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市张承兵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洪立洲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黄孟浩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一、案件事实
(一)假冒注册商标部分
1.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间,由被告人张承兵提议,被告人王家财、徐绍兵与张承兵三人经合谋并共同出资,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假冒使用美国玛氏公司的“德芙DOVE”注册商标,在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华特橡塑厂内生产、制作巧克力并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103850元。
2016年1月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家财、张承兵、徐绍兵进行生产的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华特橡塑厂内查获假冒的散装“德芙”巧克力12100粒、整箱“德芙”巧克力153箱计306000粒。
2.2015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王家财、胡克华经合谋,由王家财负责出资、生产,胡克华负责联系制作商标标识,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假冒使用意大利费列罗集团的“FERREROROCHER”的注册商标,在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喇叭口大道一处民房内生产、制作巧克力。后被告人王家财以每箱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售给洪立洲、徐中生、林瑞平等人假冒的“费列罗”巧克力计300箱,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118700元。
2016年1月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家财、胡克华进行生产的民房内查获假冒的“费列罗”巧克力18360粒。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
201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洪立洲明知从被告人王家财处购得的“德芙”巧克力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其经营的无锡市新吴区塘南招商城副食品市场店铺内销售给被告人徐留军假冒的“德芙”巧克力749箱,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62500元。
201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徐留军明知从被告人洪立洲处购得的“德芙”巧克力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江苏省溧阳市将上述749箱假冒的“德芙”巧克力销售给叶玉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70840元。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钱社明明知从被告人张承兵处购得的“德芙”巧克力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众彩物流农副产品配送中心销售给孔令金假冒的“德芙”巧克力约600箱,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02200元。
2016年1月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洪立洲经营的无锡市新吴区塘南招商城副食品市场100号及7号、14号仓库内查获假冒的“费列罗”巧克力5370粒。2016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在叶玉庆处查获假冒的“德芙”巧克力139箱。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部分
二、诉讼过程
三、典型意义
首先,针对不同罪名提出如何重点取证的建议。本案涉及了侵犯注册商标犯罪全部罪名,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三个罪名。介入的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就取证的共性和个性问题分别提出意见。如共性的问题,即主观明知的认定,尤其是在生产者与销售者相分离的情况下,如何通过调取客观性证据进行司法认定,检察官建议要结合洪立洲、徐留军等人的进货渠道、销售价格、会计账目、销售手段、知识经验、生活环境等多方面调取证据。针对不同罪名涉及的关键性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取证意见,如关于张承兵、王家财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涉案金额,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查明涉案的销售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标价、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便于后续犯罪金额、犯罪形态的认定。
其次,提出对涉案商品是否属于伪劣产品进行鉴定的建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侵犯商标类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系,即行为人侵犯商标类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能存在想象竞合。对于制假行为是否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关键在于产品是否“劣”。故建议公安机关对涉案扣押的物证进行鉴定,查明涉案巧克力是否属于伪劣产品。
第三,提出雇员行为如何认定的建议。本案行为人不仅自己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同时也雇用大量人员为其加工、生产侵权产品,甚至进行管理和经营,为避免打击面过大,又要做到不枉不纵,检察官从共犯原理角度,提出两方面取证建议:即雇员的主观明知和在生产、加工或管理中的行为相结合进行认定,建议公安机关查明雇员在犯罪中的主观明知及客观行为。公安机关通过梳理涉案银行交易明细等客观证据,及时调整侦查方向。
同时,该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两名确有认罪悔罪表现、愿意缴纳保证金、已不需要继续羁押的被告人,依法向法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高度重视,有力地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商品犯罪活动。
典型案例二
北京海淀区宗冉、陈令杰、王旭侵犯著作权案
经查明,涉案作品侵犯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器在北京市海淀区)、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共计700部。
2017年5月5日,被告人宗冉、陈令杰、王旭先后被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7年4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双榆树派出所接到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报案,遂立案侦查。2017年6月3日,经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对被告人宗冉、陈令杰、王旭执行逮捕。2017年12月1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宗冉、陈令杰、王旭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2018年1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陈令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宗冉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王旭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宗冉、陈令杰、王旭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生效。
