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公司企业,互联网纠纷
文/肖亮斌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嫌疑人真正彻底无罪的比例很小,侦查机关立案很慎重,立案侦查后要让其放人就更不容易了。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在37天之内仍然实现了取保候审、尽快释放呢?这其中,律师到底起了哪些作用?律师应该在37天为当事人做些什么?值得我们探讨。
一、简要谈谈“37天黄金辩护期”的具体含义
一言以蔽之,有些不符合“三类案件”要求的简单案件,可能十天半个月家属就能得知检察院是否批准逮捕的结果了。这里再多说两句,实务当中,为什么会出现有些公安机关抓了人却不及时通知嫌疑人家属,而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下来后公安便立即通知家属的情况呢?这里面或有隐情,比如“嫌疑人未能或者拒绝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等情况。但我认为,究其主要原因大概就是,有些公安机关压根就不想通知家属,怕通知后家属后会妨碍侦查,而最大的妨碍便是聘请律师介入案件。
近几年从整体上看,我个人认为“侦辩关系”还是不错的、有所好转。上述情况可能存在于部分地域、部分案件中,但也不得不提防。
二、37天律师到底能做什么?
2012年新刑诉法出台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就不仅仅是提供法律帮助、解答法律咨询、代为控告申诉了,而直接上升至“辩护人”身份。这意味着,律师可以像在检察院、法院阶段那样,直接和侦查机关对话,以期了解案情并制定详尽辩护方案。律师提交的材料也不仅仅是简单的“法律意见”而应为论理性和进攻性更强的“辩护意见”了。细分这37天,我认为,律师应至少可以做以下几件事(以刑拘后第一天律师即介入为基准划分)。
Day1-Day3:办理委托、首次会见、递交手续
首次会见我们团队都有自己的会见模板,特别是有的年轻律师助理不知道首次会见该问什么、怎么问,拿个模板去会见或许可以提供方向、增加安全感。但有经验的律师都知道,按部就班地照着模板念问题(一问一答),显然不是最好的会见方式。而且,画风有点像初出茅庐的小警察在提审十恶不赦的犯人。
如果会见的工作半天可以完成,则下午就可以去办案单位了。建议最迟在会见后的三日内一定要递交办案手续,方便日后工作上的联系。此举也可以正面提醒办案人员在接下来的侦查工作中,他们必须留心了,不能有任何违法侦查行为。
最理想的“侦辩关系”是“秀才遇到秀才”,律师正常的工作交流都能得到接待而非故意回避(避而不见的借口如在出差、在开会、在下乡)。但实务当中,律师们难免总遇到一些极端情况。我们团队通常的做法就是,依法向主管领导、同级检察院或者上级机关控告申诉,要求了解案情、听取辩护意见。
而“秀才遇到秀才”最理想的状态则是,律师的辩护意见基本得到采纳,或撤案、或取保、或变更定性呈捕、或不呈捕。
Day4-Day8:整理案情、团队讨论、查找案例、申请取保
前三天如果工作做到位,所了解到的案情至少可以满足律师撰写第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的要求。司法实践中,在侦查机关申请取保获批不容易,特别是那些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这与侦查机关的职能性质也有关系,因此律师心态要摆正,不必太过纠结反而应“越挫越勇”。我们团队实务当中,无论大小案件,基本都会尝试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有时候我也会开玩笑地说,就算是死刑案件,如果证据和事实情况发生变化,律师也应当尽力为当事人去申请取保。因为,不申请就没有希望,申请了或许就能“绝处逢生”。我们团队近日成功办理的一起涉毒案件,就是在37天内坚持多次取保申请,最后取得成功。
在撰写第一份取保申请书之前,律师应结合首次会见笔录、向家属了解的案情和向办案单位了解的案情等情况,整理出基本案情并召开团队案件讨论会,主要讨论申请取保的事实和理由,包括无罪、有罪但无社会危险性、自首和立功、从犯、退赃、达成谅解等。在侦查阶段,刑诉法没有规定律师可以进行调查取证,这点应该注意。在有些存在被害人的案件中,如强奸案、故意伤害案等,势必会存在涉案双方调解的问题。特别是强奸案,往往这个时候的家属救人心切,会要求律师作为中间人去与女方沟通调解事项,甚至有意要求女方撤案。处理此类案件,律师须十分慎重。我们认为,这个阶段的律师不宜直接与被害人私底下沟通,但可以向家属提供意见和建议,争取及时达成和解、拿到谅解书。同时,告知家属不能教唆被害人作伪证等注意事项。
为争取取保候审获批准的成功率,律师还应同时积极检索类似案件的取保候审成功案例,作为《取保候审申请书》的附件提交给办案单位作为参考。
《取保候审申请书》我们通常提交三份给侦查机关,一份给经办人员、一份给法制部门、一份给主管领导。有一种观点认为,取保候审应当注意时机的把握,不宜一开始就提取保申请,碰壁概率高、不实用。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出发点是成功率(但一次取保就成功的概率我们认为非常低)。但我们主张的是,这个阶段的辩护要“越挫越勇”,而且法律并未限制申请取保的次数,因此辩护律师可以多次申请、争取取保获批。好比打拳击,一来一回、一攻一防。每次取保候审或许都有不同的拒绝理由,律师可以据此在下一次的取保申请中有针对性地进行论理,并借机了解案件最新进展。
Day9-Day15:合理会见、进攻型辩护、安抚家属
同时,向当事人告知已经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根据规定法定期限内侦查机关应书面答复。如果不同意,接下来还会根据案情发展和变化,继续为其第二次、第三次申请。
