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同一律师用一律所利益冲突的规定汇总张义律师律师文集

刑事案件同一律师、用一律所利益冲突的规定汇总

一、司法部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号:司发函[1991]052号

发布日期:1991-2-22

执行日期:1991-2-22

湖南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请示》〔湘司律(90)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问题。我们同意你厅意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同一案件中,几个被告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他们之间的利害关系既有相互一致的方面,又有相互冲突的一面,同一案件中,一个律师同时为几个被告人进行辩护,就可能使辩护人处于自相矛盾的境地,难以同时维护几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一个律师不能同时为同一案件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二、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个律师可否分别担任同一经济、民事案件或非诉讼事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和同一律师事务所可否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被告人分别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问题。我们亦基本同意你厅意见。鉴于我国大多数县目前一般只设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在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且只设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县,在当事人分别聘请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如当事人一方已请律师作为代理人,而另一方亦请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代理人时,该律师事务所应向当事人说明已指派律师为对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情况,如当事人继续坚持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其委托,为其指派另一律师作代理人。在交通方便、且设有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的县和大、中城市中,双方当事人分别聘请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并无困难,且不会增加负担的情况下,如双方当事人欲同时聘请同一律师事务所两个律师作代理人时,该律师事务所则应建议另一方当事人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代理人。

此复。

二、《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2、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4、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5、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2、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

3、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

4、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

5、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

1、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

4、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5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

4、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5、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6、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7、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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