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评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优秀法律顾问正航律所打造高端商事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平台

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成立12周年以来,先后荣获“山东省老年人公益维权服务示范站”“敬老文明号”“青岛市三八红旗集体”“青岛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青岛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正航律师事务所是中央电视台CCTV-12频道、青岛电视台、青岛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的长期合作单位,长期担任青岛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驻青部队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凝聚团队力量,借助高新法律软件,正航律师事务所充分利用大数据检索功能,严把案件质量关。同时,利用内外专家资源结合的方式,对案件深入研讨、认真梳理,确保优质高效的办案质量。商事与建设工程业务领域系正航律师事务所致力打造的专业方向。

正航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房地产业务团队简介

李秋航

盛磊

盛磊,系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律师学院“点睛网”特邀注册讲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继续教育讲师,已取得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司法鉴定资格人、工程师等资格。

杨松森

杨松森,博士学历,副教授,系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建部一级注册建造师,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一级注册结构师,继续教育主讲教师,曾在大型建筑企业从业九年,从事建筑技术、预结算、项目管理工作,已发表论文20余篇,其中中文核心论文6篇,EI论文3篇,主编教材5部。

专业领域:建筑工程诉讼与非诉业务领域。

李尚秦

李尚秦,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系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海大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山东省建设工程各类专业人员培训教育法律法规讲师。从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设工程合同及建设工程纠纷的研究,参与山东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八大员上岗培训教材、监理员上岗培训教材以及特种作业从业人员上岗培训教材的编写。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诉讼与非诉领域。

安振华

安振华,系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热线青岛》直播节目嘉宾律师,青岛电视台QTV-2《新说法》特约点评嘉宾。参与《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修订,在一起法律援助案件中成功为13名退休人员讨回血汗钱,在一起集体诉讼案件中与律所其他律师共同为81名环卫工人成功维权,长期专注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处理,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领域。

谢凤英

谢凤英,系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自身拥有多专业融合的教育背景,善于沟通调解和案件风险防范。长期致力于建设工程业务,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专长。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典型案例一:

一审法院采纳正航律所律师团队观点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法院驳回

杨某与青岛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建设集团)、案外人青岛某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分别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最终确定建设集团需向杨某支付工程款及未履行生效判决等费用1400余万元。因建设集团未履行义务,杨某遂向青岛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房地产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款未向建设集团支付,2017年9月18日,青岛中院向房地产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就未向建设集团支付的工程款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在青岛中院强制执行期间,案外人朱某、李某等七人向青岛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以原告等七人是建设集团对房地产公司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为由,将申请人、建设集团、房地产公司为被告诉至青岛中院。请求被协助执行的案款向原告等七人履行、房地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同时向房地产公司主张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随后,房地产公司委托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正航律师事务所接受房地产公司委托后,指派正航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部主任盛磊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该案诉讼。盛磊律师认为,被告之一房地产公司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就暂停向建设集团的支付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该案是一起发生在建设工程领域内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其特点在于不仅要分析该案是否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范围,更要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即是否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盛磊律师与建设工程部全体律师共同分析案件证据,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及研判全部施工合同和施工资料,找出符合施工管理和法律规定的案卷材料,最终确定以下诉讼思路及观点:

一是实际施工人地位是否适格的问题。代理律师团队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及《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并结合房地产公司与建设集团签订施工合同的约定,发现其中原告中有几名是合同中约定直接参与工程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具备实际“分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与建设集团的纠纷属于内部承包纠纷,不具有适格的原告身份。

最终,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受案范围,上述几点均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受案范围,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典型案例二:

咨询公司实际收取服务费超出合同约定

正航律所律师团队帮房产公司打赢官司

2010年12月,青岛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咨询公司)与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并约定:由咨询公司为房地产公司提供位于青岛某商务区两个商务楼提供项目预算、工程结算提供咨询服务,服务范围为商务楼的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外墙保温、外墙装修、园区绿化、工程精装修、小区内市政道路、消防工程等12个分部分项工程的预算编制和结算编制。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咨询公司以欠付服务费为由,诉至法院。

咨询公司以自己已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发票金额为由,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而房地产公司则要求按照双方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每个分部分项应当计取的服务费用进行核实确认,再支付咨询服务费。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房地产公司的委托,指派正航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部主任盛磊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该案。

该案是一起工程造价专业性与法律相结合的案例。其特点在于仅分析双方合同约定似乎可以得出咨询公司已按照合同全部约定提供了咨询服务,足额支付服务费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在认真分析该案发现,咨询公司在履行合同时存在重大瑕疵。盛磊律师带领建设工程部的律师,通过与工程师配合,运用自己从事过造价工程师专业经历,又有执业律师的优势,认真全面分析12个分部分项工程的每一个咨询报告,发现在咨询公司提供的12个服务成果报告中,仅有一个报告符合合同约定既做了预算编制又完成了结算编制审核。再进一步对11个存在未全面履行双方合同约定的报告进行深入分析,多数报告应当支付的服务费用是咨询公司主张支付的50%。

法院一审作出支持部分房地产公司的抗辩主张,但仍支持咨询公司大部分诉讼请求的判决。委托代理人经过认真研判认为,一审法院并没有全部查清事实,判决存在问题。随后,房地产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在上诉中紧扣双方合同约定第四条第1款明确约定:本合同咨询费用由以下部分组成:基本收费为施工图预算编制与预算定案费用和结算的编制与审核费用之和,基本收费按最终结算审核值(不含甲方供材差价)的0.25%收取(甲乙双方约定基本收费比例:预算编制与定案占50%,结算编制与审核占50%)。对照咨询公司提交的每一份报告确定的工程价款,乘以应当按合同计取的服务费用取费比例和占比权重。最后计算出咨询公司实际收取的服务费已超出合同约定的金额。

二审法院听取诉讼双方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及法律依据,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网特约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文德(青岛)律师事务所李维岳、马伟中、王文贵律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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