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申请书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管辖异议申请书,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请求事项:

将ΧΧΧΧ纠纷一案,你院已于Χ年Χ月Χ日受理。我们认为,你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现提出异议。

事实与理由:

(简单写明事情经过、合同约定的管辖内容以及涉及的法律、法规依据等)……

综上所述,请你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ΧΧ市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申请人:

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婚姻自由,婚姻当事人双方享有处于自己意志,自愿地结婚,自愿离婚。不受国家的强制、限制或者影响。但是当涉及军婚离婚这一比较特殊的婚姻法律纠纷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法律存在着一些特殊的保护条款。以诉的角度来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以法院起诉成为了诉的开始。本文试从新民事诉讼法的视角下,探讨军婚离婚案中管辖权变更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军婚离婚案中诉权历史发展

我国的《婚姻法》对于军婚这一特殊婚姻形式,长久以来实施的都是特殊保护制度。建国以后,1950年、1980年的《婚姻法》都始终贯彻了婚姻受法律保护的立法原则,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征得军人同意。在军人配偶提出的离婚诉讼中,军人具有一票否决权。如果军人不同对方的离婚要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不能维持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工作,准予离婚。由此可见,在实践案例中,许多非军人一方配偶起诉,法院大多予以调解或者判决不准离婚。

在随后的三十年,改革开放以后,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人民的法制观念不断提升。国家法制教育对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观念普及,许多法学家认为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是违背宪法的婚姻自由原则,它是以牺牲非军人一方的婚姻自由权换来的不平等条约。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个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有其他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至此,军人配偶的诉权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我国一直致力于推进法治社会的进程,而军婚在婚姻法里一直属于特殊保护的情况。随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军婚家庭出现了非军人一方离婚权利得不到保障,非军人一方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立法者也在潜移默化的改变这种不平等,从新的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的离婚管辖权变化中,我们可以看见一些很显著的改变。

三、军婚离婚案中法院管辖中的具体分析

(一)法条规定明确的起诉管辖

1.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管辖权。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管辖权很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2.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管辖。由军人对非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法条规定有争议的起诉管辖

在新民事诉讼法修订以前,依照我国在199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在2015年新出台的民事诉讼法中,取消了原意见中关于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管辖规定。

那么,就出现两种情况。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那么就变成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而我国的非文职军人被应征入伍以后,大多都被注销户籍;根据2015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按照以上两个法条,原告住所地法院与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是在实践中,法院多会以司法解释为先。由此可见,在适用管辖上,出现了两种情况。原告住所地与被告住所地都有管辖权。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如果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那么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已经立案的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三)军婚离婚案中法院管辖出现的问题

四、解决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建议

(一)从立法上,彻底改变管辖权冲突

异议。

(二)加大诉讼收费标准,增加异议人的诉讼成本

目前我国提出管辖异议收费仅需70元,那么,我们可以对管辖异议人设立最低的收费标准,比如在军婚离婚案中,对于有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按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额按照诉讼标的额的5%收取诉讼费,并且不得少于2000元。对于没有标的额的,按照最低不得少于2000元来收取。如果法庭审查后,得出异议人提出的是滥用管辖异议的行为,则让其赔偿在另一方当事人在管辖审理期间所损失的费用。

(三)法院应当建立简易机制,压缩源头

人民法院是法律的审判机构,在结合实际案件的时候,必须

原告:成都迈普电器有限公司(简称迈普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领事馆路南谊大厦。

原告:花欣,男,39岁,成都迈普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泰勒电子科技公司(简称泰勒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路甲138号燕山酒店314室。

原告花欣于1990年下半年独立完成了Modem(即高速多通道调制解调器)的原理实验,1991年6月完成软件设计及硬件设计,并制出样机,该机被定名为高速多通道调制解调器MP1000.1991年9月6日,花欣将Modem的实现方法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国家专利局同日予以受理。

同年8月,华信公司到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名称更名为成都市迈普电器有限公司,其董事长和总经理均由花欣担任。根据工商档案的记载,更名后的迈普公司经济性质仍为私营;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其中50万元是花欣以其高速多通道调制解调器MP1000B的控制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并载明花欣的出资份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5%,蒋华琳占5%。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认为花欣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原告,追加其为共同原告。花欣在泰勒公司对迈普公司的起诉答辩后诉称:本人于1990年下半年独立完成了Modem(即高速多通道调制解调器)的原理实验,1991年6月完成软件设计和硬件设计,并研制出样机,定名为高速多通道调制解调器MP1000,1993年3月又研制出MP1000的升级产品MP1000B.1994年2月2日、5月16日,本人分别领取了由原国家机械电子工业部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办公室颁发的软著登字第0000372号和第0000470号两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两个证书分别确认本人为MP1000B和MP1000的软件著作权人。而泰勒公司却非法复制本人的软件,并公开宣称其销售的Modem系他们研制、开发,侵犯了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此,请求法院确认MP1000和MP1000B的软件著作权人系花欣;驳回泰勒公司对MP1000和MP1000B的软件著作权提出的权利主张;判令泰勒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我的精神损失,并在全国性刊物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泰勒公司辩称:我公司的HM-5一机两用高速多路Mo-dem是一种新型产品,与迈普公司的MP1000、MP1000B产品的一种功能相比,HM-5产品有三个功能,只有一个功能与MP1000、MP1000B的功能相同。不仅如此,我公司还是MP1000和MP1000B的软件设计者及产品开发者,享有MP1000、MP1000B软件著作权,因此,我公司不是侵权行为人。另外,迈普公司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因为花欣是MP1000、MP1000B产品软件的著作权人,在迈普公司未提供有关软件权利转让合同及中国软件登记中心转让备案材料的情况下,无权主张其软件著作权。1991年6月,花欣就调制解调器的实现方法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了发明专利申请书,有关技术已由中国专利局公开,所以MP1000、MP1000B产品技术不是迈普公司的专有技术,因此,它无权主张专有技术保护。我公司与迈普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据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迈普公司的起诉。泰勒公司在收到花欣的起诉状副本后答辩并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作为侵权诉讼受理,则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成都,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案在一、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成都电子科技大学805教研室与花欣、迈普公司就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泰勒公司与迈普公司就该计算机软件产品销售合同纠纷案。

