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沿革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计划生育政策沿革,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关键词]生育津贴工资预支权利主体

劳动力是第一生产力,它确保了生产的长久性进行,生育者通过生育行为,为人类的繁衍、历史的延续、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国家人口政策的顺利进行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生育行为不仅仅是一项艰辛的自然行为,而且还是一项光荣神圣的社会劳动。为了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建立生育保险制度。1951年2月26日原国家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使生育保险自此成为我国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生育津贴的内涵

生育津贴是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女职工收入损失的现金补偿,目的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限的基本生活需要。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差额部分仍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生育津贴热点问题探讨

(一)权利主体

(二)违反计划生育能否享受生育津贴

有的观点认为,女职工即使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也能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规定的孕产的休假及待遇。原因是《特别规定》删除了原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十五条,即“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前提是,计划生育为我国《宪法》所规定,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于2001年12月20日,明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出台于1988年7月,当时国家还没有制定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为避免引起执行者的不同理解,所以原规定特地制订了第十五条作出说明。

2006年1月起实行的《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明示“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工作”,并有数个提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配合本办法履行职责的条款,进一步说明,享受生育津贴,要以遵守计划生育规定为前提。

(三)生育津贴与工资

吉林省某单位女职工小丽休完产假,领取了生育津贴回单位上班时,单位让她退回产假期间领取的工资,理由是小丽已经从社会保险部门领取了包括生育津贴在内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同时享有。小丽不理解,她认为自己是单位员工,产假期间单位就应该支付保障基本生活的工资。于是,她就来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想讨个说法。

实务中这类的争议不在少数。根据《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由此可见,生育津贴设立目的是为保障产假期间生活所需,即相当于工资,而本案中,小丽已经享受了生育保险中的产假、生育津贴等待遇,这就意味着,在小丽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即产假期间内),其所在单位可不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从单位领取的工资应当退回。当然,《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同时规定,“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所以,如果小丽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单位发放的基本工资,差额部分仍可以要求单位补足。

【参考文献】

[1]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政府,2004(12).

原告:张立苗,男,45岁,桃园村8组村民。

被告:淮阴县码头镇桃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称桃园村委会)。

1991年12月10日,原告张立苗与码头镇桃园村8组签订了一份鱼塘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从1992年元月1日起,由张立苗承包8组的鱼塘及其周围柴地、秧田,承包期为15年,张立苗每年上交组里300斤鱼作为承包金。合同由张立苗、8组组长孙永年签字,群众代表数人和桃园村村长吴正保签名,桃园村委会加盖了公章,码头镇法律服务所予以见证。1995年1月,被告桃园村委会以要提高承包指标、完善承包合同为理由,要求原告张立苗终止履行与组里签订的承包合同,张立苗表示不同意。1995年4月16日,桃园村委会以张立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理由,派人从张立苗承包的鱼塘内捕捞了144.4斤鱼,以每斤3元的价格出售给同村另一村民周兆发,并强行以村委会名义将此鱼塘发包给周兆发,周兆发随即将刚购买的鱼又放回该鱼塘。原告张立苗于1995年4月18日起诉至淮阴县人民法院,称其与8组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桃园村委会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承包经营权,要求法院判决其继续承包鱼塘,判决被告桃园村委会赔偿其损失(诉讼中又放弃了该项请求)。

被告桃园村委会答辩称:原告张立苗在承包鱼塘期间未按时完成承包指标,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将8组的鱼塘收回,由村重新制定承包指标,重新发包。捕捞张立苗放养的鱼,是按镇计生办通知精神执行的,作为其超计划生育的罚款。所以,本村委会的行为没有过错。

「审判

淮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对集体所有的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张立苗与所在的8组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桃园村委会非法干预原告张立苗对承包合同的履行,已侵犯了原告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应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于1995年9月19日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立苗与桃园村8组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属有效合同,合同应继续履行。

