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找下列部门解决:1、找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2、调解不成的找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申请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处理。3、双方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仲裁不服或有异议,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劳动纠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法解读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解读】本条是关于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的原则方面的规定。
一、解决劳动争议必须根据事实、从实际出发
所谓事实,就是发生的事情,即各种事态的客观存在。人们可以将发生和存在的一切现象和状态(包括精神的或物质的)都称为事实。罗素曾指出“事实的意义就是某件存在的事物,不管有没有人认为它存在还是不存在”。但是牵涉到利益纠纷的时候,尽管是对于同一存在的事实,当事人的认识或者说主张也可能并不一致。那么认清事实,就成为处理和解决各种争议案件的前提和基础。为了解决劳动争议,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具体实际出发,注重证据,注重调查研究,还客观事实以本来面目,并以客观事实作为分清当事人是非曲直和裁判的依据。
二、解决劳动争议必须以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归宿
三、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所谓“公正”,是指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调解和仲裁机构能够公平正义、不偏不倚,保证争议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对人们之间权利或利益关系进行合理的分配。坚持公正原则是正确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前提。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着隶属关系,在现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一定要坚持公正原则,防止把这种不对等关系带到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中处于平等地位,任何一方都没有超越另一方的特权。追求这样一种让当事人满意的“公平”,就是追求劳动争议处理的裁判标准公正、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因此,必然要求严格地适用实体法,依照程序法的规定,准确地认定证据和发现客观事实、综合考虑和平衡当事人的各种权益等。
合法、公正、及时可以说都是普适性的法律原则。任何争议案件的解决都必须同时遵循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和及时原则,它们虽然各自代表着不同的价值追求,但是在处理争议案件的过程又是有机统一、相辅相成的整体,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着重调解的原则
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依法劝说争议双方进行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矛盾的一种方法。劳动争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对立的不可调和的矛盾,经过说服教育和协商对话就有可能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而且由于调解气氛平缓,方式温和,易于被双方接受,因此各国都重视采用调解方法,使之成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由此可见,着重调解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手段贯穿于劳动争议的全过程。即使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仍必须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才能做出裁决和判决。二是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勉强和强制,否则即使达成协议或者作出调解书也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曾经研究将调解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就是考虑到调解对于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性和优越性。但是,在进一步研究修改的过程中,为了预防人为地延长劳动争议的处理周期,并与司法实践中一贯实行的调解自愿原则保持一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仍将调解作为自愿选择的程序,但在总则中强调要坚持着重调解的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