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借条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法院应当支持(判决书全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强,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满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光,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其他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上诉人李强因与被上诉人吴晓光及原审被告杨娟、杨璐、曹忠、东莞光辉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辉公司)、东莞市安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强、原审被告杨娟、杨璐、光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春,吴晓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高翔到庭参加诉讼,曹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安铭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由吴晓光承担其所应支付的律师服务费20万元;

2.二审诉讼费用由吴晓光承担。

事实和理由

1.现有关于律师费承担规定仅适用于部分领域,不能当然理解为败诉方(有过错方)承担律师费的法律依据;

2.是否聘请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必须行为,法院不应因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而改变案件审理结果,因此聘请律师与提起诉讼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3.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对律师收费标准没有统一,且当事人和委托律师之间可自行协商,因此由法院界定收费的准确性有很大难度。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由吴晓光承担其所应支付的律师费20万元。

吴晓光辩称

一审判决李强承担律师费合法有据,请求驳回李强的上诉请求。

杨娟、杨璐、曹忠、光辉公司、安铭公司未作答辩。

合同签订后,根据合同约定及李强、杨娟的付款委托,吴晓光委托江西电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借款5000万元分四笔转入了光辉公司账户。

然而借款到期后,李强、杨娟却不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光辉公司、安铭公司、曹忠也迟迟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连带清偿义务,吴晓光多次催讨无果。

为实现自身合法到期债权,诉请法院判决李强、杨娟立即向吴晓光清偿各款项共计8182.3828万元【其中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3065.28万元(利息从实际借款之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4月8日止,最终计算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律师费117.1028万元】,光辉公司、安铭公司、曹忠对上述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李强、杨娟、杨璐、光辉公司、安铭公司、曹忠共同承担。

诉讼中吴晓光申请追加被告杨璐,认为吴晓光汇给光辉公司的5000万元中的3000万元转移给李强、杨娟之女,光辉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杨璐的个人账户,其余2000万元也转移给了李强、杨娟、杨璐的家庭公司账户,严重影响了李强、杨娟、光辉公司的偿还能力。

本案的《借款合同》也是杨璐代表光辉公司签订,并签署了光辉公司同意贷款的股东会决议。杨璐将吴晓光转入公司账户的借款据为己有,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要求法院判令杨璐共同对吴晓光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的借款利息按何标准计算?(下略)吴晓光的律师费1171028元应否支持?杨璐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应否对李强、杨娟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下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按年利息50%计算,该约定超过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限额,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一审庭审中吴晓光主张应按年利率36%计算借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利率保护限额为24%,第二款规定的年利率36%系针对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利息的情形,本案中借款人李强、杨娟尚未支付借款利息,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故本案的借款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借贷合同》还约定了如李强、杨娟违约,吴晓光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承担。

吴晓光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其应支付的一审律师服务费20万元,实际支付10万元。

李强、杨娟、杨璐认为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未开具发票,不应支持吴晓光的该项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如李强、杨娟违约应支付吴晓光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吴晓光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一审代理费用为20万元,委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双方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且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已经履行了代理职责,吴晓光亦应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故吴晓光主张的律师费1171028元无事实依据,但20万元律师费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

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决李强、杨娟承担律师费是否正确。

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合同》约定,如李强、杨娟违约,吴晓光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承担。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

吴晓光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晓光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吴晓光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李强、杨娟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强上诉主张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李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友祥

审判员王毓莹

审判员王丹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永明(兼)

律师建议,以后签订任何合同,借钱给别人打任何借条,记得在争议条款里面加上这样一句话: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THE END
1.原告的律师费可以由被告承担吗律师普法原告的律师费不可以让被告承担,但是法律规定的案件是可以的。 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当事人进行诉讼必须由律师代理,因而当事人根据其自身的情况可以选择聘请律师,也可以不聘请律师,以下案子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诉讼费: 1、 法律援助案件 ; 2、著作权侵权案件; 3、商标侵权案件; 4、专利侵权案件; 5、不正当竞争案https://www.110ask.com/tuwen/15023002134691696594.html
2.律师费用是否由败诉方承担但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若干情形下,法院可以支持原告主张败诉的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具体包括: (1)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https://m.64365.com/zs/2163037.aspx
3.律师费由被告过错方败诉方承担的几种情形法律常识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承担维权或解决纠纷产生的律师费用,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原告起诉时可以主张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如果约定的律师费符合当地律师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且提供实际支付凭证,法院应当支持。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https://www.lawpa.cn/changshi/423531.html
4.民间借贷纠纷中,风险代理的律师费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吗?原告陈某作为甲方与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作为乙方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本案采用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本案律师代理费按照甲方收回款项的10%计提,分期收回分期计提,该费用用于甲方收到费用后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虽然原告陈某于被告黄夫在《还款承诺函》中有约定由被告黄夫承担律师费且签订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972323.html
5.律师代理费一般由原告承担还是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可以让被告承担吗 法律分析:一般不行,但有例外.官司打赢了律师费一般都是由委托人支付的,但是法律中也存在特殊的情况是可以由被告出的额.比如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所产生的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责任的第三人需要承担部分律师费.在制 查看全文 贾宝骅律师 执业6年 资质认证 2023-02-24 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252967491766954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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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被告可以要求原告承担律师费用吗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因此,在法律上对于律师费是没有规定的,都是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但是在诉讼费上一般由败诉方进行承担,如果说原告是败诉一方,那么被告就可以要求原告https://mip.66law.cn/laws/757681.aspx
11.律师委托代理合同第八条、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乙方所收代理费应如数退还。 第九条、如本案诉讼中当事双方任何一方提出反诉,就反诉事宜是否委托乙方代理及相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https://www.yjbys.com/hetongfa/weituo/20242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