必要的;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9月2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和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7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现将电子商务法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草案第十一条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分为“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并分别作了定义。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专家提出,草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分类和含义规定得不够清晰。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中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统一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并在草案第十一条中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

二、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上述免于工商登记的范围过窄,不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另一种意见认为,草案与最近国务院发布施行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总体一致,目前,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已合并,实行一照一码,工商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商登记应当线上线下统一。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三、草案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经营者的身份、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审查、登记。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应当进一步要求电子商务平台配合监管,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经营者信息,并为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提供便利。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经营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应当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提供便利。

六、草案第五十三条中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明知”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企业、专家建议,进一步强化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草案第五十四条中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损害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八、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专家、社会公众建议,针对实践中消费者投诉举报难、获取证据难问题,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争议处理规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单列一章,并增加以下规定:一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二是,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上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企业建议,充实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为进一步体现“互联网+”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动农村经济和扶贫攻坚的重要作用,建议将“电子商务促进”单列一章,并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一条规定,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二是,增加一条规定,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三是,将草案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物流网络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

考虑到草案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电子支付、快递物流等方面的管理性规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已作了规定,对此作了必要的删减、整合,并增加了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相衔接的规定;同时,根据修改后的内容对法律责任一章进行梳理并作了调整。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8月28日下午对电子商务法(草案四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29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环保义务以及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使用绿色包装的义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十三条中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在第五十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三、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比较复杂,可根据实际情形依法认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根据有的常委委员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条行政处罚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常委委员建议,针对恶意通知扰乱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增加惩罚性赔偿,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本条中增加规定: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四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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