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语国家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行政协议如何适用民法典”学术沙龙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成功举行。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巴黎第二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及海德堡大学访问学者李颖轶以“行政协议如何适用民法典”为主题发表报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余凌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肖荣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陈天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世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井沛出席论坛并参与讨论,围绕该主题发表评述意见。
在主题报告环节,李颖轶老师首先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第2款“可以参照适用……”的理解困境,“参照适用”已有大量讨论,“可以”更是允许法官自由选择适用,进而提出行政协议“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民法典》两个重大疑难问题。接下来基于这些问题从比较法角度系统梳理和对比了大陆法系两种基本模式,即民法作为间接法源法国模式与民法作为直接法源的德国模式,并分别从法律基础、适用路径、法律效果、成因与意义等几个方面对这两种模式展开了具体讨论。
最后,李老师回到中国体系建设,认为公、私法只是相对分离,而合同规范相对统一,无论公法与私法,最终目的在实现公平公正的裁判结果和对人民权利的有效保护。构建中国行政协议自主知识体系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法律渊源必须明确。无论如何适用,我们中国《民法典》中包含了大量的公法因素,技术进路上也有最高院请示、批复,公报案例等特色制度,这些都为我们提供了更好的解题思路。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巴黎第二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及海德堡大学访问学者李颖轶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余凌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肖荣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陈天昊
王世杰老师对比较法规定进行了进一步解读,指出德国法规定的实际上是补充适用、修正适用,即需要首先判断民法规范是否符合行政契约或者行政契约法的一般原理。法国法在处理行政协议法律适用问题上,将民法作为共同法规范,德国也同样如此,基于民法是万民法的逻辑预设,认为行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由此来看德法模式不存在较大差别。关于德国模式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德国法对于公私法关系的理解,早期德国行政法诞生时,并不承认公法合同,主要目的在于将行政法从民法中脱离,尽可能拉大二者的距离。从行政法的发展过程来看,实际上是一个追赶民法的过程,例如讨论行政行为实际上需要和民法中的法律行为相类比。二战之后的一个明显转向在于过去的公私严格对立开始走向融合,行政合同对民法的适用因此更加灵活。民法规范如何在行政协议中适用并非静态的,而是在不同历史阶段中对于公私法关系的理解变迁会影响如何适用民法规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世杰
黄井沛法官指出在司法实务中,行政协议纠纷给立案庭带来较多困扰,行政案件付出的经济成本相对较低,因此更受当事人的青睐。在涉及行政协议案件中,不管是补偿还是履行或是解除必然会涉及民事规范的适用,否则无法对案件进行裁判。争议更多是聚焦在民事规范和行政法规范的叠加适用方面,例如关于合同无效的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的叠加适用,可能出现合同根据民事规范是有效而根据行政法规范则无效的情形,未来应对民法和行政法规范的叠加适用问题进行更多考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井沛
最后,李颖轶老师表达了对各位老师的感谢并作补充回应,本次会议在热烈的氛围和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