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考核结果存档备查的事后监管行为,并不是律师执业证有效期延续的准许行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没有对暂缓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未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等情形下律师执业证无效或失效的明确规定。因此,被告因原告所持律师执业证超过最后一次所盖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章载明的期间(2012.6-2013.5)、未加盖2012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而认定该证不是有效证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考核结果存档备查的事后监管行为,并不是律师执业证有效期延续的准许行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没有对暂缓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未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等情形下律师执业证无效或失效的明确规定。因此,被告因原告所持律师执业证超过最后一次所盖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章载明的期间(2012.6-2013.5)、未加盖2012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而认定该证不是有效证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相行初字第0003号
原告杨鸥。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东路8号行政中心10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兴昌,局长。
委托代理人俞超,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鸥因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拒绝查阅婚姻登记档案一案,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鸥、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的法定代表人徐兴昌、委托代理人俞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鸥诉称,原告系江苏杨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3年12月23日上午,原告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关于陈朱健诉董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至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董雪华的婚姻登记档案。被告工作人员认为原告的律师执业证没有年度考核备案,不予查询。后原告又出示了由苏州市律师协会作出的暂缓律师执业年度考核通知书,被告工作人员称需要请示,后称请示无回复,原告要求出具不给予查询的书面材料,被告工作人员未出具。原告认为,原告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注册的执业律师,被告不给予查询董雪华婚姻登记档案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不给予查询董雪华婚姻档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杨鸥提交下列证据:1、江苏杨鸥律师事务所苏杨律介字第0000781号介绍信,证明原告以执业律师的身份,以单位的介绍信向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依法查询董雪华婚姻档案。2、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初字第000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原告在代理该案时出示本人律师证时也通过了法院的司法审查。3、持证人杨鸥的律师执业证(起诉时提交旧证复印件、庭审时出示新证),以证明其有执业资格。4、苏州市律师协会暂缓律师执业年度考核通知书,证明2013年5月8日之后本人的执业证书受到暂缓考核。5、编号为105361158接处警工作登记表。6、崔珣珣常住人口信息,证明相城区有崔珣珣这个人。
本院依原告杨鸥申请,调取了以下证据:1、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元和派出所制作的对杨鸥询问笔录1份。2、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元和派出所处警现场视频资料(光盘)1份。
被告对原告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原告递交介绍信的地点是相城区婚姻登记处,并不是向民政局实际递交;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内容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这一诉讼案件,不能证明原告的律师证已经过法院审查;对证据3新、旧律师执业证的真实性无异议,提请法庭注意律师执业证“注意事项”载有“一、本证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钢印,并应当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首次发证之日至首次年度检查考核完成前除外)”的内容并提交被告代理律师的律师执业证“注意事项”页内容;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证据恰恰证明原告要求查询婚姻登记档案时没有经过2012年度的考核;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内容仅仅有报案人自称的情况,对于实际情况无法确认;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
对本院调取证据的真实性,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原告着重指出其介绍信是开给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的,被告认为询问笔录只是原告的个人陈述。
另查,2013年12月23日下午,江苏杨鸥律师事务所律师钟芸已查询了董雪平婚姻登记档案。原告杨鸥所持13205200310784413律师执业证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换发新证,新证“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页盖有内容为“2012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江苏省司法厅2013.6-2014.5”椭圆形印章。原、被告对司法部统一制作的新、旧律师执业证“注意事项”的内容均无异议。
确认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于2013年12月23日上午作出的不给予原告杨鸥查阅董雪平婚姻登记档案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莫志林
审判员卢秋明
人民陪审员邱玉芳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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