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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裁判摘要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区基层法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等规定均不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再审申请人主张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风险代理委托合同违上述规范性文件而无效,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编者注】本期民事裁定书中记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是指2021年12月28日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根据该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编者坚决支持新疆高院在本案中的裁判观点!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既不想交律师费,还想让律师帮助打赢官司,主动要求签订风险代理合同,试图将一切风险转嫁给代理律师,坐享其成。案件一旦败诉,律师的一切付出都将化为乌有,而案件一旦胜诉,这些当事人又拿出所谓的文件规定,主张风险代理合同无效。背信弃义,毫无诚信,无耻至极。法律不应助长这种不良风气!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民申47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女,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哲昊,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克拉玛依区某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负责人:马某,该法律服务所主任。
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区某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02民终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法律服务所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某申请再审称某法律服务所伪造证据无相应证据证实。风险代理委托合同有效且实际履行,王某已收到赔偿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
综上所述,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