本案系国内首例利用电商、社交、云存储多平台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三名被告人借助互联网技术,通过云存储平台存储侵权资源,利用通讯协议端口搭建社交平台与侵权资源的联系,后在电子商务平台向互联网用户销售获得侵权作品的“通行证”激活码,实施的是一种利用多平台领域相互关联作用的侵权行为,作案手段隐蔽、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给著作权人造成严重损失。在案件受理之初,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即利用专业化办案优势,组织骨干办案力量,向前延伸引导侦查,传导庭审证明标准,促使提高侦查质量;向后提高出庭指控犯罪的能力,通过庭审中高质量的控辩对抗,确保法庭公正裁判。
第二,强化指控和证明犯罪主体作用,确保指控精准。一是庭审中积极应对,确保精准指控。在庭审中,检察官通过合理有序的举证示证,向法庭完整展示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多平台的交互功能,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文字作品和营利的过程。检察官并就“作品数量的认定”“涉案淘宝店铺销售金额”等核心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答辩,通过控辩对抗确保指控的准确性。二是教育被告人当庭悔罪,确保庭审效果。在发表公诉意见阶段对被告人进行适时有力的法庭教育,说明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多名被告人当庭悔罪,表示服从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三
陕西商洛市聂忠桥、吴传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6年4月,被告人聂忠桥与杜国华(另案处理)商议在陕西省商洛市推销茅台酒。同年5月,杜国华以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熟悉,可以购买到低于市场价的飞天茅台酒为诱饵,向商洛市金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麻浩奇推销茅台酒。5月23日,被告人聂忠桥、吴传霞伪造虚假身份证,以聂忠强、吴传英的名义连同杜国华和金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茅台酒购销协议书,协议规定:价格按市场价随机协商,确保所购商品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合格商品。后聂忠桥和吴传霞以每瓶300元的价格向杜国华销售飞天茅台酒,再由杜国华以每瓶780元到750元的价格先后多次销售给商洛市金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案发前,聂忠桥、吴传霞通过杜国华共销售给商洛市金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飞天茅台酒650箱(每箱6瓶),合计3900瓶,销售金额117万元。该批酒部分流入市场后被发现,公安机关追回2951瓶。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该批茅台酒属于侵犯该公司“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商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追回的“茅台酒”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的要求。2017年2月、3月,被告人聂忠桥、吴传霞先后被抓获归案。
2016年7月22日,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报案,商州分局于同年8月10日对聂忠桥、吴传霞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2017年4月28日,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对聂、吴二人批捕。7月6日,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对聂、吴二人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同年10月22日,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聂忠桥有期徒刑四年,罚金80万元;判处被告人吴传霞有期徒刑二年,罚金40万元。宣判后,聂忠桥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5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聂忠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吴传霞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万元;对聂忠桥、吴传霞违法所得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88.5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聂忠桥、吴传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涉及假酒数量多、金额大,且跨省市作案,犯罪涉及面较广,取证难度大,为确保从上线到下线,从生产到运输再到销售环节,全方位打击侵权假冒领域刑事犯罪,检察机关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扎实工作,确保了案件顺利批捕、起诉和判决:
第一,坚持提前介入,围绕关键证据引导侦查取证。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坚持对“侵权假冒”案件适时介入,有效开展工作。检察机关通过提前阅卷及时发现证据链条缺失问题,通过案件讨论有效解决案件认识问题,通过联席会议及时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并对假酒的数量、金额及时提出鉴定认定意见,结合案情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调取涉案假酒流通单等书证,佐证并查实涉案假酒数量的侦查方向,为案件顺利批捕打下了扎实基础。
第三,强化跟踪监督,推动形成打击侵权假冒合力。一方面,在认真分析案件事实还不全面、证据链条还不完整等问题的基础上,批捕同时向公安机关送达《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有针对性地定期联系公安机关掌握补侦进展,督促落实补侦意见;另一方面,发挥侦、捕、诉衔接机制作用,积极协同配合共同解决案件侦查中的新问题,提升诉讼效率,促进形成打击合力。
典型案例四
天津河北区魏伟、张玉鹏等七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HAIOU海鸥”“GOLDSEA-GULL”“SEA-GULL”系天津海鸥表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鸥公司)注册的商标,属于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2013年至2016年7月5日间,被告人魏伟(系海鸥公司原职工)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张玉鹏在未经海鸥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从他处订制假冒的海鸥手表零配件及说明书、外包装盒、提袋等,雇佣魏近东、闫海伶、周海永、杜学亮、孙凤龙先后在天津市、河北省组装假冒的海鸥手表(商标包括“HAIOU海鸥”“GOLDSEA-GULL”“SEA-GULL”),并利用“绝对大当家”“小小马9988”等六家淘宝店铺在网上以正品海鸥表进行宣传,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公开对外销售。魏伟、张玉鹏自2014年7月29日至2016年7月5日通过网上店铺销售金额共计2000万余元,违法所得178万元。
