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首页
好书
留言交流
下载APP
联系客服
2024.11.16
(一)2004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凡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产生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2004年04月01日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2018年《涉及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和《民法典》1064条: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2004年至2018年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经济活跃,民间借贷案件高发,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因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举债(用于企业经营),“被负债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的问题日益凸显,人民群众强烈呼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并于2018年01月18日实施。
该《夫妻债务纠纷解释》只有三条。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以《夫妻债务纠纷解释》为分水岭,立法目的已从倾向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夫妻债务推定说”改为倾向保护不知情的配偶方的“三共同说”即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需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才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哪些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具备共债的共同意思
1.夫妻共同签字
第一、双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
第二、一方借款另一方提供担保。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本质上是担保一方对该债务形成的知情、同意和决定,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等处理权的体现,说明夫妻二人对于债务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符合“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应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处的担保应当是连带责任担保,否则作为一般担保人的配偶有先诉抗辩权。
2.一方签字后另一方事后追认
实务中,很多债务人以配偶工作忙,无法同时签字为由由一方签订借款合同。为确保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种解决方式。(1)另一方事后补签字后才转账;(2)通过视频或童话录音方式确保配偶共同借款并保留证据,但另一方的意思应当明确、具体。示例:“本人张三妻,身份证号:XXXX,是借款人张三的配偶,张三于X年X月X日向出借人李四借款10万元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负债,本人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具备“日常性”与“合理性”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
【特别提示】证明“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的证明责任在债权人,而在诉讼阶段,债权人很难证明该一方负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即使向法院提出申请调取夫妻双方的之间的银行流水,但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同意调取的概率也不大。因此作为债权人应当在出借资金前调查并保留借款用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
(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四)认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34号,崔玉花、杨兴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生效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足以证实,马耀中主要从事民间借贷赚取利息差的生意。本案中,马耀中虽然以个人名义借贷了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但该行为属于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所获利息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崔玉花无证据证明其和马耀中有其他的收入足以支持其购买车辆及多处房产。由于杨兴义已经证明案涉借款系马耀中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利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马耀中和崔玉花夫妻共同偿还。
【典型案例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666号,上海西格码机床有限公司诉靖江市飞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朱某丰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市一中院认为: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应由债权人举证系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首先该债务应系夫妻一方名义所负,且结合债务金额大小、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交易习惯等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其次,生产经营活动应具有经营共同性,包括经营合意与共同参与两部分,但共同参与的形式则可以体现出不同的状态。最后,款项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且经营所得收益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并非构成要件。
【典型案例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3民终1078号冯某诉于某刚、朱某彬民间借贷案。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用于生产经营,而另一方亦为该经营企业股东,或参与企业经营的;或夫妻一方借款,而用另一方账户进行转账、还款或借款的,应视为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一方主张其仅为挂名股东,或账户由另一方掌管、使用,其并不知情的,不应予以支持。本案中,于某刚主张涉案借款其均用于投资其公司经营,而朱某彬则是该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且朱某彬提供的银行账户明细亦证实该公司多次向其账户转款,朱某彬亦通过其账户向冯某还款。因此,涉案借款于某刚及朱某彬系用于共同生产经营,且系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原审认定涉案借款是于某刚与朱某彬的共同债务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典型案例5】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鲁1312民初3283号,张某某诉孙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7-2-103-001)。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本质上是担保一方对该债务形成的知情、同意和决定,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等处理权的体现,说明夫妻二人对于债务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符合“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应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典型案例6】(2019)最高法民申4416号。裁判要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所借款项全部或部分转入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足以证明该夫妻另一方对该借款系明知并认可,人民法院可据此认定夫妻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哪些债务是一方债务?
(一)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示范条款:债务人张三于X年X月X日向债权人李四借款100万元,是个人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张三妻不承担还款责任。当然该条款债权人同意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典型案例】最高法院2014年公报第12期,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是一方债务配偶不用承担还款责任的裁判规则没有什么争议,但关键是配偶需要证明,债务是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
(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担债务
【典型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20号,林何、陈小晔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借款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陈小晔是否应当在夫妻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案涉《借据》仅由林何作为借款人签名,且春秋公司并不否认林何作为借款中间人的身份,应当认定春秋公司明知该借款并非用于林何与陈小晔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并非是基于其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春秋公司关于案涉借款构成林何、陈小晔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主张,并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未考虑本案借款债务形成的具体经过、资金流向、借款用途等因素,认定案涉2000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六)其他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条件的个人债务
【典型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196号。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债权人)仅以借款人配偶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该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出借人(债权人)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关于案涉借款债务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其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主张。
如何预防债务人“假离婚”逃避债务
(一)执行程序中不可以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典型案例】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23)川2021执异19号,某村委会申请追加谢某为被执行人案。执行程序中不可以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实务中,有些债务人以“牺牲我自己,幸福全家人”的想法,故意以自己名义借款,并在借款后与配偶离婚不离家,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为了避免该情况出现,债权人应当有所防范。
(二)以夫妻双方作为被告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在一方签字的情况下,能否以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以夫妻双方提起诉讼后法院能否支持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关键是判断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问题在第二部分中已经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