二、原告张立苗放弃要求被告桃园村委会赔偿损失,本院照准。

判决后,桃园村委会不服,上诉至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张立苗未完全履行合同,村里为完善承包合同,提高承包金,在张立苗不愿继续承包的情况下,将鱼塘转包给他人是合法有效的。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被上诉人张立苗答辩认为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张立苗与本组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手续齐全、合法,依法应予保护。在履行合同中,张立苗并无违约行为,因此,在合同未期满时,上诉人单方终结合同并转包他人,是侵犯张立苗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上诉人上诉无理,原审判决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1995年11月14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以下两个问题:

(一)关于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所涉承包合同的效力有不同观点。有些同志认为,我国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目前农村最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村委会以下的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作为独立的主体,不享有农村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其不具备作为本案承包合同中发包方的主体资格,因而该承包合同无效。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农村最基层的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两者的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民事主体与具有行政职能的村委会在法律上分属不同的范畴,不能混为一谈,用简单的隶属关系进行解释。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明确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归生产队所有……”。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中的公社、大队、生产队等组织变更为乡(镇)、村、组。由生产队变更而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虽然不再具有行政意义上的职能,但是其对原先由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仍然享有所有权。如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在答复山东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管理法》实施中的几个问题时指出“……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可以属于该村民小组相应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1994年12月30日,农业部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一文中指出,“……严禁强行改变土地权属关系,不得将已经属于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收归村有……”。所以,村民小组作为该组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有权将自己拥有的土地上的鱼塘、柴地、果园等财产发包给村民承包经营。因此,本案所涉承包合同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农村承包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现实生活中,农村的有些村、乡(镇)或其他组织,往往忽视这一点,把村民小组看作其下属或附属的一个部分,通过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意或无意的侵犯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村民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妨碍他人的承包经营权的行使;不法占有、处分他人正在承包的土地、山岭、水面等财产;不法侵害承包经营者正在承包经营的不动产之上的财产。本案村委会强行占有并处分原告正在承包的鱼塘,应认定是一种侵权行为,村委会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按: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原告承包经营的鱼塘及周边土地的所有权是否属桃园村8组所有。

一、弹性退休制度的含义

二、实行弹性退休制度的优点

1.有利于教育行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2.有利于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

从全国范围来看,城镇和农村的基础教育差距逐渐加大,很多年轻教师不愿意扎根农村,导致农村中老年教师比例很高。推行教师弹性退休制度,有利于中老年教师更多地服务农村基础教育事业。

3.有利于社保基金的节支

按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中小学教师的退休金不计入社保基本管辖范围以内。但从国家的长远改革目标看,中小学教师也会像医生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一样,或将被纳入社保统筹规划范围。如果教师选择延迟退休,那么就会暂时减少社保的压力,有利于社保的统筹安排。

三、中小学教师弹性退休制度设计应考虑的因素

1.地区差异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延迟退休和缓解就业是天生的悖论。中小学教师行业一向是我国很受欢迎的行业之一,想从事此行业的年轻人数量众多。但是,他们都倾向于到城镇,不愿意去农村。而我国的具体情况是农村人口数量众多,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较低。所以,推行教师行业弹性退休制度,必须考虑农村和城镇的地区差异。

2.职称差异性

我国中小学教师行业评价教师的方式主要是职称。从大多数情况来看,具备高级职称的教师工作效果更好。因此,在推行弹性退休制度时,要充分考虑职称差异。

3.岗位差异性

4.性别差异性

我国女性平均年龄比男性长,“弹性退休”的实施可以不再局限于男女性别的区别待遇,而是按照职业要求和个人的健康状况、生活需要决定退休年龄,体现出真正的男女平等。

四、中小学教师弹性退休的具体时机和方法

为了准确地判断中小学教师弹性退休的时机,得出方案,我们对全国中小学学龄人口、规模,中小学教师需求进行了预测,对中小学教师的职务、年龄以及城乡现状进行了分析。

1.2000年至2040年全国中小学学龄人口预测

如果以7~12岁、13~15岁、16~18岁分别为小学、初中和高中教育的适龄人口,根据资料预测的2000~2040年各教育阶段适龄人口变化情况见图1。以预测的结果看,小学学龄人口在2020年前有一个先降后升的过程,2020年后持续下降;初中学龄人口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高中学龄人口在2005年达到顶峰7100.4万,以后呈现下降趋势,到2040年约为4409.2万人。