「审判

审理中,一审法院委托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对迈普公司的MP1000B与泰勒公司的HM-5监控软件进行同异性技术鉴定。该中心于1995年8月28日作出《关于“MP1000B高速多通道调制解调器监控软件”与“HM-5高速多通道调制解调器监控软件”同异性比较鉴定报告》,其结论是:成都迈普公司提交鉴定的软件为实施登记的软件,指定进行鉴定的两监控程序(目标程序)完全相同;文档基本相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MP1000和MP1000B的监控软件是原告花欣依靠自己力量独立创作完成的,且经法定程序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领取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因此,MP1000和MP1000B的软件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花欣即依法取得该软件作品的著作权。泰勒公司提出自己也是上述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没有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花欣将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技术投资入股到迈普公司的行为,其性质是著作权人将著作财产权转让与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原告迈普公司则由于花欣的投资行为,成为该软件著作财产权的受让方,从而取得了该软件作品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这一转让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转让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应依法予以保护。据此,当迈普公司认为被告泰勒公司侵犯其经济权利时,其便成为计算机软件著作侵权关系的权利主体,也就具备了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泰勒公司对迈普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计算机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0月9日判决如下:

一、泰勒公司应立即停止复制迈普公司享有使用权的MP1000B软件,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MP1000B复制软件的HM-5.二、泰勒公司应在公开发行的全国性刊物上向原告花欣及迈普公司公开道歉,消除影响,道歉内容应先交本院审查。

三、泰勒公司赔偿原告迈普公司经济损失694万元人民币。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以内支付。

泰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受理了不具原告主体资格的迈普公司的起诉,对上诉人所提管辖权异议未依法作出裁定,剥夺了上诉人的上诉权;对应当中止审理的案件抢先作出了判决。一审判决认定MP1000、MP1000B系花欣独立开发设计不实,MP1000软件系电子科技大学805教研室的职务作品,MP1000B是花欣受聘于泰勒公司期间,承担公司工作任务,使用公司经费,公司提供客户实用环境研制出来的,该软件系泰勒公司职务作品。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处。

花欣、迈普公司答辩称:花欣独立开发了MP1000、MP1000B软件,依法领取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上述软件著作权的享有者。迈普公司基于与花欣合法的软件著作权转让行为,继受取得了MP1000、MP1000B软件的使用权、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作为权利主体,迈普公司具备了提起侵权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泰勒公司在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进行了答辩,已经丧失了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上诉人称MP1000、MP1000B系职务作品,没有任何依据;1992年2月1日、1993年4月18日的两份合作协议,清楚地证明了迈普公司、花欣是上述软件的权利享有者,而陶建东、泰勒公司仅仅是MP1000、MP1000B的经销商。泰勒公司假冒MP1000、MP1000B的研制、开发、生产者名义,大量复制MP1000B软件,生产销售假冒的MP1000B,大量生产销售剽窃MP1000B软件的HM-5的行为,侵害了花欣、迈普公司享有的软件著作权,违背了合作协议的约定。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花欣研制、开发了MP1000、MP1000B监控软件,享有软件著作权并持有著作权权利证书。迈普公司依法从花欣处受让取得上述软件著作权部分权利,并持有权利转移备案证书,迈普公司具有就侵犯上述软件著作权提起侵权之诉的原告资格。一审法院受理迈普公司的起诉后,泰勒公司进行了答辩,法院依法追加花欣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泰勒公司无权再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判决是正确的,泰勒公司提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并要求中止本案审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六)、(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21日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撤销第三项;

二、泰勒公司赔偿迈普公司经济损失1300万元人民币。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

三、对泰勒公司尚未销售的全部侵权产品HM-5予以销毁。

「评析

一、法院对此案管辖权异议是否须审查关于被告泰勒公司在收到原告花欣的起诉状副本后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是否须审查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1)泰勒公司在收到花欣的起诉状副本后,提出管辖权异议,未逾答辩期,法院应予审查;(2)泰勒公司收到迈普公司的起诉状副本后,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再提出异议,法院不应审查。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后种意见,理由是:

(一)本案被告事实上已放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1990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在法定的答辩期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该案有无管辖权进行审议;当事人逾期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审议。本案法院在将迈普公司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泰勒公司后,被告在法律规定的十五日答辩期内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主观上等于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客观上等于产生了以后提出异议法院将不再予以审查的法律后果。

(二)迈普公司的起诉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对花欣具有法律效力。本案是一种必要的共同诉讼,两原告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之规定,本案迈普公司的起诉行为因得到原告花欣的承认,故迈普公司的起诉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后果,对花欣具有法律效力。被告逾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即产生法院不予审查的民事诉讼法律后果,这一民事诉讼法律后果在受诉法院、原告花欣、被告泰勒公司三者之间产生了相同的法律效力。

(四)本案已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法院也是在实体审理过程中追加花欣为共同原告的,被告依据花欣的起诉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如果予以审查,势必造成本案的实体审理被不适当地迟延。

(五)本案原告迈普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也享有管辖权。本案属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泰勒公司虽然生产侵权产品在北京,但其侵权产品在成都展览和销售,则意味着成都不但可以认定是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可认定为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因此,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所在地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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