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吴XX,男,汉族,1968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XX县XXXX村X组。
被上诉人陈XX,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XX镇XX村X组XX号。
被上诉人李XX,男,汉族,1964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XX镇XX村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1)金牛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裁定撤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1)金牛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恶意伪造了《钢材购销合同》以及《任命书》等材料(上面加盖有被上诉人伪造的上诉人单位印章),并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起诉,目前该案已经由金牛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上诉人在答辩期内向金牛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并提交了对《钢材购销合同》以及《任命书》上印章进行鉴定的《申请书》,但金牛区人民法院在未甄别上述材料真伪的情况下,草率裁决驳回了上诉人管辖异议。
金牛区人民法院认为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理由无非是基于被上诉人伪造的《钢材购销合同》中关于管辖权之约定,也就是说《钢材购销合同》的真伪决定了金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已经对该材料的印章真伪申请鉴定,试问:一旦鉴定结果确认该印章系伪造,本案还继续由金牛区法院管辖是否合理为什么不能等到鉴定结果出来再作裁决呢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1)金牛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成都市华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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