图1我国中小学教育各学龄段人口预测

2.2000年至2040年全国中小学规模预测

利用学生流模型,综合学生学业完成情况、招生规模变化、各级教育升学率情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参数关系,作出如下表所示的预测。

表1我国中小学教育规模、入学率预测

3.2000年至2040年全国中小学专任教师需求预测

目前我国城市小学、初中、高中的平均班级规模为45、50、55人,远高于OECD国家平均25~35人的班级规模,也超过我国班级设定标准。为适应中小学教育现代化、信息化,推进素质教育,满足人民对高质量、个性化和特色化教育的需求,小班化教育将成为未来的趋势。参照国际经验,按照我国小学平均规模30人,中学40人,小学、初中和高中每班配备2,2.8和3.2名专职教师,需要的专任教师预测如表2所示。

表2我国中小学各级教师需求预测

图2我国中小学各级教师需求预测

按照上述班级规模和班师比配置标准,我国中小学教师普遍短缺。

4.我国中小学教师资源现状

截至2010年底,我国普通中小学专任教师1065.9万人。其中,小学教师561.7万人,初中教师352.4万人,高中教师151.8万人。县镇以下中小学教师占到79.5%。在数字的背后,主要有以下几个变化。

第一是教师队伍的总量增加,配置状态总体得到了改善。幼儿园、初中、高中教师分别比上年增加了15.8万人、1万人和2.5万人。全国普通小学的生师比是17.7:1、初中生师比15:1、高中生师比16:1,分别比上年下降了0.2、0.5和0.3。

第二个变化,教师年龄结构不断优化,中青年教师成为中小学教师的主体。45岁以下的小学、初中、高中教师分别占到了69.9%、84%、87.3%。其中,农村小学、初中、高中的教师分别占到了63.2%、83.9%、89.7%。

第三个变化,教师职务结构总体上不断改善,农村具有中高级职务的教师比例进一步提高。小学、初中、高中具有中高级职务的教师分别为53.1%、54.8%、59.4%,分别比上年提高了1、1.7、1.4个百分点。农村的这三类教育具有中高级职务的教师分别为50.2%、48.9%、52.3%,分别比上年提高了1、1.7、1.8个百分点。

五、弹性退休方案

这三个方案的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这三个方案存在相似性,但是具体的实施方式不同,所造成的影响也不同。

从对就业的影响看,三个方案都使中小学教师人口得到提升,但是情况也有所差异,方案一对就业的影响最小,方案二三显著提高了教师人口的数量,但是给年轻人就业也会带来一些压力。

从退休年龄人口看,方案一调整最不明显,方案二和方案三使处于退休年龄的中小学教师人数大大降低,降低了养老金,提升了高级职称比例,稳步增加了县镇教师的数量,退休年龄人口比重的增加趋势得到了缓解。

由于我国中小学教师需求普遍短缺,在此领域就业压力不大,因此方案二和方案三在没有增加太大的就业压力情况下,达到了减小养老压力,调整中小学教师结构的目的。考虑到国内的教育管理实情,方案三的管理难度会比方案二更大,可以把方案二作为首选,方案三作后备。

最后还需要指出,在目前理想的预测情况下,中小学教师弹性退休是一个上佳的选择,它可以推进教育改革,增加中小学教育教学的活力,提高我国的教育教学质量,改善民生;可以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人尽其才。但是,弹性退休制度的改革还需要保障制度的支撑,以照顾到中小学教师的不同身份,尊重劳动者的意见,这将是一个长远的过程。

参考文献

[1]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中国中小学教师发展水平报告(2010)》.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和人事司,2010.