后公安机关在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春和仁居查获26种不同型号的假冒海鸥手表886块、大量手表零配件、说明书、外包装盒、提袋以及作案工具等。经鉴定,被查获的886块假表价值54万余元。
2014年3月27日,海鸥公司向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报案称,有人自2013年以来一直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的海鸥手表,致使该公司销售额急剧下降,年损失近千万元人民币。河北分局经侦查发现马建燕等人在淘宝网站注册“绝对大当家”等店铺销售假冒海鸥手表,遂于2014年3月31日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立案侦查,并根据线索于2016年7月5日在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春和仁居当场查获大量组装好的假冒海鸥手表。同年8月11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魏伟、魏近东、周海永,并于2017年4月5日对魏伟等7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7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116万元至3000元不等。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天津海鸥牌手表系我国知名的民族品牌。主犯魏伟系天津海鸥表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职员工,由于能够第一手接触各类正品海鸥表,其通过定制仿造配件私自组装、仿真度高,其售卖假冒海鸥表具有较强迷惑性,消费者不易辨认。
典型案例五
云南曲靖市赵广生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5年,被告人赵广生、刘天全合伙在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漾月街道落龙村广生生物有机肥料公司生产劣质硅钙肥并销售,由于销路不好,被告人刘天全、赵友明、刘启光、平顺涛等人与赵广生商量以每吨180元的价格向赵广生等人购进其生产的劣质硅钙肥,并假冒云南昆阳磷肥厂有限公司生产的“昆磷牌”钙镁磷肥、“乌龙牌”钙镁磷肥、玉溪银河磷化有限公司生产的“玉溪”牌钙镁磷肥、贵州胜境化建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胜境牌”钙镁磷肥等商标进行销售。被告人赵华先明知被告人赵广生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使用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还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经查,被告人刘天全、赵广生、赵友明、平顺涛、刘启光使用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8.8万余元、11万余元、7.7万余元,6.2万余元、6万余元。
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假冒品牌化肥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侵犯了广大农户、经营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严厉打击。近几年,检察机关先后开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对重点领域的刑事犯罪予以集中打击,取得了良好效果。该案系检察机关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继而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最终成功追诉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案例。师宗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建立了案件咨询、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借助于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知情渠道的畅通。检察机关发现监督线索后,积极联系公安机关并形成工作合力,列出详细的取证清单和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有效打击了犯罪,共同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
典型案例六
四川成都市林文勇、马骏、张翔侵犯著作权案
林文勇、马骏、张翔侵犯著作权一案,由腾讯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报案至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公安局,双流县公安局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侦查,同年11月10日三人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7日,林文勇、马骏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张翔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4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分局(原成都市双流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22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双流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2017年2月24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林文勇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被告人马骏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被告人张翔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林文勇、马骏、张翔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案例七
安徽合肥市徐林、李玉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本案所涉特百惠公司总部设在美国,以生产经营塑料保鲜容器闻名,被告人徐林、李玉福原系特百惠(中国)公司的分销商,2012年11月,二人以徐林的身份信息在淘宝网注册成立“特百惠店铺”网店(店铺号117683)。2015年6月,徐林、李玉福开始在网上联系低价购进假冒“Tupperware”注册商标的水杯和包装盒,包装后通过网店对外进行销售牟利。经查,2015年7月11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二人通过该淘宝网店“特百惠店铺”共计对外销售标有特百惠“Tupperware”注册商标的四种规格塑料水杯共计2108369.56元,扣除其中约20万元正品销售额,共计销售假冒“Tupperware”注册商标的水杯190余万元。
2016年8月15日,安徽省肥西县公安局接到报案称,有人在淘宝网销售假冒“特百惠”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肥西县公安局遂于当日立案侦查。同年9月20日,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对两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同年11月20日,肥西县公安局向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2月24日,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合肥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31日,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徐林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李玉福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徐林、李玉福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案例八
