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户询问保险业务人员,这些费用到底是怎么计算的,其标准是多少,为什么都要摊到保户身上时,绝大多数保险人员都是含糊其词,不能道出个所以然来,只说“用保险费减去所有手续费后,剩下的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手续费是指……之和”,具体金额到底是多少并无明确规定。于是就出现这样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退保手续费到底由谁说了算
保险公司的手续费一般有这样一些项目:纯保险费、附加费、管理费、直接佣金、人员报酬、核保费十几种之多。保险公司的一些长期寿险中,第一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极少,甚至为零,如果保户退保的话,有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这时,退保手续费等于保户所缴保险费;第二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为所缴保费的20%左右,如果保户退保,保险公司将扣除保户所交保费的80%,作为手续费。正是由于存在着被收取高额手续费的风险,所以一般投保寿险都有10天的犹豫期,在这10内退保不收取任何手续费。但问题是,投保人往往在半年甚至一年后才发现保险公司有不规范的行为,这时候退保最容易引发纠纷甚至法律诉讼。
3、高退保成本与高退保率并存的原因
全球知名的咨询机构麦肯锡2005年10月底出炉的一份调查报告称:2004年,中国寿险业的保单退保率大幅增加,退保率高达10%,退保金额达到301.56亿元,比2003年增长了5770,而同期美国寿险业的退保率只有2%。目前退保的成本太高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就是在这样高的退保成本下,2004年的退保率也高达10%。高退保成本与高退保率这“两高”不得不引入深思。2006年1月20日,深圳的6名投保人给友邦深圳公司发去了《关于解除保险合同并要返还保险费的函》,要求解除与友邦公司所签订的“守护神两全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并要求友邦金额退还保险费。他们认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友邦深圳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合同中一些明显有失公平的条款内容在订立合同后才知晓,而且约定那些条款时,友邦深圳存在明显的、故意的欺诈行为。
三、减少退保纠纷的建议——完善我国《保险法》
1、完善我国《保险法》退保条款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规定保险人在受理保单时必须向保户说明,保户也应当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以确保自己的收益,如果保险公司事先未向保户说明退保将要收取手续费,责任则在保险公司。保险监管部门应该结合市场经济的自身规律尽早制定出一个合适的方案来,以维护广大保户的合法利益。笔者建议在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六十九条分别加上“投保人享有‘无理由退保’的权利”这一规定。
2、“无理由退保”的含义
3、修改《保险法》第十七条以方便举证倒置
四、“无理由退保”有利于双赢
保险业的主要基调是和平与发展,但目前整体环境还不太平,误导、理赔难等造成的局部冲突时有发生。2006年“诺保尔”和平奖(“诺保尔”奖是我国为了表彰在保险业起到促进和平、规范保险业运作的规章或创新性险种而设立的一种奖项。2006年共颁发了“诺保尔”医学奖、和平奖、生物奖、经济学奖、化学奖、终身成就奖等6个奖,其中“无理由退保”获得了“诺保尔”和平奖,“国十条”获得了“诺保尔”终身成就奖)的竞争十分激烈,营销员黑名单制度、健康险新规、无理由退保都入围。最后,评委团一致同意,将2006年度和平奖颁给奔波于战场第一线的“无理由退保”。可见,无理由退保比较受居民的欢迎。当然,这一新规的提议遭到一些保险人的反对,他们担心“发生风险者获得理赔,没有发生风险者要求全额退保”或担心因代理人流动性强,保险公司追本溯源困难。因此,尽管“无理由退保”自2006年初就被提及,但是真正落实很难。其实,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在代理人的指导下,一定是经过了深思熟虑,如果代理人风险提示到位,消费者一般不会无故退保,如果是因为支付不起保费而退保,也不享有“无理由退保”的权利。所以保险公司不用为“无理由退保”的实施而紧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