[2]林宝.中国退休年龄改革的时机和方案选择.中国人口科学,2001(1).

[3]司马媛.改革我国退休年龄的研究综述.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12(3).

[4]上海教科院智力开发研究所.城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研究.教育部师范教育司,2009.

[5]陈卫民.退休年龄对我国城镇职工养老金性别差异的影响分析.妇女研究论丛,2004(1).

[6]李建民.关于我国退休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人口与发展,2011(4).

[7]Joulain,M.l.,&Mullet,E.(2001).Estimatingtheappropriateageforretirementasafunctionofperceivedoccupationalcharacteristics.Work&Stress,15(4).

一、加快城镇化发展的战略意义

21世纪是城市的世纪。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新世纪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也是工业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1.加快城镇化发展水平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客观要求。城镇化水平越高,经济效益就越高,资源利用效率也越高,可持续发展能力越强,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城镇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有利于带动周边地区特别是农村的经济发展,是县域经济增长的龙头。

2.加快城镇化发展水平是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我国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3.加快城镇化发展水平是坚持以人为本,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迫切需要。农村城镇化可以打破原有城乡隔绝的格局,使农民既发生职业转换,也实现地域转移,农村由封闭走向开放,成为转变农民生活方式和观念、激发农民创新精神和冒险精神、塑造一代新农民的“催化剂”。城镇文明影响、改造、带动农村文明,促进农村社会进步,提高农民素质。而农村生态进入城镇,也可以有效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4.加快城镇化发展水平可以成为启动农村市场乃至扩大整个国内需求的切入点。当前国内需求不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农民收入长期徘徊不前、农民消费观念落后,使农村市场增长缓慢。

二、城镇化发展制约因素分析

由于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原因,我国城镇化进程相对比较缓慢。只有全面正确分析城镇发展的制约因素,才能有效制订出相应的对策。

1.认识不够,不能有效支持城镇化进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对如何处理好工业化、城镇化、非农化的关系研究不深,存在重经济建设、轻城镇建设,重经济管理、轻城镇管理,重工业化、轻城镇化的问题。

2.工业化水平不高,对城镇化支撑力度不够。目前,我国工业化虽然有了长足发展,但水平依然不高,工业产业层次低,工艺装备水平低,对加快城镇化进程缺乏强有力的带动和支撑。

3.中心城市不强,区域影响力极其有限。我国许多省份城镇化呈现特大城市太少、大城市不大、中等城市不强和小城镇多、散、小、弱的特点,制约着其城镇化发展水平。

4.管理体制滞后,与城镇化进程不配套。如由于长期实行的城乡户籍制度,人为制造城乡之间的壁垒,限制农村居民向城市转移,影响了城镇化进程。

三、加快城镇化发展的措施

加快城镇化发展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加大力度,才能全面推动城镇化的进程。

1.壮大城镇经济以提高实力。大力推动工业及服务业发展,壮大城镇经济,为城镇化提供坚实有力的支撑。一是形成产业集群。应根据不同产业的发展现状和特征,出台和完善推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法规,选择不同的发展模式,并着力培育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二是夯实基础设施。要按照方便生活、完善功能、优化环境、提升品位、创新机制、规范管理的要求,大力推进产业化运作,放宽市场准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全面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水平。三是形成特色城镇。小城镇的发展,要根据城镇资源、区位、产业和经济结构特点、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立足比较优势,扬长避短,在“个性”上下工夫,走出一条各具特色的发展道路。

2.统筹城乡发展以提高城镇化活力。必须把城市和乡村纳入统一的社会经济发展大系统,打破城乡分割,实现城乡社会经济联动发展。一是缩小城乡差距。要从规划、政策、资金上引导城乡空间合理布局,实现城乡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的融合与发展。二是破除城乡壁垒。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取消对农民进城的一切限制,以实际居住地和职业确定户口属性。进入城镇的农民在子女入托、上学、就业、参军、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方面,应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吸引农民进城,促进人口城镇化发展。三是调整土地政策。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完善城镇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对失地农民给予公正合理补偿,使其能够顺利转化为市民。