山东沂水县刘竹丽、刘竹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刘竹丽、刘竹春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部分
2016年9月以来,被告人刘竹丽经刘竹春联系并帮助,从福建晋江邹志平(已判决)等人处购进15万余元的假徐福记酥心糖包装膜销售给他人并牟取非法利益。
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刘竹春将价值16560元的假徐福记酥心糖包装膜销售给他人并牟取非法利益。
(二)刘竹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
2016年9月以来,被告人刘竹丽从王进发(另案处理)处购进40余万元的大白兔奶糖、阿尔卑斯棒棒糖等假冒产品,后销售给孙洪强(另案处理)等人予以牟利。
2016年11月以来,被告人刘竹丽从他人处购进1800余件假冒的徐福记酥心糖,后销售予以牟利,涉案价值28万余元。
2017年2月7日,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邹志平批准延长羁押案件时发现,涉案人刘竹丽、刘竹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符合立案条件,但公安机关未立案。2月20日,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向沂水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月27日,沂水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15日,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18年1月30日,刘竹丽因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刘竹春因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本案是检察官在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案件中发现线索进而成案的。检察官积极履职,确保案件的办理取得良好成效。
第一,强化延押案件实体审查把关,依法监督立案。该案系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材料中发现监督线索的案件。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中,认真审查公安机关提交的案件材料。发现刘竹春、刘竹丽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线索后,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核实公安机关在逮捕后的侦查阶段调取的新证据等,并加强与公诉部门沟通,经讨论认定现有证据已达到立案标准,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第三,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涉案主体系小作坊,不仅产品质量无法保障,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而且因涉及假冒多家知名食品商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本案随着侦查的深入和案件证据的进一步完善,发现被告人涉嫌的多起犯罪事实,最终刘竹丽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取得了良好效果。此外,该案在侦查中发现的另两名同案犯王进发、孙洪强分别被判处刑罚,有力地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典型案例九
福建宁德市张五堂、钟开富侵犯商业秘密案
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接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报案,于2017年2月16日对钟开富、张五堂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并于4月28日向宁德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该院于5月5日对该二人作出批捕决定。同年7月5日蕉城分局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于8月18日向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1月10日蕉城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五堂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被告人钟开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典型案例十
湖南长沙市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著作权侵权纠纷申请支持起诉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2月20日,音集协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提交20起案件支持起诉案件申请。该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市天心区湘府吉园娱乐城、黎庆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该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还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3月15日向天心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并出庭支持起诉。在检法两院的共同努力下,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2017年5月22日,法院根据音集协的申请,作出撤诉裁定。
一是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KTV行业流动性大,有些经营者经常更换营业地点,有些营业周期短,很多情况下,KTV负责人玩“躲猫猫”避而不见,一些KTV经营者采取转承包、再承包等方式,导致难以查清实际的经营者,而经营者也常常采取踢皮球的方式推卸责任,这些都给当事人维权带来了困难。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从证据的调取、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到案件的最终处理,为著作权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二是提高了经营者的法治意识。该系列案涉及的著作权人较多、影响较广。KTV未经音集协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向公众放映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有的KTV播放的MV作品多达上千首。不少KTV经营者缺乏法律常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未经许可便使用KTV点唱机向公众播放;有些则认为设备中的歌曲是和设备一体的,在购买设备时应视为可以一并使用歌曲,不构成侵权;还有一些则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被追究责任。该系列案件的办理有利于提高经营者的法治意识。
三是维护了正常的文化市场秩序。在KTV等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提供MV音乐制品,系公开放映涉案作品的行为,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一些KTV经营者未经许可播放MV,降低其经营成本,不少经营者纷纷效仿,侵犯著作权问题广泛存在,严重影响了文化市场秩序,有力地维护了正常的文化市场秩序,对营造健康发展的文化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转自: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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