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你们上次的裁决结果,我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可是那家建筑劳务公司坚持说他们和我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愿意承担一部分工伤待遇。我该怎么办?”这天,某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解答群众咨询的工作人员接待了劳动者江某。
江某之前被一名个人承包商刘某雇用,在某建筑劳务公司的项目工地工作。后来,他不幸发生工伤,为了申请工伤认定,江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这家建筑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于他在项目工地工作期间,一直是受刘某指派、并由刘某支付报酬,仲裁委没有支持他的请求,但裁定建筑劳务公司因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刘某,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裁决生效后,江某申请了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7级伤残。当他要求建筑劳务公司承担责任时,公司却提出不可能承担全部工伤待遇,至少不会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为这两项待遇是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也就没有支付这两项待遇的事实依据。
这个说法让江某也很疑惑,于是他又来到仲裁院寻求帮助。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告诉他,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他有权获得伤残等级所对应的全部工伤待遇。
听了仲裁院工作人员的分析,江某的心里有了底。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江某申请了法律援助,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劳务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各项待遇,并获得了仲裁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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