3.优化城镇环境以提高城镇化潜力。一要建设节约城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全面推广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二要突出生态环境。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城镇不同地区的功能以及生态环境容量,对城镇建设规模、发展形态和开发方式进行宏观调控。三要发展循环经济。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要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和能源消耗。延长和拓宽生产技术链,将污染尽可能在生产企业内、城镇范围内进行处理,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城镇化发展路子。

4.完善城镇体系以提高城镇化能力。以大城市为核心,建设若干个卫星城,形成城市群或城市带,是现代社会城镇化发展的最好模式。要以大城市为核心的城市网络作为所在地区的“经济心脏”,凭借其强大的集聚效应和辐射作用,在带动地区经济发展中正日益发挥核心和增长极的作用。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城市群,正是以其强大的经济扩张能力和市场需求,带动了周边中小城市和农村经济的整体发展城镇建设,重经济管理、轻城镇管理,重工业化、轻城镇化的问题。

4.完善城镇体系以提高城镇化能力。以大城市为核心,建设若干个卫星城,形成城市群或城市带,是现代社会城镇化发展的最好模式。要以大城市为核心的城市网络作为所在地区的“经济心脏”,凭借其强大的集聚效应和辐射作用,在带动地区经济发展中正日益发挥核心和增长极的作用。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城市群,正是以其强大的经济扩张能力和市场需求,带动了周边中小城市和农村经济的整体发展。

5.强化文明建设以提升城镇居民素质。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伟大事业。我国的基本国情除了地大物博外,还应看到人口众多、素质较低的现实情况。这个问题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必须花很大的气力,像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那样,大力加强小城镇的精神文明建设,把小城镇建设成为培养和教育新型市民的大平台。

城镇化进程中农村解决对策方面

由于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和农业生产集约化和规模化水平的提高,客观上要求迅速加快广大农村的城镇化进程,以便为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吸纳创造社会环境条件。土地配置是农村城镇化最重要的基础影响因素之一,而农村居民点整理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村城镇化的重要手段。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是针对农居点用地零散、无序的现状,而采取的土地整治、改造等土地建设工程及其权属调整的总称,是促进农村居民点土地利用有序化、合理化、科学化的根本手段之一。开展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不仅是农村城镇化内在动力增强的需要,乡村社区发展的基础要求,也是实现农村居民点用地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进农村城镇化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很低,是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农民进入市场需借助适当的中介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适应了这一需求,在顺应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和市场化的趋势下,把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有效解决了市场化进程中“小农户、大市场”的问题。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换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中国市场化进程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缘起

1.经济社会全面加速转轨和发展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崛起的基本前提

2.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是合作经济组织兴起和快速发展的制度基础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定和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催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直接因素。家庭承包责任制重塑了农村微观经济主体,使农民重新获得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生产经营的自,这是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诞生的最基本前提。但小规模的家庭经营也有其局限性。如采用新技术新装备不经济、交易成本高、市场谈判地位低等。众所周知,农业生产地域分散的特点,使农户天然地处于无组织状态,这种分散、小规模、兼业化的经营是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相适应的。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在传统经济体制下并不突出,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农产品商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就会日益显现出来。

3.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

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劳动分工的细化,劳动分工的细化又催生了合作经济的产生。分工越细,市场的导向作用就越强。生产者只能服从于市场。于是,市场便成为农业再生产的实际组织者和协调者。而农产品生产者则成为市场的附属物。面对市场压力,家庭经营的小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间的矛盾便突现出来。一家一户的农民参与市场的交易费用极高,对市场的影响力又相对较弱,经常遭受工商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的盘剥,在交易中常处于不利的地位,而农业生产者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实现从被动适应市场到主动影响市场的转变。通过联合形成压力,影响市场,通过合作扩大规模,降低交易费用。因此说,市场的扩大推动了劳动分工的发展。劳动分工的细化导致了合作的需求,这成为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

