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明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杜绝一方“被负债”

中青在线北京1月17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以此指导各级法院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近年来,围绕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到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还是应由举债一方承担的争议持续不休,由此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提出了质疑,有关“二十四条”存废之争一直持续至今。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017年1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报告时表示,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五件建议,要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规定进行审查。

2016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收到公民提出的近千件针对这一规定的审查建议。为做好代表建议和公民审查建议的办理工作,法工委于2017年6月召开座谈会,邀请提出建议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推动解决有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受保护;又向全国各级法院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了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等7项要求,对于司法实践甄别和排除非法债务、虚假债务具有重要意义。

今天发布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和补充规定一起织密法网,防止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未受益的情况下“被负债”的风险,保障了未举债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

今天发布的《解释》共四条,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一致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三、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四、适用范围。

“《解释》没有就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新的全面系统规定,是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和现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本着密织法网、查缺堵漏的原则,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防止极端案例的发生。”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有效解决了目前争议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和未举债夫妻一方权益保护的两难问题,“就是既不能让夫妻一方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债务,也不能让本该承担债务的夫妻一方逃避责任。”

《解释》第一条即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有效避开了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争议。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认为,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意味着,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所指的平等处理权既包括对积极财产的处理,也包括对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处理。

因此,在夫妻未约定财产分属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解释说,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认定难度都比较大。”这位负责人解读说,这一规定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可以有效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

另据了解,对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有关夫妻债务问题。比如,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知道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句将此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情形,司法实践中没有发现理解适用不当的问题,《解释》对此亦并未涉及。

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THE END
1.榆法微课堂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看这篇你就明白了!榆法微课堂 |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看这篇你就明白了! 随着经济活动的复杂化和夫妻双方在家庭角色的多元化,在现代婚姻关系中,夫妻财产关系不再是“夫唱妇随”的简单模式,尤其对于一方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今天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xNDA1Mzg5MA==&mid=2653661646&idx=1&sn=b6b192bd067f3b9dbc196cc53fcc2f45&chksm=81f3b26839f12232f04d538d547cdd9c39cbb12f34ab266bbba7b7e28a621e2b2fb339b52e1a&scene=27
2.关于婚姻个人债务(婚姻法关于个人债务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https://www.n6z6.com/falv/2211/38846.shtml
3.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是怎么规定的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https://law.iask.sina.com.cn/jx/sh/OlELD9jVMAV.html
4.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共同债务清偿规定)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共同债务清偿规定) 一、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问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https://sj.yuzhua.com/hunyinjiating/137529.html
5.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未举债者未审判不担责 http://www.huidong.gov.cn/hdxwz/zmhd/hygq/zcjd/content/post_693774.html
6.新婚姻法债务问题是怎么规定的?补充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https://www.64365.com/zs/910161.aspx
7.《婚姻法》作废,《民法典》有哪些关于婚姻法的新规定婚礼纪原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如果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根据原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这不能完全适应现代人的观念。 民法典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种禁止结婚的情形。也就是表示,就算本身患有重大疾病,法律也不会禁止结婚。但是患有重大疾病的,一定要看下一条。 https://www.hunliji.com/bai_ke/detail_60816
8.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大陆桥视野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正式实施,主要在共同债务方面保护妇女利益。第二十四条提到离婚后夫妻债务如何清偿。第一,债务应当用共同生活所得的财产清偿;其规定,一方单独承担的债务,应当由其自行清偿。在当时的社会中,男性支撑家庭的主要收入,女性一般从事赡养老人、教育子女等家庭事务,其经济功能较男性弱。因此,法律规定男https://www.dlqsyzz.com/9340.html
9.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主要依 据的法律规定来自于两方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 关系http://henananshi.com/gsxw/35.html
10.202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夫妻有共同的财产,也有共同的债务,这些在离婚时都要进行分割,那么。关于妻共同债务纠纷问题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华律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妻共同债务纠纷问题的法律知识,希望能解答的大家一些疑惑,供大家学习参考。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目前,在离婚案件的https://www.66law.cn/laws/503954.aspx
11.普法课堂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一、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1168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