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树本,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洙边镇北龙掌村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倩羽,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洙边镇北龙掌村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景钦,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洙边镇北龙掌村448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俯佑大厦西座7楼。法定代表人:徐伯昌,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健,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玲,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3元,由上诉人刘树本、刘倩羽、刘景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骏审判员李言涛审判员张念国
书记员:孙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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