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纠纷时,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告谁?群益观察

随后用人单位将小黑派遣至一家公司(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工作。后来,用工单位认为小黑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作出《退回劳务派遣通知书》,并送达用人单位。

同日,用人单位向小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

小黑在用人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无故旷工、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且服务质量差等原因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用工单位将小黑退回用人单位。

随后,小黑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同时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在本案当中,用工单位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呢?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委、一审及二审法院的审理,最终法院认为,用工单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黑存在《退回劳务派遣通知书》中所列行为,其对小黑作出退回用人单位的处理缺乏依据;

用人单位据此解除与小黑之间的劳动关系亦没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应当向小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因用工单位的不当退回行为给小黑造成了损害,故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了解了判决书的内容,我们再来看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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