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良刚律师自2004年起任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
教育背景:
胡良刚于1990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于2000至2002年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研究生进修班毕业。
经历:
胡良刚有着11年(1990至2001年)的公务员经历,先后在5个部门(原遵义市劳动局、遵义市红花岗区委办及政策研究室、遵义市红花岗区体改局、中共遵义市红花岗区信访办)担任科长、副局长,从事劳动仲裁、政策研究、国企改革、信访等工作,担任破产清算组组长操作了遵义市制漆厂(贵州大陆企业集团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
胡良刚于1995年-2000年在原贵州省涉外经贸律师事务所遵义分所(后改为心海律师事务所遵义分所)任兼职律师。2001年12月辞去公务员职务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
胡良刚于自1993年至今一直在贵州省遵义电大分校任法学教授并从事法学教育工作。
荣誉:
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自2008年以来连续被遵义市司法局、遵义市律师协会授予“市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称号。2011年6月党支部被省司法厅授予“全省律师行业先进党支部”称号,胡良刚律师被评为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11年底被司法部表彰为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优秀党员律师标兵称号,2013年胡良刚律师被遵义市政法委评为2012年度全市政法先进个人,2013年3月子尹所被贵州省律协评为“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胡良刚律师被贵州省律协评为“全省优秀律师”,2012年子尹所被司法部评为全国维稳先进集体。
遵义中山中学系遵义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独资兴办的民办教育中学,该校占地范围内的土地201.588亩,其中划拨土地187.388亩,通过出让取得土地14.2亩。2003年4月15日中山中学开工建设,2004年8月25日正式开学。因该校管理不善,在办学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金融借贷、民间借贷、货物欠款、工程欠款以及拖欠教职工工资等债务,出现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债权人纷纷起诉,多家法院陆续查封了该校的临街门面等资产,内外交困,步履艰难、资产流失越来越严重,资产负债越来越高的局面,造成该校已无法维持正常的招生工作,最终致使该校于2007年8月30日停止办学,于2008年8月23日经该校自愿申请,遵义市教育局、遵义县教育局批准,终止了该校的办学资格。
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以(2011)遵县破裁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债权人遵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山中学进行破产清算案件,引入招标竞争机制选任管理人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5月31日终结清算程序。经清算,共确认389名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2.368亿元,清偿率近70%,远远高于全国一般破产案件的债务清偿率。至此,原本矛盾一触即发,曾长期被列为全市维稳重点的中山中学债务问题在法治轨道内成功实现了“软着陆”。2013年9月,买受人遵义县第一中学整体迁入修葺一新的中山中学原址,闲置数年的优质教育资源终于重新焕发生机。该案以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圆满划上句号。子尹律师事务所因此被司法部2012年度表彰为全国维稳先进集体。
作为管理人的负责人,在破产清算中,主要体会:
一、债权种类多、矛盾非常复杂,管理人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和政府支持,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全力维护稳定。
1、与普通破产案件相比,民办学校破产清算涉及的利益主体更加多元:
一是学生及其家长(教育权利及因此形成的退费);
二是教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
三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借款);
四是建筑施工单位及农民工(建设工程款、建筑材料款及民工工资);
五是拖欠教学设施、器材及学校运转产生的电费水费等。
而中山中学在上述债权主体之外,因学校建设及管理中的不规范,还涉及学生公寓建设中名为集资实为借贷的募集款项、学校投资人借贷投资且与学校资产难以分清、学校法定代表人以学校名义高息借贷甚至虚开借款金额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超过抵押物价值重复抵押等等形式不一的债权。截止2013年元月22日,中山中学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额为351004969.61元(该款项不含教职工工资、应缴教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应退学费、应缴税款、应给付教职工伤残补助金),其中包括:
(1)民间借贷144632696.62元,涉及88个单位和个人;
(2)工程类欠款44356841.18元,涉及46个单位和个人;