二、中国市场化进程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问题

1.组织规范化程度偏低。民主管理机制难以贯彻落实。由于合作经济组织的自发性及农民自身社会意识、文化程度的局限。在组织内部很难产生合理有效的制度规范。民主管理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合作组织受益于民的前提。但由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所产生的特殊环境,决定了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必须寻求来自政府或其他社会力量的庇护。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合作组织的最高和最终决策权往往集中在依托当地政府组织、村委会或是少数“能人”那里,社员大多会流于形式。而专事监督职能的监事会则成为摆设,甚至有的根本就不设置。单个农户民主管理的权利也因此往往被剥夺,民主管理成为一句空话。

三、中国市场化进程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策

1.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引导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是“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但是,在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初期,政府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对合作组织的引导。一是要围绕主导产业、特色经济、资源优势,积极鼓励、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和农村能人,采取与农户实行资本联合、劳动联合、科技联合、销售联合等多种方式,牵头创办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二是要针对技术服务型、专业合作型、股份合作型等不同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采取因地制宜、分类帮扶,促使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蓬勃健康发展。三是要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机制的完善和规范运作。要引导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规范的章程。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帮助完善组织内部管理和运行管理机制,指导各类专业合组织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要帮助建立合理的利益调节分配机制、资产积累制度。通过加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规范化、制度化进程,真正实现“入社(会)自愿”“退社(会)自由”和“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引导和促使农民合作组织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轨道,促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宗旨与原则、业务活动范围、成立的权力和义务、财务管理与内部审计稽核以及注册登记、变更、解散与清算和行政指导牵头部门的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要从法律的角度加以明确规范。

3.政府应该加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倾斜力度,尽快完善对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激励机制

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税收优惠,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扶持,各级财政应安排专款,用于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提供各种低息贷款,帮助解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启动资金和农产品的收购流动资金不足等问题。

4.完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运行机制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区;青岛市;经验;启示

1.1出台《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的意见》,确立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宏伟蓝图

2012年4月青岛市《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的意见》提出,将以四方区、李沧区为重点推进七区统筹,以平度市、莱西市为重点推进城乡统筹,促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布局和社会管理一体化,加快县域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以乡镇(街道)合并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为突破口,实施农村产权、财政体制、投融资体制和户籍管理等改革,构建城乡互动发展长效机制,建设国家东部地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全省统筹城乡发展示范区。

关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青岛市将坚持规划先行、服务下沉、循序渐进、和谐集聚原则,在五市规划建设大约1000个3000~5000人的新型农村社区。2012年上半年完成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年内开工建设100个集聚型新型农村社区,全面启动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力争完成50%以上。此外,设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补助资金,市级财政给予每个新建新型农村社区一次性奖补资金200万元,支持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设立新型农村社区特色园区建设补助资金,给予每个完成规范建设的特色园区一次性奖补资金200万元。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区、市予以等额配套。

1.2下发《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具体路线图

2012年8月青岛市在黄岛区和胶南市召开全市新型农村社区暨农村住房建设现场会,下发了《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路线图。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总体建设思路是:“两区共建、三个集中、四个融合”。“两区共建”,即将集聚型新型农村社区和集约化的特色经济园区一起规划建设,在解决好农民居住问题的同时,解决好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三个集中”,即农村人口向城镇和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化经营集中;“四个融合”,即有序实现社区服务融合、组织融合、居住融合、经济融合。其中,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要做到“八有”:有社区组织办公场所、有综合服务厅、有卫生室、有警务室、有幼儿园、有党员远程教育室、有文体活动中心、有综合超市等商业服务设施。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布局;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推进;坚持以人为本,让群众满意;坚持配套完善,市场运作;坚持依法办事,创新体制机制。