这个时候经过了多次提审,当事人肯定会有大量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希望律师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最常见的问题,如“这个事情我该不该承认?怎么回答较好?”我们认为,律师的法定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但不意味着律师必须教唆当事人作伪证、帮助毁灭证据、教唆当事人翻供等。我们建议的做法是,律师应依法告知当事人认罪和不认罪的法律后果,并建议审慎考虑。同时,告知其若具备某些条件,便可能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我的办案体会,聪明的当事人一点就通。在这个问题上,律师可尽量让当事人自己做选择题。
通过多次的会见,律师应该基本可以掌握整个案件情况了。这个时候,可以更深一步地提出专业性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可以围绕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当事人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和是否具备有利量刑情节等多方面进行论述。特别是一些有望无罪释放的案件中,律师更应积极主动地进行有效辩护,有律师形象地称之为“进攻型辩护”,我认为恰如其分。
Day16-Day25:继续申请取保、建议撤案或不呈请逮捕、穿插性会见
如前所述,申请取保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要求刑辩律师必须要有韧劲。重要的事情讲三遍,我们的取保申请要“越挫越勇”。如果前期的取保未果且收到书面回复的话,有关法律文书上肯定会注明不取保的理由,如“取保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等”。那么此时,辩护人应就本案嫌疑人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进行充分论证。
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社会危险性包含5种情形,即一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二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三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五犯罪嫌疑人是否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辩护人可以在接下来的取保申请中,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就当事人是否存在上述5类情形,进行逐一说明。如果根据具体案情,辩护人发现根本不存在具体社会危险性,则应理直气壮地再次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考虑到案件30天刑拘期即将届满,侦查机关接下来可能会向检察院报捕。这时,辩护人可以同时递交《建议贵单位不呈请逮捕的辩护意见》、《建议贵单位撤销案件的辩护意见》,根据案情依法要求侦查机关不呈请逮捕或者撤案。上述意见书辩护人要确保能够到达有关部门如公安机关的法制科(处)人员手中。
Day26-Day30:约谈经办人员、面见主管领导
转眼到了报捕前的最后5天(本文排除那种虽延长了一个月但提前报捕的情形)。这个时候大部分卷宗材料应该转移到了侦查机关的法制部门,在递交完前文述及的有关辩护意见后,负责任的经办人员应该已经大体了解到律师的辩护意见及要求。
此时,我们建议辩护律师应全力进攻,如果案件有可能无罪,力争说服其撤案。如果案件当事人不具备社会危险性等,力争说服其不呈请逮捕,争取直接取保。在某些重大敏感复杂的案件中,必要时,律师可以要求面见主管领导、当面陈述辩护意见,或者要求予以重视。如果面见无果,可以邮寄信件方式表达辩护意见。
Day31:提交手续、获取经办检察官信息
如果经过前期不懈努力,案件仍被强行推进到审查逮捕阶段,则律师更应重视最后这7天的辩护工作。
Day32-Day35:约谈检察官、递交不捕意见、要求提审嫌疑人
另外,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充分利用这个规定,要求经办检察官去提审当事人。当然,事前律师要和当事人打好招呼、征求意见、告知提审注意事项。
让检察官当面提审嫌疑人的好处在于,这个时候嫌疑人可以完全放松且客观地向经办检察官陈述案情,而不受此前侦查机关的某些干扰,让检察官可以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而不完全迷信纸面上的口供材料。
Day36-Day37:最后冲刺、静待花开
不出意外,这两天律师便可得知检察院是否决定批准逮捕的大致消息。
三、写在最后
美国著名律师艾伦·德肖薇茨说过,“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为当事人说话,是律师的天职。我们认为,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应把握好“37天黄金辩护期”,穷尽一切辩护方式,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让不该被羁押的人尽快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