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意见在各类诉讼案件中使用频率很高,其在某些案件中还往往是最为关键的证据。笔者二十余年的执业经验和直觉,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中,须从鉴定意见入手,对影响案件结果的鉴定意见提出高质量的质证意见,引起法官对该鉴定意见证据的怀疑和否定,唯有如此,律师才有胜诉的可能。笔者以司法实务为视角,谈谈自己对涉及印章印文类案件的司法鉴定意见如何质证的一些粗浅想法。
印章又称图章,一般由印柄和印面组成,按照制作方式不同,可分为手工雕刻雕刻、成型成型印章等;根据使用范围不同,可分为公章、名章专用章等。印章在印面刻有单位、公司、企业、公民个人名称,附加图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都可能涉及印章印文的司法鉴定,民商事主要适用于股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刑事主要适用于贪污、职务侵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案件。
该类鉴定意见的一般质证要点
一、对鉴定人的审查
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印章制造技术多样化、精细化,但伪造、变造印章的技术也随之发展,这对印章鉴定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求鉴定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各种印章的制作方法、特点,熟悉和掌握各类印章印文的特征及变化规律。鉴定人员必须了解和熟悉不同技术手段制作印章的特点,如印章印文采取的是手工雕刻还是热压成型、感光成型等技术;印面印文特征受油墨种类浓淡、盖印时用力大小、垫衬物的软硬、印章自然磨损等因素的影响程度。鉴定人员只有具备扎实的专业素质,才能作出准确、客观的鉴定结论。
所以,辩护人(代理人)在审查鉴定意见时,应首先着重审查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鉴定能力,如鉴定人员的执业年限、执业领域、学历背景以及所鉴定过的案例等。在审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附属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时,还要审查该鉴定人的研究方向,因为该类鉴定人本职工作是教师、研究员,主要侧重理论研究与教学,研究方向与具体执业不一定有交叉,理论与实践可能有一定距离。
二、对鉴定要求的审查
三、对检材的审查
无论是对于只有单位名称相同,而印文图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不同的印章印文的鉴定,还是对于完全可以以假乱真,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的高仿真印章印文的鉴定,辩护人(代理人)在审查时,均应审查检材是否为原件。尤其是对高仿真印章印文的鉴定,如果检材是复制件,便存在鉴定人无法分析印章印文的形成方式、无法鉴定是不是伪造的风险。
四、对样本的审查
(一)提供的印章印文样本是否真实
司法实践中,有的公司、企业为了应对频繁的业务需要,会同时持有两枚或两枚以上相同的印章。辩护人(代理人)在审查时,要注意提供的印章印文样本是否真实,是否为公司、企业同时使用的印章,样本印文是否对印面细节特征进行了故意改变,样本印文是否是对印面遮掩后盖印。
(二)是否提供了同期样本
五、对印章印文载体文件的审查
六、对鉴定方法的审查
(一)印章鉴定通常采取的方法
在对印章进行鉴定时,鉴定人首先要初步分析判断印文能否排除是复印、打印形成的可能,在排除是复印印文和打印印文之后,鉴定人会使用划线比对法、重叠比较法、测量比较法等方法,对印文名称、印文大小、印文字体、印文图案等进行对比检验,以此来鉴定真伪。鉴定人在进行初步分析判断时,一般会利用显微镜规尺、扫描仪进行观察、检验。
(二)借助专业仪器进行鉴定
在面对存在疑问的印章印文及高仿真印章印文时,采取常规使用的显微镜规尺、扫描仪已经无法满足鉴定要求,鉴定人必须借助光谱、色谱、质谱等专业技术进行分析检验,如紫外可见导数光谱法、拉曼光谱法、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及联用技术等。
七、对鉴定过程的审查
(一)鉴定过程中是否充分考虑了印章印文的变化
鉴定过程中不仅要考察印章印文的结构特征等稳定特征,也需要注意印章的变化性特征。除了在加盖印章的过程中印章的涨缩变形、磨损等印章本身的变化,鉴定人还要考虑盖印条件导致印章印文发生的变化,如按印压力大小、作用力方向、衬垫物的软硬、印多少及异物等。审查重点是鉴定中鉴定人员是否舍弃了印章本身及加盖印章过程中的一些印章变化特征,只考察印章印文的结构特征等稳定特征,是否经过综合、系统地分析与判断。
(三)鉴定过程中是否运用了多种技术手段
如上所述,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在面对存在疑问的印章印文及高仿真印章印文时,除了采取常规使用的显微镜、规尺、扫描仪之外,可能还使用了光谱、色谱、质谱等专业技术进行分析检验。另外,由于高仿真印章印文在印文的大小、字体、布局等一般特征方面与真实印章印文无异,而且在印文笔画的形态、相互关系及缺损、疵点等细节特征方面与真实印章印文具有高度一致性。要对鉴定意见是否做到了结合案情分析判断高仿真印章制作的方法,是否综合运用了多种技术检验、分析、判断,是否认真寻找、分析和比较了印文的本质差异和非本质差异等进行审查。
八、对特征比对表的审查
综上所述,尽管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权威性的特点,但由于该类证据在适用时有些细节问题或模棱两可的模糊性意见,往往容易被忽视。因此,我们律师在审查此类证据时,应当强调细节,刨根问底,强调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提出有利于自己委托人的质证意见,通常能够出奇制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