2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主要举措

青岛市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城乡发展为主线,以新型农村社区和社区特色经济园区“两区共建”为重点,以推进农村人口向城镇和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为导向,有序实现社区服务融合、组织融合、居住融合、经济融合,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领、产业为基、就业为本、彰显特色、分类推进、农民主体、组织保障的要求,着力打造城中村改造型、小城镇集聚型、功能整合型、龙头企业带动型、中心村融合型等类型的新型农村社区。

2.1科学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布局规划与建设规划

结合青岛市总体部署与要求,各区市立足当地实际,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布局规划与建设规划,以规划引导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在充分考虑现有村庄规模、发展水平、地缘关系、历史沿革、风俗习惯、自然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3000~5000人、服务半径1.5~2.0公里的规模,将现有的5400多个行政村整合为1000个左右新型农村社区。例如,胶南市按照“统筹规划、试点先行,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突出重点、梯次推进”的原则,结合西海岸经济新区规划和乡镇合并试点,统筹考虑产业发展、人口规模、基础配套,编制了全市新型农村社区总体布局和建设规划,把全市980个村居规划成为183个新型农村社区。

2.2多类型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青岛市各区市探索出城中村改造型、小城镇集聚型、功能整合型、龙头企业带动型和中心村融合型等多种类型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具体实现方式。

城中村改造型:结合城中村改造工程,对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庄,积极推进村集体股份制改制,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和资源,重点采用“多村一社区”模式,实现集中改造。

小城镇集聚型:以建制镇为依托,引导镇驻地周边村民和其他有条件的村民向镇驻地聚集,做大镇驻地规模,提升城镇服务功能,建设新型社区。

功能整合型:对产业园区和生态保护区等区域内的村庄适度整合,建设以集中居住为基础、以产业发展为支撑的新型社区。

龙头企业带动型: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企业与周边村庄联合,高标准规划建设农村新型社区。

中心村融合型:对暂不具备上述集聚条件的村庄,按照地域相近、规模适度、产业关联、有利于整合资源要素等原则,确定合理服务半径,将几个村庄融合为一个社区,提升中心村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辐射带动周边村庄。

2.3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巩固以硬化、绿化、亮化、美化、净化为重点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建设成果,完善水、路、电、气、暖等社区基础设施,建设长效管护机制。根据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由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组织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实现社区服务融合。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主要职能是承接政府延伸到社区的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就业指导、社会救助等各类公共服务,健全社区志愿服务体系和经营体系,组织社会力量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生产生活服务。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坚持有社区组织办公场所、综合服务厅、卫生室、警务室、幼儿园、党员远程教育室、文体活动中心、综合超市等“八有”标准。

2.4渐进推进社区组织改革与建设

坚持社区建设组织先行,多村合并后仍保留原行政村建制的新型农村社区,要成立新型社区党委,同时成立新型农村社区民主协调委员会,在社区党委领导下,负责社区建设和自我服务。在基本实现服务融合、组织融合、居住融合、经济融合的社区中,适时依法撤销社区民主协调委员会和社区所辖各村村民委员会,成立新型农村社区村民委员会。

2.5稳妥推进新型农村社区经济融合

充分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权利,适时启动原行政村股份制改革,坚持资产不平调、资金不平分、债务不平摊和资产所有权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要求,对原行政村集体资产实行股份制改革,设立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营和管理。对社区建设中新形成的资产,按照股份化要求,量化到每个社区居民,进行股权登记,实行股份制管理,逐步实现社区经济融合。

2.6加快新型农村社区特色经济园区建设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社区采取直接投资、土地入股等市场化手段,规划建设特色农业园区、工业园区或服务业园区,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推动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实现社区集体收入和农民收入持续增长。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实现“村企联合”、产业园区与集聚性农村社区共建,规划产业布局,培育新产业,推广新技术,促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发展。

