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民法典、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七条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第八条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第九条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第十三条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被保全财产系机动车、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除被保全人下落不明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保全人书面报告该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并予以核实。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

第十七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依前款规定,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第十九条再审审查期间,债务人申请保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审理期间,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条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

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人民法院准许被保全人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的,应当通知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第二十一条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保全法院与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应当根据被保全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被保全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指定执行法院,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被保全财产。

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第二十四条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人民法院发现保全裁定的内容与被保全财产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补正。

第二十五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二十六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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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诉讼须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https://www.njfy.gov.cn/OpenTrial/spgk-3/e80c0f11-322d-4fe3-a6c0-94fcd247b62b
2.最新财产保全法律解释,理解应用与实务指南行业新闻某公司因与供应商发生合同纠纷,担心供应商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裁定保全,并查封了供应商的部分财产,从而保障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最新财产保全法律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展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财产保全法律将面临更多挑战和机遇,我们期待https://www.shanghaifanlu.com/post/642.html
3.一站式建设《诉讼指南500问》第101集: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为让人民群众更加全面了解人民法院“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七台河中院开设“一站式”建设诉讼指南500问专栏,展播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诉讼服务普法系列动漫视频《诉讼指南500问(民事诉讼篇)》,该系列视频以微动漫的形式解答了民事诉讼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简单易懂、贴近实际,全方位立体化让人民群众感受“一站式”建设成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705653
4.2024新规不允许诉前保全1. 司法解释的更新: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对诉前保全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多次修订,提高了诉前保全的门槛,更加强调证据的充分性和申请人的诚信义务。这导致部分人误以为诉前保全制度被取消或大幅收紧。但实际上,司法解释的修订是为了规范诉前保全的适用,防止滥用,而不是取消这一制度。 http://www.10yan.com/lawnews/yqzhengce/20000.html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是什么律师普法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进行https://www.110ask.com/tuwen/2160679962961913362.html
6.最高院财产保全司法解释最高院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意见稿共有22个条文,其中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书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提出以及申请财产保全后的具体实施步骤,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整理介绍最高院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s://www.lawtime.cn/zs_143890/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http://m.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709792&page=4
8.最高院关于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的裁判观点(2022)最高法民终54号案件:被保全的3支股票在冻结期间价格下跌,其因此产生了损失,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http://www.360doc.com/content/23/0324/09/73481107_1073370341.shtml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https://www.pubianlaw.com/page124?article_id=558
10.诉讼保全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诉讼保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7日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https://www.51zlaw.com/flzs/97672.html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财产保全案件操作实务全指引! 作者:曹凤国 著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年03月 手机专享价 ¥ 当当价 降价通知 ¥93.80 定价 ¥128.00 配送至 北京市东城区 运费6元,满49元包邮 服务 由“当当”发货,并提供售后服务。 加入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28533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