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当事人出庭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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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着装准备

参加诉讼庭审活动,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整体着装一定要得体,体现对法庭的尊重。在法官自由裁量范围比较大的案件中,穿着得体是会有心理加分项。

进入法庭要相对正装,不要拖鞋背心,有纹身要长衣长裤遮挡,不要过多的佩戴饰品。

男士:不适合穿着背心、短裤、拖鞋、凉鞋等,不要饮酒,不佩戴奇怪的饰物,更不能赤膊。

女士:不适合化浓妆,不穿低、短、紧、露、透等服装。

二、出庭材料类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非常重要!带身份证原件!法庭的当事人通道是要凭身份证安检,安检特别严格,安检室要刷身份证,和本人去核对。开庭前,书记员也要再次核对你的身份,如果没有身份证,安检的第一道门都没办法进入。

2、开庭传票

法院不是你想进就能进去的,如果你开庭,没有开庭传票可能也会比较麻烦。

3、必备诉讼材料

4.提前准备好证据原件

庭审前当事人要再次梳理证据原件。

一般以A4纸张幅面大小保存,不要折叠成小纸条,对于小的票据,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粘贴在A4纸上。

三、辅助工具类

1、笔记本电脑

用于查询资料、法庭记录。在需要向法庭演示电子证据的时候,用笔记本电脑非常方便,大大提高庭审效率。

2、草稿纸及签字笔

记录法官提问和对方发表的意见要点,方便回答问题和反驳。签字笔记录以及在法庭笔录上签名。

3、手表

4、眼镜

原告席和被告席面前都有一台显示屏,所有信息都在上面核对。视力有问题比如老花的当事人,就需要准备老花眼镜,否则无法看清屏幕内容。

5、文件袋

你有可能在法庭上收到对方给你的证据资料,看完之后装进准备好的文件袋里面,并做好记号,否则容易和自己的证据材料搞混。

6、纸巾、湿巾、免洗洗手液

纸巾的重要性就不用再多说了吧,打喷嚏、擦汗、情绪激动落泪等情况,都用得上。建议大家带那种迷你型的手帕纸、湿巾,更方便携带且更厚实。

四、出庭庭审要点指引

(一)提前和律师沟通好诉讼思路

庭审是要查明案件事实,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对于案件有利、有关联、有影响的事实才是需要在法庭展示的。

庭前一定和代理律师充分沟通,按照既定的庭审策略参加庭审活动,预判好案件焦点事实,不要在法庭把庭审主线“带跑偏”了,影响法庭对整个案件的判断。

(二)庭审时的状态

庭审是整个诉讼活动最重要环节,当事人出庭首先不要紧张,控制好情绪,实事求是的表达,切记不要形成对己方不利的自认。

如果是原告要表现“义正言辞”,指出对方违约、侵权的事实,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如果是被告,要有礼有节的陈述案件事实,若觉得对方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应当“义正言辞”的回击,但千万不能“取笑”对方或对方律师。

(三)回答法官发问

当事人对于出庭,最为担心的是如何回答法官的发问,不合适的回答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回答问题犹豫,讲话吞吞吐吐,让法官感觉在说假话。

2.不直接回答问题,做太多解释,讲很多案件背景事实,有一种“越描越黑”的感觉。

3.对于确实不知道的问题,凭猜测回答。

4.用反问法官的方式,回答法官问题。比如,法官问“借条是对方写的吗?”,答“不是他写的,难道是我写的吗?”。

5.回答问题时,和法官发生语言冲突、争吵。

(四)回答对方发问

对方发问的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问题,做简单回答。

对于不清楚的直接回答“不知道”。

对于和案件主要事实没有关系的,可以回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回答”。

对于法律关系问题,可以不予回答也可以让出庭律师代为回答。

切记,回答对方问题不要争吵,往往对方的发问充满“火药味”,千万不要被对方的问题激怒,而乱了庭审的分寸。

对于无意义或带有诋毁的对方反问,可申请审判长予以制止。

(五)做好最后陈述

当事人做最后陈述,要简明扼要的总结自身观点,以及表述因案件纠纷出现的困难境遇,请求法院公正裁判。

其他的具体诉讼请求陈述可以交由律师表达。

五、阅读检查庭审笔录

开庭结束后,注意阅读检查开庭笔录,发现和自己表述不一致的地方,要提出并让书记员修改,不要指望主审法官对整个案件事实都掌握清楚,等到其抽空制作判决文书时,可能对庭审过程早就淡忘了,庭审笔录则是一个重要的佐证依据。并且,有的合议庭成员并未参与到庭审过程,也只能借助庭审笔录来了解案件事实。

若对判决结果不服,需要上诉时,二审法院的法官更是只能从庭审笔录了解案件的事实。为此,庭审笔录的重要性就可想而知了。一般情况下,应在每一页的庭审笔录下签字确认,最后一页还要署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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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律师执业纪律(一)律师不得以个人身份执业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不允许律师以个人身份执业,律师必须隶属于某一个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律师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该规定是法律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2112
12.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案律师执业警示录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案 一、案情简介 2013年7月11日,投诉人华某某向我会投诉广东KS律师事务所钱某某律师(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违反相关规定,以深圳市xx智能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工作人员身份代理案件,要求我会调查处理。我会于2013年7月11日对此投诉进行立案调查。http://www.szlawyers.com/info/6d43995b78a64f9eb01e19dd1af567b3
13.迈向“对抗合作”的新型诉辩关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积极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的新型关系,推动司法人员和律师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2]这一重要讲话释放出重大的政策推动与制度创新积极信号,这是在以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https://www.cdslsxh.org/389/7271/7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