3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启示

3.1多方协同,合力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第一,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政府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全面引领社区建设,实现部门、项目、资金的有效整合,组织各类公共服务向新型农村社区配套,引导社会组织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政府还要引导成立社区建设过渡性组织,搭建各方对话的平台。青岛市成立的社区建设民主协调委员会,就是在基层组织改革中的一种有益探索。

第二,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做到农民自愿,农民满意,让农民得实惠。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核心是农地身份的“转换”:农村宅基地转换为耕地或建设用地、承包地转换为建设用地,实质上是农民的土地权益与全部或部分的市民权益的交换[1]。这个交换必须充分征得农民同意,做到公平合理。

第三,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青岛市探索通过土地优惠、税收优惠、金融优惠、社区服务优惠和冠名等多种措施,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投资主体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鼓励“能人”支持或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鼓励各类科技、通讯、金融等服务机构与经营组织将服务网点延伸到新型农村社区,加快社区商业网点建设,实现社区服务一体化和社区商业现代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协同、合力推进。

3.2科学规划,高标准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规划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龙头,规划水平决定建设水平。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不是简单的村庄合并、人口集中,而是以科学规划为前提,遵循三次产业互动发展的内在规律,联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过程[2]。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坚持规划先行,科学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镇驻地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用规划引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高标准方向。例如,即墨市王村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规划就专门聘请曾设计“青岛五四广场”、“青岛音乐广场”、“奥帆中心海景剧场”等多个大项目的公司来承担。因此,要摒弃就社区规划作社区规划的简单做法,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放到统筹城乡发展、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大格局中去定位,实行社区规划与城市发展、县域村镇体系、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等规划协调统一,综合考虑区域条件、人口分布、产业优势、辐射能力、发展前景等诸多因素,注重现念与民风民俗等人文元素的有机融合,民居美观性、实用性与周边环境的衔接统一,以生态良好、功能完善、服务配套的高品位规划吸引农民群众主动融入社区建设。

3.3因地制宜,多类型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必须尊重客观规律,坚持因地制宜,多类型推进。城市近郊、产业集聚区、集镇周边、特色产业村可能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型确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模式。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没有一刀切,而是在实践探索中确立了城中村改造型、小城镇集聚型、功能整合型、龙头企业带动型和中心村融合型等几种新型农村社区类型。各地应立足本地实际,结合本地特点,科学合理地确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类型,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建设适合当地农民发展需要的新型农村社区。

3.4服务到位,实现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安居”

当下要建设的农村社区不是以传统自然村落为基础的文化共同体,而是能够不断满足人们日益丰富的社会需要、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现代社会生活共同体[3]。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不是简单的集中居住,不能只是农民住房由平房改为楼房,而是一个空间集聚、产业配套、设施齐全、服务便利、管理自主、环境友好、生活富裕的地域生活、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各具特色的共同体。

保证农民“安居”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各类基础设施与服务设施的配套到位,依托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解决公共服务需求是许多地方的基本做法[4]。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就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降低农民对土地的生存依赖性[5]。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通过服务下沉,建设服务中心,努力全方位搞好对农民的公共服务、社会化服务和公益,把社区建成居住环境优良、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齐全的集居住、生态、教育、医疗、文化、卫生、商业、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体。

3.5两区同建,保障新型农村社区居民“乐业”

“乐业”方能“安居”。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积极为农民就业提供服务,在社区建设的同时推进经济园区建设,为农民在家门口就业创造条件。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坚持两区同建,依托各地不同的资源优势和种养传统,发挥产业集聚区和龙头企业辐射和带动作用。积极转变农村发展方式,推动土地规模化经营,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发展循环农业、现代农业,保障农民收入的实质性增加和生活质量的真正提高,最终真正实现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的“安居乐业”。参考文献:

[1]崔伟华.关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的几个重要问题[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1,2:56-57.

[2]济南市加快构建城乡统筹发展新格局研究课题组.济南市加快构建城乡统筹发展新格局研究[J].山东农业科学,2011,1:119-124.

[3]徐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推进农村社区建设[J].江汉论坛,2007,4:12-15.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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