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南昌县司法局
南昌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地址:南昌县富山大道小蓝司法行政综合大楼一楼
公共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是集成司法行政各类法律服务项目、提供多种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重要载体,是司法行政机关直接面向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窗口,主要包括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三大平台。
近年来,南昌县司法局紧紧围绕司法行政中心工作,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又好又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多措施推进面向基层、面向农村、服务全县、保障民生的公共法律服务三级平台建设,让群众请律师、求法援、办公证、找调解更便捷,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完善。
实体平台:目前,南昌县设立了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个、19个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376个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形成了三级联动的法律服务网络,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覆盖率达100%。同时,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看守所、县团委、工会、妇联、残联、驻昌部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等部门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19个。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功能基本涵盖了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律师、公证等公共法律服务。乡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功能主要是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服务。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提供指引服务。
南昌县“1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主要是面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业务咨询申请预约等服务。拨打方式:直接拨打“0791-85716148”。
3.南昌县还配套建设了全县远程公共法律服务“乡乡通”工程,平台可联通县乡,为基层群众提供远程法律服务。
??????????????????????????????????????南昌县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一览表
?名称
负责人
办公地址(填详细)
胡荣波
0791-87303308
南昌县富山大道小蓝综合大楼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南昌县莲塘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黄国宝
0791-85700148
南昌县莲塘镇莲富路144号
南昌县向塘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漆志明
0791-85030148
南昌县向塘镇人民政府内
南昌县八一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邱福高
0791-85811148
南昌县八一乡人民政府大楼院内
南昌县蒋巷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林新华
0791-85872825
南昌县蒋巷镇人民政府大楼
南昌县武阳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黄幼平
0791-85010148
南昌县武阳镇武阳正街
南昌县富山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张绍平
19379187202
南昌县富山乡富山街
南昌县幽兰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涂??超
0791-85132148
南昌县幽兰镇人民政府大楼
南昌县南新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涂?攀
0791-85882148
南昌县南新乡楼前街18号
南昌县东新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李茂国
0791-85778187
南昌县东新乡东祥路6666号
(东新乡人民政府208)
南昌县黄马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胡??俊
0791-85028148
南昌县黄马乡祥和路(黄马乡派出所隔壁)
南昌县冈上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李昌红
0791-85181092
南昌县冈上镇通江西大道
南昌县广福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詹?川
0791-85081148
南昌县广福镇府前路51号(广福镇人民政府对面)
南昌县三江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甘?勇
0791-85101001
南昌县三江镇人民政府内
南昌县塘南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吴耀清
0791-85832148
南昌县塘南镇水产品市场西路
南昌县塔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刘小文
0791-85793148
南昌县塔城乡府前路86号
南昌县泾口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陈?莎
0791-85911295
南昌县泾口乡人民政府大楼附近
南昌县八月湖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谌祖明
0791-85761989
南昌县力高国际城瓦伦西亚15栋
南昌县小蓝经开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张玉文
0791-87303301
南昌县银三角管委会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周??璇
0791-85702148
南昌县银三角安宝大道银三角司法所
(一)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申请条件
1.尚未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也没有被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目前,我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已调整至低收入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济困难证明应当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
哪些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提供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1.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2.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的;
3.重度残疾的;
4.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5.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6.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金的;
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8.因意外事件、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刑事案件无事项范围限制。
民事、行政案件的事项范围包括: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
8.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
9.农民工在劳务方面或返乡创业、就业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导致利益受到损害;
10.农民因购买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质量低劣产品导致经济损失;
11.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在人身财产权益等方面受到损害的事项。
通知辩护(代理)法律援助的条件
1.通知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通知代理: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辩护全覆盖地区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案件中哪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经济困难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4.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5.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申请材料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代理证明;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经济困难的材料;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代理权证明。
法律援助异议审查
当事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书面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不予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司法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司法行政部门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援人的权利义务
如果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决定向您提供法律援助,您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无需向法律援助机构或承办人员付费;
2.了解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3.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更换;
5.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办理机构
向哪里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一)民事、行政案件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6.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向事故发生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7.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向案件发生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二)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向不同机构同时申请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同时收到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指定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在哪里
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已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您可以直接到
(二)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哪里
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有三种形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参照《人民调解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2)有具体的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4)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并原则上由该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主要是以下几种民间纠纷:
(1)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等社会成员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2)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
(3)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
(4)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改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
下列纠纷人民调解不予受理: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人民调解期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受理后30日内调结;行业、专业领域的纠纷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不能约定延长期限或者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法律、法规、规章对调解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费标准
《人民调解法》第4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公证服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申请办理
什么人可以申请办理公证
如有公证需求,并且与该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的公证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向哪个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办理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③申请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⑤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受理审查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出具公证书
公证收费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
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按照双方责任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因当事人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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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公证机构一览表
公证机构名称
办公详细地址
南昌县公证处
南昌县莲塘莲西路466号格林豪泰16楼
0791-85713618
江西省南昌市大成公证处
南昌县八月湖路788号
0791-85771256
(四)律师服务
律师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崇高使命,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
何时聘请律师
在民事诉讼中,准备起诉或者被诉之后,就可以聘请律师担任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如果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本人和家属也可以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行政诉讼中,也可以聘请律师担任代理人。还有一些非诉讼事项也可以聘请律师处理,很多涉及财产及其他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通过咨询律师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律师业务范围
一、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下列行为是律师执业行为中不得出现的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除外;
(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4)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
(5)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6)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7)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
(8)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
(9)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10)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
(11)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12)超越委托权限,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13)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
(14)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法律服务;
(15)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者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16)接受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17)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18)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19)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者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20)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1)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或者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22)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23)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
(25)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信誉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26)宣称自己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关系,或者利用这种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
(28)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29)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30)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虚假行为;
(31)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32)拒绝或者懈怠承担指派的法律援助义务;
(33)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34)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南昌县律师事务所一览表
法律服务机构名称
江西求正沃德(南昌县)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县澄湖东路1560号丽晶广场B座2505室
黄进生
0791-85761183
江西秦风(南昌县)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588号
邓?乐
0791-85717790
江西博德(南昌县)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县澄湖西路177号
刘元水
18970992837
江西知常容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县迎宾中大道1189号
聂?斌
0791-85762581转8065
(五)司法鉴定服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业务范围
根据《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规定,我省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类鉴定事项。
哪些情况需要申请鉴定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依法申请鉴定。例如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属于案件证明对象范围内的事项:损伤程度、伤残等级、死亡原因、亲权关系、酒精检测、精神疾病的认定等,需要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进行鉴定。
业务流程
3.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4.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6.文书制作和送达: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如何查询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南昌县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一览表
江西南莲法医学司法鉴定所
南昌市莲塘澄湖东路丽晶广场B栋11楼
王来英
0791-85055606
(六)民商事仲裁服务
民商事仲裁是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机制。
民商事仲裁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南昌县辖区内仲裁机构
南昌仲裁委员会昌南分会
办公地址:莲塘镇莲西路城南幸福庄园28号楼
(七)基层法律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与律师的工作很相似,业务范围非常广泛,除不能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外,其他业务与律师业务类似。基层法律服务主要通过建立法律服务所,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下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