(3)货款类欠款9002285元,涉及46个单位和个人;
(4)金融机构及政府部门类欠款122309025.56元,涉及8个单位;
(5)学生公寓合作经营资金类欠款15997680元,涉及157个个人;
(6)门面保证金类欠款705000元,涉及12个人;
(7)其他类欠款款14001441.25元,涉及24个单位和个人。
上述债权人中绝大多数为自然人,清偿期望较高,心理承受能力相对较低。
二、打破常规,破产财产接管与评估、处置变价与债权确认工作同步推进,缩短了办案周期,着力提高了清算效率。
1、破产财产接管与评估同时推进。管理人根据清算工作计划的内容及日程安排,本着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各债权人及该校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于2011年4月18日接管了中山中学的全部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同时邀约资产评估机构也进场,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全面彻底清理该校债权债务、库存物品等。
2、资产变价处置与债权确认工作同步推进。
三、坚持相对性、依法原则,稳妥确认破产债权。
1、破产学校在建设学生公寓的过程中以集资名义向学生家长、教师以及社会公众借款,如何定量定性。这是中山中学破产清算案件中的一个棘手问题。中山中学有157名学生公寓集资债权人,有学生家长、教职工及社会公众,涉及金额1500余万元,平均每一笔债权10万余元。这些人大多为普通公民,十余万元往往为一生积蓄。在所有债权人中,这类人清偿期盼最高,遭受损失最大,维稳压力也最大。
该类债权人申报金额的构成为本金加合同约定期限内收益金。管理人在确认该类债权人申报金额时,考虑到该类债权人基本均已收取了中山中学开办期间的收益金,对于未取得部分是因中山中学已经停学自身无学费收入,客观上不能履行合同,故管理人未予确认。
管理人将审核确认书送达后,该类债权人集体提出异议,认为还应确认合同约定期限内未收到的收益金。管理人复核认为:欲确认合同约定期限内的全部收益金与事实法律不符合。从合同事实显示:该合同虽然约定了投资收益,但又约定了保底条款,故该合同性质应定性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如是“借贷”,在中山中学开办期间,按每6万元本金每学年应得的收益金为7200.00元,管理人按2008年12月23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同年度最低)四倍计算,每6万元本金应得利息为12,744.00元。通过对比,该类债权人前期每年度所得收益金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同年度最低)四倍的利息。故既往不咎,则不追索。对于未取得合同约定的部分收益金,不予确认。
2、投资人以自己的名义借贷资金投资破产人且知悉该行为的债权人可否作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这个问题在中山中学破产清算案比较典型,学校的投资人(系公司法人)在学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前,早已负债累累且没有资产。而投资人曾举债投资中山中学,这些债权人也知晓其出借款项的用途,甚至有的已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由投资人清偿。遵义县法院受理中山中学破产清算案件后,这些投资人的债权人向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报,以投资人业已没有财产,且破产学校属于投资人的下属单位为由要求参与清算并分配。
为了有效确认中山中学的债权应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要坚持债权的相对性原则。搞不清楚债的相对性,就不能确定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二是出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用于中山中学?如出借款的目的及用途是用于中山中学,这符合债权债务的关联性,可确定为中山中学的债务。三是投资人永泰公司是否足额投资被投资人中山中学管理人聘任中介机构进行了审计显示永泰公司投资到位,从上述两个因素上合理分析债权形成的原因等,最终确定借款是否为中山中学的债务。根据以上原则,有16个债权人(涉案金额3600万余元)不属于中山中学的债务。
3、关于确认破产债权中利息如何确认问题
四、坚持节约清算成本,提高破产财产变现能力,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利益。
1、引入招标竞争机制选任管理人,遵义县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具体规定》,制定了《遵义中山中学清算管理人指定办法》,要求住所地和主要营业地在遵义市范围内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事务所等参与竞标,并根据投标人注册资本、从业人数级资质等级、从事破产工作经历、拟派出的管理人团队和报价等方面拟定了详细的评标细则,在保证选出的管理人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管理人报酬。经过严格程序选任的管理人(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在工作中尽心尽力,工作出色,不辱使命完成了破产清算工作,同时,公开竞标也有效降低了管理人报酬标准,仅此一项就节约清算费用300余万元。
2、评估、拍卖机构选择属于管理人的工作,这对于破产财产变现的作用至关重要。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选任社会形容度较高、具有较高资质等级的机构即遵义佳诚拍卖有限公司,最后确保资产变现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明确的取费标准以下收费。拍卖佣金“转移支付”由买受人承担,又节约清算费用80万元。
3、将变现所得及时存入银行专户,至遵义中山中学财产分配方案确定时,因存款孳息又增殖了可分配财产418万元。